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自由民與體制之改革(第3/3頁)

塞維安憲法

兩者的對立預示革命之兆,然而其融合的第一步卻非革命性質。此次憲法之變革,標以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王之名,然其歷史淵源亦如此期其他某些事件,吾人僅能從其後期諸元素推測,卻無當時史料可尋。然就其性質而言,此次變革必非由平民所請,因新法僅指定彼等之義務,卻未賦予任何權益。此次變法或出於某王之智慧,或出於自由民之急切願望,使平民不再免於軍役與稅捐。依塞維安憲法,服役之義務及與之相關的責任,不再僅落於原先所謂自由民身上,而系落於土地之擁有者,“定居者”,或“財產之保有者”,或“富有者”身上——而不論其為自由民或留居者;軍役由個人性之負擔轉為財產性之負擔。細節如下:

凡財產保有者以及其子,從十七歲到六十,均有服役之義務,而無生身之區別;如此,即使被解放之奴隸,若成為地產之擁有者,亦須服役。外國人於羅馬有地產者受何種待遇吾人無從知曉,但可能有一規定存在,即外國人必須定居於羅馬者,列入留居者,也就是於戰爭中須服役者,始可獲準在羅馬擁有土地。有服役之義務者按土地之多寡分為五種“召集”。其中只有第一種召集,或說,擁有一足量“海德”[1]者,於受召時須全副武裝,因此系為“召赴戰役者”之主力;其他四類為地產略少者,各為正式農場之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八分之一者,此等人需服軍役,但不需自備全副武裝。由於那時土地系按分配,幾乎半數農場均為全海德,而擁有四分之三、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各不及八分之一,擁有八分之一海德者則占八分之一。因此規定步兵之征集,按如下之比例:據有全海德者,八十員,其次三類各為二十員,擁有八分之一海德者則出二十八員。

步兵的召集固不為政治區分所影響,騎兵則不然。現在之自由民騎兵照常保持,此外更補增兩倍兵力,而增補者全部或絕大部分為非自由民。

由此,在正式自由民之外,擁有地產之依從者,日後被稱為“無表決權之自由民”(cives sine suffragio),他們分擔公務、繳稅、服軍役、進貢、服重役;但他們不再付保護金,因此,付保護金者唯有族人範圍之外的留居者,他們是“非有產者”。

因此,原先本為二類構成分子——自由民與依從者——的社團,現在分為三類,各為積極、消極與被保護之角色;這種區分對羅馬憲法有主宰性的影響達許多世紀之久。


[1] hide,此處采用古代英國耕地面積名,一海德約為八十到一二〇英畝不等,足以維持一家家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