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周代的封建社會

第一節封建帝國的組織

武王所肇創、周公所奠定的“封建帝國”,維持了約莫七百年(公元前十一世紀初至前五世紀末)。這期間的社會概況便是本章所要描寫的。自然在這期間,並非沒有社會變遷,而各地域的情形也不一致。這縱橫兩方面的變異,雖然現在可能知道的很少,下文也將連帶敘及。這個時期是我國社會史中第一個有詳情可考的時期。周代的社會組織可以說是中國社會史的基礎。從這散漫的封建的帝國到漢以後統一的郡縣的帝國,從這階級判分、特權固定的社會到漢以後政治上和法律上比較平等的社會,這其間的歷程,是我國社會史的中心問題之一。

上面所提到“封建”一詞常被濫用。嚴格地說封建的社會的要素是這樣:在一個王室的屬下,有寶塔式的幾級封君,每一個封君,雖然對於上級稱臣,事實上是一個區域的世襲的統治者而兼地主;在這社會裏,凡統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是統治者,同時各級統治者屬下的一切農民非農奴即佃客,他們不能私有或轉賣所耕的土地。照這界說,周代的社會無疑地是封建社會。而且在中國史裏只有周代的社會可以說是封建的社會。名義上這整個的帝國是“王土”,整個帝國裏的人都是“王臣”,但事實上周王所直接統屬的只是王畿之地。王畿是以鎬京和洛邑為兩個焦點,其範圍現在不能確考,但可知其北不過黃河,南不到漢水流域,東不到淮水流域,西則鎬京已接近邊陲。王畿之地,在周人的估計中,是約莫一千裏左右見方。王畿之外,周室先後至少封立了一百三十個以上(確數不可考)的諸侯國,諸侯對王室的義務不過按期納貢朝覲,出兵助王征伐,及救濟畿內的災患而已。諸侯國的內政幾乎完全自主。而王室開國初年的武威過去以後,諸侯對王室的義務也成了具文,盡不盡聽憑諸侯的喜歡罷了。另一方面,周王在畿內,諸侯在國內,各把大部分的土地,分給許多小封君。每一小封君是其封區內政治上和經濟上的世襲主人,人民對他納租稅,服力役和兵役,聽憑他生殺予奪,不過他每年對諸侯或王室有納貢的義務。

周朝的諸侯國,就其起源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是開國之初,王室把新征服或取得的土地,分給宗親姻戚或功臣而建立的。前章所表列的國家皆屬此類。第二類是開國許久之後,王室劃分畿內的土地賜給子弟或功臣而建立,例如鄭、秦。鄭始祖為周厲王少子友,宣王時始封,在今陜西華縣。幽王之亂,鄭友寄家於鄶及東虢,因而占奪其地,別建新國(在今河南中部黃河以南新鄭一帶)。第三類是拿商朝原有的土地封給商朝後裔的,屬於此類的只有宋。第四類是商代原有的諸侯國或獨立國,歸附於周朝的,例如陳、杞等。舊說周朝諸侯,爵分五等,即公、侯、伯、子、男。此說曾有人懷疑。但現存東周的魯國史記裏確有這五等的分別。其中所稱及的諸侯公爵的只有宋,男爵的只有許(今河南許昌);屬於第一類的多數為侯,亦有為伯的;屬於第二類的秦,鄭皆為伯;屬於第四類的大抵為子。

王畿內的小封君殆全是王族。列國的小封君原初殆亦全是“公族”(國君的同族);但至遲在前七世紀初這種清一色的局面已打破。齊桓公(前651至前643年)有名的賢臣管仲,和景公(前547至前490年)有名的賢臣晏嬰都有封地,卻非公族,晏嬰並且據說是個東夷。晉國自從獻公(前676至前651年)把公族幾乎誅逐凈盡,後來的貴族多屬異姓,或來自別國。秦國自從它的政制有可稽考,自從穆公(前659至前621年)的時代,已大用“客卿”,公族始終在秦國沒有擡過頭。但魯、鄭和宋國,似乎終春秋之世不曾有過(至少稀有)非公族的小封君。這個差異是進取和保守的差異的背景,也是強弱的差異的背景。畿內小封君的情形,我們所知甚少,姑置不談。列國的小封君統稱為大夫。列國的大夫多數是在國君的朝廷裏任職的,其輔助國君掌理一般國政的叫做卿。卿有上下或正副之別。大國的卿至多不過六位。大夫亦有上下的等級,但其數目沒有限制。大夫的地位是世襲的,卿的地位卻照例不是世襲的,雖然也有累代為卿的巨室。大夫的家族各有特殊的氏。有以開宗大夫的官職為氏的;有以封地的首邑為氏的;若開宗大夫為國君之子,則第三世以下用開宗大夫的別字為氏。下文為敘述的便利稱大夫的世襲的家業為“氏室”,以別於諸侯的“公室”,和周王的“王室”。(周制:列國的卿,有一兩位要由王朝任命,但此制實施之時間空間範圍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