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二章 堂下何人,為何狀告本庭長(第3/4頁)

這話說的,院外百姓都逗笑了,這也能行?

蘇轍站起身來,一本正經道:“根據我們檢察院調查,關於這份法報上面的內容,全都是張庭長授意。”

說話時,他揚起那份法報來。

張斐點點頭道:“不錯,這份法報上的內容,的確是本庭長授意的,本庭長對於這篇文章的每個字,都將負有責任。”

蘇轍又道:“但是我們檢察院認為,這法報上的內容,違反了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的原則,乃是張庭長以公謀私,以此來擴大皇庭的權力。”

張斐問道:“此話怎講?”

蘇轍道:“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確實有包含自由立契的含義,但這只是次要,其中主要意思,是官府不能過多幹預民間的債務糾紛,而並非是幹預立契的初衷。

民間立契,若有糾紛,官府是可以不為受理的,盡量讓契約的雙方,依靠民間的規矩去解決,官府秉承這一原則,最多也只能追討本金,而不能追討利息,但也只能用苔刑來迫使百姓還錢,甚至不能派人去百姓家扣押財物。

雖然之前張庭長幫助士兵、鹽商追討相應的賠償,其中也包括利息,但那也只是在雙方的和解下發生的。

但是根據這份法報的內容,等同於賦予皇庭強制幹預私契的權力。尤其是法報中最後一點,雙方必須在契約上寫明債務承擔,可眾所周知,當下的契約,只寫定利潤分配,而不會寫明債務分配,若有糾紛,是雙方調解,不會訴訟到官府,而如今皇庭要求寫明這一點,就證明皇庭將會介入其中,用司法權,去處理民間的債務糾紛。”

這古代的契約,只規定利潤分配,而不規定債務分配,因為契約對於古人而言,只是合作的起點,是沒有終點的,通俗一點的說,大家合作的好,那就繼續合作,合作不愉快,那就不合作。

這也是為什麽古代契約都非常短,不像後世的契約,會寫明在什麽情況下,發生意外,這債務該由誰來承擔。

如果發生糾紛,官府是可以不理會,也很難去理會,因為沒有明確的債務明細,律法中也沒有這麽寫規定。

但在京城,汴京律師事務所的新契約已經加上了債務分配的條例。

但那也屬於民間事務,官府並沒有規定你這麽寫,因為當時張斐不是大庭長,他只是一個珥筆。

而如今皇庭要求寫明債務問題,官府就是要幹預,給判決帶來依據。

張斐點點頭道:“你說得不錯,本庭長要求寫明債務承擔,就是為皇庭強制執行賠償,提供依據。”

院外立刻響起一陣嘩然聲。

雖然很多人也不知道為什麽會發出嘩然之聲,也許是被雙方爭論感染,就覺得這很可怕。

蘇轍道:“但是這違反了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的原則。”

他為什麽糾結這一點,就是因為他的主張,是限制官府的權力,這也是保守派一向的主張,更傾向於道家無為而治,民間有民間習俗,官府就不應該過多幹預。

一旦官府有強制執行的權力,那官府就有侵占百姓權益的理由。

這其實跟反對王安石主張,是一個道理。

王安石說得很有道理,司馬光也不是不認同王安石的道理,他反對的是王安石借新法擴大的官府的權力。

但你都做不到依法收稅,你能做到依法放貸。

收個稅,各種支移、折算,你放貸不得七出十八歸,你又是裁判又是運動員,這誰能玩得過你。

蘇轍也是擔憂這一點,你一旦強制執行,那你的人就能沖到百姓家去,收刮一切。

“這並不違反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的原則。”

張斐搖搖頭,道:“反倒是蘇檢察長這番言論,有以偏概全之嫌。”

蘇轍問道:“張庭長此話怎講?”

張斐道:“敢問蘇檢察長,任依私契,官不為理這個原則,是嚴格規定,官府不應受理任何契約的糾紛嗎?”

蘇轍搖搖頭:“那倒也不是。”

張斐笑道:“有大量的證據,可以證明官府是受理契約糾紛的權力,可見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的原則,並非是要求官府不予受理任何契約糾紛,而是給予官府不予受理的權力,但裏面還有一個原則,就是要求官員,要依照契約來判定是非對錯,而不是由政法來判定是否對錯。”

旁邊一個士大夫忍不住問道:“這二者有區別嗎?”

“有。”

張斐破天荒應了一聲,又解釋道:“律法是基於道德,追求公平正義的,而契約是追求利益的,假設兩個商人簽訂一份契約,但可惜合作失敗,如果履行契約的話,那麽一方可能會傾家蕩產,甚至於自殺。在這種情況下,官府該如何判定,任依私契,官不為理。只要符合自由、平等、公平的契約原則,就應該根據契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