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迦太基(第2/8頁)

但這並不是由於懦弱。在未知的海洋以武裝的船只航行,需要勇敢的心,而這種心是可以在腓尼基人身上找到的;也不是由於缺乏民族感,事實上阿拉姆人不僅以精神武裝並且以血肉之軀來保衛其民族特性、防範希臘文明的誘惑以及東西方專制帝王的強橫辦法,而他們的頑強是任何印歐民族所不能比擬的,在我們西方人看來有時又似乎不甚合人性。腓尼基人這種政治本能的缺乏,再加上族人之間的密切感,以及對其祖先之城的真摯情感,構成他們明顯的特征之一。他們不向往自由,也不追求統治權;如《士師記》說,“他們像西頓人一樣安靜生活,自在安全而富裕。”

迦太基

在腓尼基人所建立的殖民地中,最安全而繁榮得最快的,無過於提爾人與西頓人在西班牙南岸和非洲北岸所建立的區域——這些地方在“大王”(the Great King)的武力所不能夠及之處,也可以免於希臘航海家的危險對立,而當地土人對外來者的關系就如美洲印第安人對歐洲人一樣。沿這些海岸所建立的繁榮的腓尼基城中最突出的就是“新城”迦太達(Karthada),或如西方人所說,“迦奇頓”(Karchedon)或“迦太基”(Carthago)。此城雖然並非腓尼基人在此帶海岸最早的殖民地,而可能是利比亞腓尼基城中最古老的烏提卡城之依附者,卻由於其天然優良地位與居民之勤奮而迅速突出於鄰近城鎮之上。迦太基坐落之處距巴格拉達斯(邁傑爾達)河出海口(以前的)不遠之處,而巴格拉達斯則流經北非最富饒的農作區。城址坐落於肥沃的高地,高地有村舍,有橄欖樹林,而以斜坡緩緩伸向平原,在北方終止於海岬。其地理位置在北非大港突尼斯灣之中心,美麗的盆地可提供大船最佳的碇泊處,海岸近處有甘美泉水,因之成為最宜於農業、商業與交易之處——其地勢如此之得天獨厚,以致此提爾殖民地不僅是腓尼基人於此區最早的商業城,甚至在羅馬時期,重建之後不久就成為帝國的第三大城,而且在很不利的條件下,在城址選擇不智之下,仍然構成了居民十萬的繁華城市。一個城市在農、商、工上的這般繁榮不需解釋;但有一個問題需要回答——這個城市取得了所有其他腓尼基城所沒有的政治權勢,這是如何發生的?

迦太基向西發展 腓尼基人與希臘人的對立

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即使在迦太基,腓尼基人也沒有放棄他們的消極政策。一直到迦太基繁榮之後,迦太基人仍向土著柏柏爾人繳納該城地租;盡管沙漠與海洋足以保障該城免受東方列強侵擾,迦太基依舊承認大王的權威(雖然只是名分上),偶然也向他進貢,以便確保其與提爾和東方的通商。

然而,盡管他們傾向於屈從與畏縮,環境卻逼得他們非采取更為積極的政策不可。希臘移民不斷向西方傾瀉;希臘本土與意大利已將迦太基人驅除,西西裏、西班牙甚至利比亞亦準備效尤。如果腓尼基人不打算被完全壓碎,就必須起而對應。而他們所對付的並非大王,而是希臘商人,因此,僅只屈從並不能讓他們保持往日的工商狀況,這不是只繳稅和進貢就可解決的。馬西利亞與昔蘭尼業已建起,西西裏東部已全部落入希臘人手中;是腓尼基人認真抵抗的時候了。迦太基人采取行動;經過了長久而頑強的戰爭後,他們為昔蘭尼人設下了界限,而希臘主義無法在的黎波裏沙漠以西立足,復次,由迦太基人之助,在西西裏西端殖民之腓尼基人也抗住了希臘人的侵犯,並心甘情願地接受其強大的同族城市之保護。這些發生於羅馬紀元二世紀的重要成功,為腓尼基人保住了地中海西南部的區域,使迦太基城奠定霸業的基礎,也改變了它的政治地位。迦太基不再只是商業城;它的目標在君臨利比亞以及地中海的一部分,因為事在必須。這些成功很可能與傭兵制有關。傭兵制約在羅馬紀元四世紀中葉風行於希臘,但在東方,尤其是卡裏亞人間,則更早,而開其端者則可能是腓尼基人。由於雇傭外族人作戰,戰爭變成了大筆的金錢投機生意,而這跟腓尼基人的性格與習慣是頗為相合的。

腓尼基人在非洲取得統治權

或許是由於海外成功的反射影響,迦太基人改變了他們在非洲居留地的性質:從租用到占有,從容忍到征服。大約在羅馬紀元三百年,迦太基商人擺脫了土地的租用狀態,不再向當地人繳稅。這改變使他們得以大規模農墾。腓尼基人一直就想以地主的身份運用他們的資本,像以商人的身份一樣;他們要用奴隸與傭工來大量農耕;由是,大批的猶太人就為提爾的商人—王子做起活來,以收短工的工資。迦太基人現在可以在利比亞的沃土上不受限制地耕種,其方式有若近代的大農場。用鎖鏈連鎖的奴隸墾殖田地——我們發現一個公民竟能擁有兩萬奴隸。不僅如此,周圍的農村(農業似乎很早就導入利比亞,也許在腓尼基殖民之前,很可能來自埃及)被武力征服,利比亞的自由農民變為勞工,要以田產四分之一進貢,並受規定之召集,以組成迦太基防衛部隊。邊界地區常跟遊牧民族發生沖突;但連鎖式的要塞將領土防護起來,使連鎖之內的部分不受騷擾,遊牧民族乃逐漸被驅回沙漠或山區,或被迫承認迦太基的宗主權,進貢,並提供部隊。約在第一次迦太基之戰時期,遊牧民族的大鎮瑟維斯特(泰貝薩,在邁傑爾達河的發源地)被迦太基人征服。在迦太基“國家條約”中,這些便構成“臣服者之鄉鎮及部落”;鄉鎮指利比亞村莊,部落指遊牧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