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章 二法之爭(第2/3頁)

呂公著頓時顯得有些尷尬。

他的以偏概全,沒有將法家和法制分開。

那蔡卞臉上也漸漸浮現出尷尬的神色來。

“那麽問題來了。”

張斐突然問道:“商鞅的《墾草令》算不算是常識,或者說人們的共識?”

一眾學生搖搖頭。

張斐道:“什伍連坐法呢?”

一眾學生繼續搖頭,但氣氛一點也不嗨。

張斐道:“這一令一法,它又算不算律法?”

“……!”

不算嗎?

算嗎?

就他們的常識而言,這當然是算律法的。

但此時此刻,無人敢回答這個簡單的問題。

“唉……!”

張斐又是嘆了口氣。

也不知道為什麽,如今他一嘆氣,這些學生的心都揪了起來。

到處找地縫。

張斐道:“有個詞是怎麽說來著,人亡什麽息……!”

“政息!”

一個小機靈鬼答道。

“對!人亡政息。”

張斐點點頭,“但這個詞往往是用於什麽事上面。”

“改革變法。”

“不錯。”

張斐又點了下頭,“開始是變法,但最終卻是政息,何解?就是因為如商鞅頒布的那些法令,更準確的來說,是政令,而不是律法。”

說著,他撿起炭筆來,來到木板前,“除非一些極為特殊的例子,在大部分時候,我們可以這麽來區分法制之法和法家之法。法制之法是來源於人們對於自我正當權益的保護,或者說是一種常識,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廣泛的需求。”

說著,他從下往上畫了一個箭頭符號。

又在右邊從上往下畫了個一個箭頭符號,邊畫邊言道:“而法家之法是君主、大臣用於治理這個國家的一套方法。這常識和方法你們總分得清楚吧?”

“……!”

無人答話。

但這回不是傲嬌,而是尷尬。

張斐有氣無力道:“你們是啞巴了嗎?給點回應好不好。”

葉祖恰突然問道:“如果說在《宋刑統》上面,寫明搶劫合法,這……這算不算律法?”

大家眼中一亮,這個問題不錯。

搶劫合法明顯有悖於張斐對於法制之法的概括,但寫在宋刑統上面,這就是律文。

這難道不是律法嗎?

張斐反問道:“你說呢?”

葉祖恰道:“這都已經寫在宋刑統上面,當然算啊!”

張斐又看向其余人,“你們都這麽認為嗎?”

大家面面相覷,稍稍點了下頭。

雖然他們也搞不清楚,但至少也要團結一下吧。

張斐道:“我問你們,如果說要做到搶劫合法,那麽應該怎麽在宋刑統上面規定?”

“直接寫明就行了。”葉祖恰道。

張斐問道:“那搶劫罪怎麽辦?”

葉祖恰道:“直接抹去就行。”

張斐道:“抹去了這條罪,不就搶劫合法了嗎,這還需要去寫明嗎?”

“……!”

葉祖恰被繞得有些暈,道:“不寫明也行。”

張斐就問道:“那如果將宋刑統上面的罪名全部抹去,偷蒙拐騙,打砸搶殺,就全都合法了,你們說這是法律嗎?”

葉祖恰眨了眨眼。

張斐道:“我朝太祖太宗是如何形容之前戰亂時期的律法?”

“綱紀敗壞,無法無天。”

“正確。”

張斐道:“搶劫合法,是不需要去規定的,因為只要達到無法狀態就行了,在無法中談法律,這不是脫褲子放屁麽。現在我反過來問你,如果朝廷規定,你在快要餓死的時候,為求活下去,去搶了一個包子吃,朝廷將不會追究你的責任,這法制之法,還是法家之法?”

葉祖恰思索半響,“法……法家之法。”

“嗯?”

“法……法制之法?”

“嗯?”

“學生不知道。”

葉祖恰是徹底暈了,他此時此刻感覺自己就是一個傻子。

張斐是哭笑不得,又道:“首先,這應該屬於儒家之法,法家是不會這麽規定的。其次,這還得看什麽官署頒布的,如果是官家的赦令,並且還寫入疏議中,那就是法制之法,因為這條規定裏面,它是有著許多先決條件的,基於這些條件,這其實也算是一種自我保護意識,也算是一種常識,畢竟這人命關天,包子沒了,還可以再做,人死了就真沒了。

當然,如果真的要對此立法,那又是非常復雜的,因為這裏面得很多判定,是非常難以取證的,故此朝廷不太可能會這麽做,而這也是我們學習律學原因之一。

但如果只是政事堂針對某個特殊的地區,或者針對某個特殊的時段頒布這條法令,那就是法家之法。”

上官均突然問道:“如果法家之法遇到法制之法,該以誰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