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羅馬的原始體制(第2/7頁)

一家之主對妻子兒女的權利雖然近於主人對奴隸與牲口的權利,家屬跟財業卻仍舊有甚大的區別,不僅事實如此,法律上亦然。家長之權不僅只限於家庭,而且是暫時的,就某種程度說,是代表性的。妻子兒女並非為了家長而存在;這跟產業只為業主而存在或專制王國只為國王而存在不同;妻子兒女確實是家長合法權利所施展的對象,但同時他們也有自己的潛存權利;他們不是物,而是人。他們的權利現在是潛存的,未加施展,這只是為了家庭的團結,必須只由一個代表來統治;但在家長死後,兒子立即成為家長,具有了父親原先對女人、小孩與財產的權利。但主人死,奴隸的法律地位卻無任何改變。

家與族

家庭的一體性是如此緊密,以致在家長死後仍不解散。家長之死雖然使其後裔獨立,他們卻仍在許多方面屬於一體;許多事情的安排上都運用這個原理,譬如繼承人及其他關系的安排、寡婦與未婚女兒地位的安排等。由於依照早期的羅馬觀念,女人無能具有管理自己或他人之權,因此,管理她的權力——或說得溫和些,對她的“監護權”(tutela)——在一家之主去世後,就由家中全體男性近親來運用;因而,就是兒子監管母親,兄弟監管姐妹。以這種意義言之,家庭一旦成立,除非其中男性成員死光,便不會改變。當然,家庭分子之間的關系會一代一代松弛,直至原始的一體性已無法辨認。只有這個因素使家與族有所分別;照羅馬人說法,兩者各為Agnati和Gentiles,兩者所指均為男性分子。“家”只包括可以由共同的祖先代代傳遞下來,有清楚譜系者;“族”(gens)則統包由共同祖先傳下卻不能清楚確定其衍傳階梯者,因而亦不能確定輩分關系者。在羅馬人的名字中,這種情況表現得甚為清楚:當他們說“馬庫斯、馬庫斯之子、馬庫斯之孫等等,馬庫斯之後代也”時,他們是就其所知族譜一個個追溯,到不能追溯時,則以族譜補充之,謂是從同一祖先衍傳下來,而這個祖先,使他所有的後代都具有一個共同的名字,即“馬庫斯之後代”是也。

家與族的依從者

在這樣的家和族之外,還有他們的依附者或“依從者”(clientes,其字源為cluere)。這並不是指相同的生活圈中偶然離開自己家庭而到別的家庭暫住的人,而是指那些並非任何社區中的自由民,卻在某一社區中生活,而其自由受到保護的人;這一類人包括避難者和主人暫時放棄統治權而賦予實際自由的奴隸。這種關系沒有正式的法律性,不像主人同客人或同奴隸一樣;“依從者”也是“非自由”的,盡管實際生活上已由於習慣與互相誠實的態度把他的不自由狀態減輕。因此,一家中的“依從者”跟真正的奴隸,乃構成“仆役”(familia)階級,依靠“自由民”的意志而行為。因此,依照最原始的法律,自由民有部分的或完全的權利在緊急狀況下把“依從者”重新置於奴隸狀態,甚至對他處以死刑;因此,家長對“依從者”之不像對奴隸一樣運用主人的權利,僅是由於“事實上”的區別,而也由於同樣的理由,家長對“依從者”的保護責任更大於奴隸。經過數代之後,“依從者”“事實上”的自由必定已接近於“法律上”的自由;在解放者與被解放者都已去世後,設若前者之後裔對後者之後裔仍要求“統治權”,就變成大不敬;因此,在一個家室之中便形成了一類雖依從卻有自由的人,他們與奴隸和“家族”分子都不相同。

羅馬社團

羅馬人的國家即以這樣的羅馬家族為基礎而建立,在構成分子與形式上皆是。羅馬社團起於羅米利(Romilii)、伏爾丁尼(Voltinii)、法比(Fabii)等家族,羅馬的領域則為此等諸族的土地之聯合。凡此諸家族之分子,皆為羅馬自由民。在此範圍內,以常規形式締結之婚姻即被視為真正的羅馬婚姻,由此而生之子女乃被授予自由民之權利。凡由非合法之婚姻所生者,或非婚生者,都被排除到羅馬社團之外。由於這個原因,羅馬自由民乃采用了“父親”(paters)或“父親之子”(patricii)為名,因為他們,而且也只有他們,每個人在法律的眼光中都是父親,或可以是父親,而且也只有他們,在法律的服光中,是有父親的。各家族以及它們所涵括的各家庭,都按照原樣跟國家合並。在國家之內,各家各族仍依其原來範圍而繼續;但家庭與家族中各男人所據的地位並不影響他們在國家中的關系。在家中,兒子從屬於父親,但在政治義務中,兩者站於平等地位。被保護的“依從者”之地位自然經過了改變,以致各保護人之下的被解放者與“依從者”在大社團中得到寬容;確實,他們仍然直接受他們原屬家庭的保護,他們沒有自由民的正式權利與義務,但在社團的崇拜儀式與節慶中,他們並不全被排除。社團本身也有依附者,這些人的情況和家庭的依附者一樣。因此,國家包括家庭,家庭分子及依附者,“自由民”,及“留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