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進的土改:1946—1947年(第2/5頁)

出售土地

在抗日戰爭期間及結束後短時間內,共產黨鼓勵地主將土地賣給佃農。在這一階段,出售土地是自願的,雖然減租壓力依然存在,並有上文提及的假買假賣之嫌。這一特別的工作在1946年12月陜甘寧邊區頒布的《政府征購地主土地條例草案》中發展到了頂點。葉劍英特別提到新的在陜甘寧地區的強制購買方案“只是試驗性質”。它從來沒有越過這個階段。但是在某種意義上,試驗表明了黨在各地土地政策的方針。強制性的購買針對的是作為一個階級的地主,不像之前官方規定的那樣,有好與壞的區別。

根據法規草案,地主的每個家庭成員被允許保留該地區的中農每個家庭成員平均擁有的土地數的1.5倍土地。在抗日戰爭中表現傑出的地主被允許保留中農平均擁有土地數的2倍土地。富農的土地不作強制性出售。鄉政府與鄉農會以及地主一起定下出售價格,不超過待出售地塊兩年的平均收成價格,不低於一年收成價格。

政府這樣購買的土地將被出售給少地或無地的人們,價格為收購價格的一半,農民允許用十年付清土地款。假如一個農民太窮而付不起錢,縣政府將向邊區政府請求免除付款。貧農購買的土地數量加上他已經擁有的所有土地不得超過當地中農平均擁有的土地數。貧農和長工,以及有親屬在軍隊中的貧窮家庭,擁有購買土地的優先選擇權。[91]

1946年12月24日,新華社宣布在延安100英裏以北的綏德縣賀家川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首先成功實行了土改。政府購買土地重新賣給窮苦家庭開始於11月25日,9天內完成。村裏61戶少地或無地的家庭用8000磅糧食購買了超過200畝的土地,由邊區銀行進行經濟上的資助。[92]

1948年,在共產黨正式采用一個更激進的土地方案後,兩個同情共產黨的評論者評論道:沒有有效的方法來執行強制購買,因為涉及土地的數量非常大。在一個遭受戰事壓力的時期,這會給邊區政府的“金融管理”帶來嚴重的問題。因為該計劃不適用於小地主和富農,他們將不會被消滅,事實上也許他們的數目還增加了。另外,當地貨幣市場會被擾亂。由於農村地區發展工業的可能性較小,地主顯然不會像當初希望的那樣將新獲得的財富投資於工業。最後一點,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將土地出售給窮人和無地的人只能加重他們的負債。[93]

地區黨內文件批評了1947年出售和獻出地主土地的做法,理由是它們侵犯了通過階級鬥爭動員農民的原則,讓地主控制了村莊。[94]為什麽出售和獻田活動時至今日才開展還沒有完全搞清楚,事實上,在很多地區,剝奪地主所有權已經進展得很好了。也許這些實驗與軍事形勢有關,是短期內與地主形成統一戰線,以打擊反撲來的政府軍隊(下面將有描述)。

獻田運動

在抗日戰爭期間,共產黨要求地主獻出多出來的土地分配給窮人或者他們的佃農。在戰爭過後,這樣的獻田運動似乎開始於1946年夏的蘇皖邊區。在那個時候,該區域是國民黨軍事上主力攻打的目標。邊區參議會、政府和黨的成員中在當地擁有土地的——他們中間有周恩來——帶頭捐獻了他們的土地。運動隨後傳播到晉察冀、陜甘寧、晉魯豫邊區以及東北。[95]

經常有人表達這樣的願望——至少新華社英語部是如此設想的,希望獻田運動能給土改工作以重要的助推力。然而沒有跡象表明該項目對土改有所裨益。獻田運動似乎主要被用來沒收國民黨、軍人和邊區政府官員的多余土地。可以佐證這個結論的,是來自於捐獻了土地和其他財產的重要人物的花名冊。[96]另外冀魯豫黨委會在1947年初指示:土地改革幹部不要在上述人員家庭以外采取獻田這一方法。原因是:獻田運動減少了鬥爭,因而就無法在政治上打倒地主並在政治上和思想上解放農民。[97]

重新平均分配

在蘇北的一些解放區,日軍投降後立即開始對漢奸清算賬目,隨後擴大到包括土豪和劣紳。在該地區,《五四指示》標志著一個轉變,這一轉變不是從減租減息轉變為清算賬目,而是從清算賬目轉變為或多或少平分財產。根據每戶家庭的人口在平等的基礎上分配土地。所有依靠土地為生的人,包括前地主,都有權利得到相等的一份。每人收到的數目隨地區不同而各有差別,取決於可耕種土地數量和人口密度。在某個地區,每人分配到土地的平均數為2.5畝。[98]

蘇北不是在1946年基本實現平均分配的唯一地區。在“填平補齊”的口號下,平均分配在很多地區都有發展。接著實行的辦法是20世紀30年代制定的“抽多補少,抽肥補瘦”。這些工作在開始時力求平均劃一,結果卻並不平均,或許是因為執行力度的不同。1946年一個普遍的做法是留給地主比平均份額稍多一點的土地,條件是他和他的家庭自己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