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二章 堂下何人,為何狀告本庭長

以往張斐的判決,對於百姓而言,就如同久旱逢甘霖,總是能夠得到掌聲與鮮花,但是這一次判決,院內院外相對比較安靜,這似乎也出乎許芷倩的意料,她不禁擡頭看去,但見院外的百姓,都略顯失望。

原因很簡單,逃稅不是地主的專利,百姓也逃稅,尤其是這契稅,因為對於百姓而言,這是比較好規避的稅,而不像兩稅,只要你有戶籍,基本上是逃不掉的。

要知道北宋土地交易是非常頻繁的,如果僅限於地主之間的交易,也不可能這麽頻繁,也是有很多普通百姓,通過在工農商業方面的努力,賺得一點錢,然後去購買田地,契稅也會加大百姓致富的難度。

他們的期待是,白契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時免除契稅,再不濟,就免除之前白契的契稅,之後大家再繳契稅。

可沒有想到,就只是免除一半的契稅,而代價就是必須補交契稅,無論如何,這都是要出一筆錢啊!

這與他們的期望,相差不小。

不過張斐並未等著掌聲與鮮花,他還是照例向檢察院問道:“檢察院可有什麽異議?”

蘇轍似乎在思考什麽,微微一怔,瞧了眼張斐,糾結片刻,旋即起身道:“假設一個謀反之徒,向民間購買兵甲,且符合張庭長說得兩大原則,那麽這份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張斐稍加思索後,便道:“只要符合這兩大原則,都具有法律效力。”

此話一出,大家猛地一怔,皆是驚訝地看著張斐,你是瘋了吧?

四小金剛、許芷倩也都驚詫地看著張斐。

造反還具有法律效力?

蘇轍也是一臉懵逼。

隨後張斐又道:“正是因為雙方契約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提供兵甲的商人,亦是從犯。但如果說,商人是被脅迫向謀反之人,提供兵甲得,只要他能夠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一點,那麽這份契約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從司法來看,二者可能就不屬於合作關系,皇庭是可以判商人無罪的。

就這個問題,本庭長可以再多說一句,刑事訴訟是要高於民事訴訟的,因為國家和君主的利益是高於個人利益的,而謀逆是十惡之罪,更是最高等級罪名,商人在這個官司中,可能是無罪的,但是可能也會面臨巨大的損失,因為朝廷是肯定要將所有的贓物沒收,當然,這只是有可能,如果真的發生了,還得具體分析,但原則是不變的。”

蘇轍聽罷,道:“多謝張庭長的回答。”

說罷,他便坐了回去。

而那邊範鎮也是在低眉沉思著。

雖然這個結果,他們是早就知道,但是張斐的這個判決,還是令他們既有眼前一亮的感覺,又心有困惑。

因為在這個判決裏面,涉及到一個契約原則問題。

張斐雖然是依律判決,但其實他對於契約原則的解釋,是以前沒有的,也是《宋刑統》從未有過的內容。

比如說“官有政法,民從私契”,這句話的意思與張斐解釋的差不多,《宋刑統》也是要表達這個意思。

但是張斐卻將這兩個原則,作為契約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甚至是唯一,這個就是《宋刑統》沒有的東西。

雖說政法與私契是兩條平行線,但是,當下是一個官本位制度,最終還是官員說了算,如果皇庭判定白契由於逃稅,不具備法律效力,大家其實也沒話說。

沒有人覺得這是一個錯誤的判決,到底政法還是要高於民間私契,官就是比民大。

但是,經過張斐的解釋,就真成兩條平行線。

這可是非常關鍵。

根據張斐的判決,一份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只是在於自由性,公平性,平等性,只要符合這幾點,這份契約就具有法律效力,與它是否違反政法,並無太多關系。

雖然範鎮也就是利用官有政法,民從私契來解釋白契的法律效應,但是對於他而言,這只是一個理由,而不是一個原則。

這其實也是張斐與當下官員不同的一個點。

其實宋朝司法制度,是比較完善的,要定罪,就必須要索引律例的,也就是鞠讞分司制。

但是關於律例的索引,多半僅限於官府內部的討論,對外的判決,一般基於儒家道德,得判出有名,講道理,占領道德制高點。

而張斐則是更偏向於,律例的引用和解釋,道德只是在量刑的時候,提那麽一句嘴。

然而,他們並不知道的是,其實張斐促使這場官司的主要原因,並不是那一點點契稅,而是給出這個契約原則。

因為張斐是要讓經濟中心,從農業轉向商業,亦可以說,將農業商業化,從商業中將稅收上來,避免與鄉紳、大地主發生直接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