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自由民與體制之改革(第2/3頁)

在婚姻與繼承方面,外國人比非自由民和不屬於任何社團之人更早獲得跟自由民的平等權。但非自由民及不屬於任何社團的人在其本有生活圈中締結婚約,以及形成自由婚約而產生之關系,則不受限制;此等關系包括夫權與父權,族人關系,繼承權與保護及教育權——均以自由民的此類關系為模式。

就某種意義來說,jus hospitii(待客法)的運用也產生了類似的後果;此法適用於以之為基礎而在羅馬永久定居的外國人,他們在此建立家庭,甚至取得不動產。就此而言,從原始時期開始,羅馬必已盛行最開放的原則。在繼承的平等權上,羅馬法是不允許區別的,而且沒有封鎖地產之舉;每個人在世時想可以對其財產有無限制的處理權;再者,就我們所知,凡有權跟羅馬自由民交易者,甚至外國人與依從者,都有在羅馬取得動產與不動產之權(後者是從不動產可以為私產時期起)。羅馬事實上是商業城,其國際重要性系由國際貿易開始,隨以一種高貴的開放態度,賦予每一個不平等婚姻的後代以居住權,而解放的奴隸與外地人——只要他放棄他原住地的權利,遷往羅馬——事實上,甚至連外國人,都被賦予此種權利。

社團中之留居者

因此,一開始,自由民事實上是主人與保護者,非自由民則是被保護者;然而,在羅馬也像在任何其他社團一樣,既不開放公民權,則“法律上”的這種關系和事務的實際狀態之間的調和不久就顯得困難。由於貿易的繁榮,由於拉丁同盟保障所有拉丁人均有居住首都的權利,由於繁榮而越來越多解放的奴隸,即使在平時都必然造成留居者不成比例地增加。由武力征服或並入羅馬的鄰鎮,其居民或遷入羅馬,或留在現在降為鄰村的保留區;但通常他們都以其本地的自由民權利換取羅馬聯邦的自由民權。再者,戰爭的負擔完全落在原有的自由民身上,使他們的後代在比例上越來越小,但留居者卻分享勝利的成果,而不為之流血。

在這樣的情況下,唯一令人奇異的是羅馬貴族竟然沒有急速銳減。這個事實不能從羅馬自由民權賦予其他數種傑出外國“部族”來解釋——這些人在遷往羅馬或其本城被征服之後,接受羅馬自由民權——因為這種權利,隨著其價值日益增高,贈賦的越來越少。我們敢於假定,“公民婚姻”(civil marriage,由政府官員證婚者,而非由祭司祝聖者)的導入發生了相當大的影響,父母二人若皆為貴族並共同生活,即使無宗教之祝聖,其所生之子女亦為貴族,像祝聖的婚姻所生子女一樣,有充分的自由民權。在《十二銅表法》之前即已存在的這種“公民婚姻”,並非原始制度,而其所以導入,可能就是為了防止貴族的消失。除此以外,還有一些其他措施是為了維持若幹家族中的人口而設置的;後來,貴族婦女在不平等婚姻中所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亦均可獲得加入自由民社團,其原因可能相同。

然而留居者的數目還是不斷上升,而自由民則至多未曾減少而已;結果是留居者必然於不知不覺間獲得另一種地位,比以前更為自由。非自由民已不再是需要保護的解放奴隸或外地人;他們這階段包括以前在戰爭中消失的其他拉丁社團中的自由民,更有拉丁殖民者,他們之遷居羅馬,並非國王或任何自由民的恩惠,而是由聯邦權利。在法律上,他們可以無限制地獲得財產,因而他們在他們的新居住地成家立業,並像自由民一樣,將產業傳之於子子孫孫。原先令人沮喪的依從地位亦漸漸松弛。若說解放過的奴隸與外地移民仍處於孤立狀態,則其子女便已不再如此,孫輩更其不然,這狀況使他們與保護者的關系變得越來越不重要。早期,依從者的權益需完全由保護人之插手始得以保全,而隨著國家的結合與族人和家庭的重要性之減低,依從者便日益不須保護人之插手而可從國王處獲得公正之待遇與補償。數目龐大的非自由民,尤其是解散了的拉丁社團分子,一開始可能都是依從者,但非依從於任何私人,而系暫時依從於國王,而由此,跟自由民所遵從者為同一對象。國王,由於其對自由民之主權最終須依賴臣民之善意,因而必然歡迎一批依從於他的分子,跟他形成更為密切的關系,他們的貢物與放棄繼承之財產得以充實他們府庫(甚至留居者向國王繳納之保護金亦與此有關),而國王又可由自己名義令彼等做沉重工作,且隨時會發現彼等源源湧到。

如此,在羅馬的自由民旁邊有另一社團在日漸增長:從依從者中產生了“平民”(plebs)。這名稱的改變具有重要性。在法律立場上,依從者與平民沒有區別;但在實際上,卻有重要不同,因為前者寓含對有政治特權階級之依賴,而後者則只意謂缺少政治權利。隨著依賴意識的減少,政治劣勢之感便在自由留居者之間自然形成;而有特權與無特權者之間的政治沖突之所以能夠避免,已完全系於國王對兩者的平等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