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羅馬的原始體制(第3/7頁)

由於以家庭為基礎的家族乃是國家之構成單位,因此政體不論在整體上言還是在細節上言均以家庭為模式。家庭由自然供給其首領,即是父親,家庭隨父親而生,隨父親而消失。但在眾人所形成的社團中,並無自然的主人,而這社團又意在永不消失。在羅馬,由於是由自由與平等的大丈夫所組成的國家,因此不可能有天意的貴族。因之,他們要從他們自己的階級中指定一個“首領”(rex)、“司令”(dictator,獨裁,狄克推多)和“人民的主人”(magister populi),使他在羅馬人的社團中做一家之主。他的地位確實是如此,因為,在稍後時期,他的住處裏或住處旁邊,有一個永不熄火的灶,還有社團的儲藏室,羅馬的女灶神和羅馬之家庭守護神;由這些表示出全羅馬為一個大家庭,而他乃是其家長。國王的職位系由選舉而得;但社團的人並沒有對他忠心與服從之義務;後來,他召集能拿武器的自由民集會,要求他們效忠。於是,他獲得了家長的權力,以此權力來君臨整個社團,並也像家長一般,終身統治。他跟社團的眾神相通,求問他們的意見,平息他們的憤怒,而男女教士也由他指派。他以社團之名跟外國人締結的合約,對全人民均有約束力;盡管,在其他情況下,社團中的分子不受其跟非社團分子所訂的合約之約束。不論平時戰時,他的“命令”(imperium)都是全能的,因此,無論何時,當他公開露面,“使者”(lictores,字源為licere,意為“召”)都執斧與棍在他前方開路。只有他有權在自由民面前做公開演說,而公共金庫的鑰匙也由他保管。他像一家之主一樣有紀律權與法律權。不遵從法律者,他下令懲罰,尤其是觸犯軍法者,由他下令鞭笞。一切罪犯的審訊,都由他做裁判,是生、是死或釋放,他都有絕對處斷權;他可以把一個自由民交與另一個,充任其奴隸;他甚至可以下令將自由民賣作奴隸,或者,換言之,把他流放。當他宣布某人死刑後,他有權讓被判者向人民請求赦免,但他並非非運用此權不可。戰時他召人民服役,並統領指揮軍隊;但由於身負重任,在火警焚起之際,他也必須親臨火場。

正如一家之主並非僅系家庭中權力最大者,而系唯一有權者,國王亦不僅是國家中第一有權者,也是唯一有權者。確實,他可以召集對聖事或法律事務有專長的人,成立一個團體,向他們求教,為了便於執行權力,他也可以把某些權力交托給別人,諸如跟自由民的溝通,戰爭的指揮,最不重要之事行事的決定權,犯罪的審訊;尤其重要者,是當他不得不出城時,他可以留下一個“城守”(praefectus urbi),作為他的“另一個自己”(alter ego)而秉具充分權力;但國王身邊的一切治理權皆得自國王,而各行政官的職位均由他指定,任期則視其歡喜而定。最早時期,城守以及那些可能定期指派的“邪惡殺人犯之追蹤者”(quaestores paricidii)和步兵與騎兵的“區隊長”(tribuni,字源為tribus,意為“部分”)都只是國王的委任官,而非後期意義上的“長官”(magistrates)。法律上,對國王的權力沒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外加的限制;社團之主人在社團之內不能有任何裁判者,猶如一家之內不能有對一家之主之裁判者。他的權力只有死亡才可以告終。如果他沒有指定繼承人(這不僅是他的特權,而且可能也是他的義務),則自由民自動聚集,指定一個“暫時王”(interrex),此王只能留任五日,並且不得要求人民效忠。此王因系由無專長之人所指定,因此僅為非正式者,因而他不能指派新王;但他可指定第二個暫時王,而由後者來指定新王。當然,第二暫時王在做決定之前,可以跟自由民或元老議會商議,確定他所指派者能得彼等同意;但在選舉新王之際,元老院並無正式合作之權,而自由民也只有在指定之後同意之。在法律觀點上,新王永遠而且絕對系由其前驅所指定者[1]。

因此,“新羅馬以之為基礎的眾神之莊嚴祝福”,便從第一個王傳下來;當權者雖然換人,國家的一體性卻保持不變。在宗教上,羅馬人的一體性由羅馬的Diovis代表,在法律上則由君王,因此,他的服飾跟至高的神一樣;即使在人人步行的城市中,國王戰車均可奔行,而有鷹和象牙權杖,塗得粉紅的臉,黃金的橡葉頭圈,是羅馬神和羅馬王同樣的。然而,把羅馬政體認作是神權政體就錯了,因為意大利人從來未把神與國王的觀念混為一談,這和埃及與東方是不同的。國王不是人民的神,說他是國家的擁有者倒比較正確。同樣,羅馬人並不認為神寵會特別賜予某個家庭,國王也無任何神秘之術以使其自己與他人資質不同;高貴的家族和跟往日的統治者的親屬關系,可以作為新統治者的優秀條件之一,但非必要條件;凡是身心健康而成年的羅馬人,在法律上都有資格為王。國王只是一般自由民,由於他的優點與幸運,以及由於一國必須有主人,像一家必須有一樣,乃把他置於一般主人之上,使他高於與他平等的人——這乃是置一丈夫於其他丈夫之上,置一戰士於其他戰士之上之舉。兒子絕對遵從父親而又不自認不如,自由民對統治者之態度亦然。這構成了對王權的道德約束與實際約束。不過,國王可以做出跟平等觀念很不一致之事,而並不破壞該地之法律;他可以減少戰士同胞的戰利品之分量,他可以加重自由民的任務,他可以無理侵占自由民的財產;但設若他這樣做,他便是忘了他的王權並非自神而來,而只是在神的同意下來自人民,他只是人民的代表;而設若人民也忘記向他的效忠之誓,則又還有誰支持他呢?法律上對國王也有限制,即國王只有權執行法律,而無權改變。事實上,每一項偏離法律的行動都得事先經人民集會同意,若無此同意,則成為暴政行為,無法律效力。因此,無論從精神或法律而言,羅馬國王都跟現代的君主甚為不同。在近代生活中,找不到與羅馬家庭和羅馬國家中相當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