激進的土改:1946—1947年

共產黨統一戰線土地政策的極端化可以追溯到1943年10月1日黨中央關於減租的指示以及上面引用過的“十大綱領”。在1944年到1947年間,“減租”發展成了平均農村地權的群眾運動,被1947年《土地法大綱》所明確規定下來。在最初的沒收財產中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方法是多樣化的鬥爭以及清算賬目運動,這在前面已經描述過。就像《五四指示》所指出的,在1946年,至少還使用了其他四種分配財產的方式。它們是:(1)直接沒收,主要應用於日本人和漢奸的財產,也應用於“黑地”和在土地抵押中失去的土地;(2)將地主的耕地出售給佃農和其他人;(3)獻地運動;(4)平均重分村裏的土地和財產。

一位評論者在1946年9月寫到:共產黨正在試驗用不同方法將土地返還給耕者,為制訂一部總的土地法做前期準備。[82]葉劍英將軍在1947年2月對記者說了同樣的話。他解釋黨中央將派遣調查員到邊區,將他們不同的經驗納入一部統一的土改政策中去。[83]

這樣的過渡時期必定會發生黨內爭論。不幸的是,關於這些爭論的記錄語焉不詳。賣地和獻地很明顯是抗日戰爭期間的遺留,隨後的推行只局限於官方發起的邊區的實驗。重新平均分配和直接沒收財產,除了對日本人可以這樣做以外,很少出現脫離群眾鬥爭和清賬運動而被實施的。在1946—1947年推行土改運動的典型順序是:先搞清算賬目鬥爭,接下來是越來越趨向平均主義地重新分配鬥爭果實。這一過程達到頂峰是徹底沒收地主的土地、房屋和所有浮財,以及基本平分村裏所有的土地和生產資料。[84]

直接沒收

這個方法在東北特別重要。在東北,直接沒收成為共產黨剛開始試行土改的主要特色。根據一份黨在1946年4月17日的指示,立即沒收日偽占有的一切財產和土地,以及一切開拓地和滿拓地,分給無地或者少地的農民。[85]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曾報道,林彪指定1.2萬名來自軍隊的幹部作為土改幹部,帶領農民沒收這樣的土地。由於東北的人口密度比中國其他地區要稀少的多,對擁有75畝以下土地的地主一開始不采取行動。擁有75畝以上土地的地主則往往被自動定義為某種程度的漢奸。[86]

該辦法是由東北土地集中和土地占有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在滿人最初控制東北允許漢人居住時,數目相對較少的個體能夠利用這一新機遇進行土地投資。一份1927年的研究發現,在東北北部的11個不同的縣,單個地主的土地從1000畝到20萬畝不等。[87]為了保護他們的土地,很多地主或者積極與日本人聯合起來,或者默許他們的侵略。那些不那麽順從的地主經常發現他們的土地被沒收或被命令以低價出售。被沒收的土地被稱為開拓地和滿拓地。這些土地中的一些給了日本殖民者,一些讓朝鮮人耕作,一些租給中國的佃農。這就是為什麽東北的土地集中在日本人和他們的傀儡手上的原因。

另外一個使得東北與中國其他地區不同的、土地使用上的特點是傍親制或依附制。當早期中國移民者發現他們的土地太多,沒有足夠的人力來耕種時,這一體系發展起來。依附於地主的人既不是佃農也不是雇工,他們為地主家庭整年工作,與他們住在一起,並得到一定比例的收成,這就是大家所知的內傍親。外傍親是一個依附於地主的人積累了一些錢來購買工具,擁有獨立的房子,或許還有自己的牛,地主或富農給他一塊地。依附於地主的人於是憑自己的能力也成了地主。他不需要為自己的土地付租金,但是必須為他本來的地主免費工作一段時間,天數從每年60天到200天不等。以這種方式得到土地的人有的時候成為二地主,因為他們經常將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出租,也有自己的佃農。[88]

關於傍親制的流行程度,各種資料說法不一,但是在共產黨試圖將減租計劃應用在東北之初,遇到的困難或許有部分是它造成的。所以直接沒收和重新分配也許操作起來更容易,雖然甚至連這個方法似乎也沒有得到全心全意的贊成。

1946年7月,嫩江省臨時人民代表大會在齊齊哈爾召開,關於土改問題展開了“生動的討論”。共產黨員只占了代表中的四分之一,與會人士代表了當地的各階級。一些代表雖然在原則上同意黨宣布的“耕者有其田”的目標,但他們覺得沒收來的日偽土地應該歸市當局所有,出租給願意耕種的人。其他代表,包括農民代表,擁護黨的政策:將沒收來的土地無償分給窮苦和沒有土地的人。後一種意見最終占了上風。[89]次月,經“熱烈的討論”後,後一種意見被東北民主臨時政府采納,成為全東北官方土地綱領的一部分。[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