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風雅殤

在臨退休前,因分管的下屬單位發生違法犯罪窩案,多名領導幹部和專家,涉及利用公職權力和信譽,偷盜、制假、販賣字畫文物被法辦,作為分管領導,省文化廳副廳長的他,受到黨紀的嚴厲處分:省紀委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為副處級的處分,省委組織部及時取消了其已經公示的巡視員(正廳級)待遇。考慮到他在美術界有一定的聲望,又臨近退休,他的處分沒有做社會公示。但系統內還是傳開了,這件事其實成了“公開的秘密”,許多人為他扼腕嘆息,不願看到學仕雙全、堪稱人生完美的他,在最後一程,卻因下屬犯事而受到如此嚴厲問責,留下偌大的缺憾。也有的人認為,現在的紀律是不是太嚴苛了,一人做事一人當,下屬犯罪,領導要受連累,多少有些替人受過,有點冤屈吧。還有人堅決支持這樣的嚴苛,甚至認為對他的處分輕了,這至少有兩點過硬的理由:1.文化犯罪活動持續時間長,非突發性,不可能不露蛛絲馬跡,如果沒有他的失察、縱容,很難實施到這種程度;2.這些下屬大都是他提名任命的,個別專家還是他親自考察引進的,很難說他與這些人之間沒有利益瓜葛,他摻和其中的可能性都是有的,應該抓起來才對;3.文化是文化人的一種人心工程,文化產業是政府的一種信譽產業,在其領導下,文化和文化產業在一個地區某種程度上傷害了人心,背棄了誠信,對社會造成的“潛破壞”不可低估。

見面時,我把這幾點傳聞理由對他說了。他沉吟了片刻,說,清者自清,濁者自濁,如果我真的參與了他們的犯罪行為,省紀委和司法部門也不會放過我。現在法紀的嚴明,人人皆知,不要說我一個副廳長,副部長副省長副國級幹部都抓了,國家憑什麽放過我這麽一個芝麻官啊!

我追問,那麽,對傳聞的第一條、第三條“理由”,你怎麽看?

他說,我是有責任的。省紀委不會縱容我,但的確也沒有冤枉我。省紀委的同志要求我把這些事的來龍去脈,對您說說,我答應了。聽說您寫作時會做一些技術處理,以免讀者直接把我們對號入座,真的很感謝您的良苦。所以,我會詳細說說,文化界這些年還是蠻亂的,是普遍亂,也不光是我們這裏,全國許多地區包括北京、上海、廣東、四川、江蘇這些藝術大區,我們這裏發生的事,他們那邊或多或少都有,有的還更嚴重。比如,南京的夫子廟、清涼山,北京的琉璃廠等等,這些地方,造假貨、賣假貨已經成了“光明正大”的產業。當然,別的地方嚴重,不能說明我們這裏不嚴重。我是做了深刻的檢討和反思的。

我的教訓,或許有點警示意義。文化界不應該是黨紀國法的特區,我敞開心扉,也算是盡一個文化人應有的一點良知和良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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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在省文化廳下屬的文物公司當經理,相當於處級幹部吧。那時候好多行業,尤其是文化口,政企、事企不分,文物公司領導算是真正的領導。這個當然是有弊端的,但是你也不能說一點好處沒有。文物成為商品,可以流通,但文物畢竟是一種特殊商品,說到底流通的是文化,是民族的記憶,那麽做這一行,信用就特別重要。政府直接做,至少信用上有保障,老百姓信任,從業者也有一份敬畏,不敢亂來。再說,為了公家的事,何必亂來?可以說,那時候,我們站在文化官員的身份上,從事這個行當,沒有想過動歪腦筋謀私利。但可以用來流通、交易的文物,畢竟有限,又不敢放開經營,比如當二道販子,從社會上征收文物,再加價賣出去,這裏面風險比較大,靠編制內有限的專家力量,做不起來。所以文物公司做不大。等2000年初來考察、提拔我當副廳長時,我覺得很慚愧,自己業績一般,卻被提拔,總歸有些心虛。但當時的老廳長有他過人的心胸和智慧。他說,這個行業不能通過數字看業績,要看對行業嚴肅性和信用度的維護程度,看這種維護對文物保護和健康交易的可持續意義。這話被後來的人,甚至被我私下嘲笑過。現在想想,非常正確,非常有遠見,是一種基於社會良心的金玉良言。

當上副廳長後,我仍然管這一塊。當然,因我是書畫家,所以還兼著省畫院的院長。時代不同了,文化產業的概念,在那個時候被大張旗鼓地提了出來。2003年前後,中央開了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會議,出台了放開、搞活文化體制,引導文化產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省委分管文化意識形態的副書記,省委常委、宣傳部長,管文化教育事業的副省長,先後到我們廳裏調研,希望我們能夠跟上步伐,把這次發展機會抓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