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四章 放在大明這得淩遲(第2/5頁)

將來沈樹人自會應對和處置。

當然,僅限於維護大明律在經濟部分的“祖宗之法”的,如果是維護經濟以外的祖宗之法,也可能是正人君子,沈樹人當然不會公報私仇。

等到北京城破之後,那些死抱著大明經濟法的卑鄙言官,自然會雞犬不留。

……

一番部署,前後花了四五天時間。

到十一月二十五這天,方以智那邊,總算粗略做好了幾件工作。

一方面,是把未來需要教導安置流民突擊認識的字,給篩選出來了。

姓氏部分,因為光百家姓有四百多個字了,全認肯定不可能,就挑最常見的近百個認,然後每個人自己姓什麽,親近家人姓什麽,再挑十幾個認。

永佃權契約的格式合同,也整理了出來。

最後,方以智還讓主管刑獄的官員,這幾天突擊找到了一堆案例,

不過因為時間和距離的關系,暫時沒法找嶽陽常德長沙那邊的案例,所以找到的都是武昌府本地,尤其大冶縣周邊的劣紳刁民。

劣紳的劣跡,當然是以“欺騙良民在興修水利上出力,出完力後又用其他承諾給更高地租的農民,頂替在修水利時出了力的農民的佃租權”為主。

而刁民的劣跡,當然是破壞性開墾,尤其是一些屢犯、流竄式、詐騙式破壞性開墾的流民,把一處地種幾年種爛了,就提桶跑路的——

這方面沈樹人已經很慎重了,如果僅僅是破壞性開墾,不作為地放任灌溉設施年久失修,那也不能懲罰人家,說不定人家只是比較懶呢?

任何時候,懶惰本身都不是該被治重罪的情形,大明好歹也發展到文明時代了,不能跟商鞅時那麽搞(商鞅時代就比較嚴酷了,破壞性開墾、破壞農田可持續性的,也都可以治罪砍手砍腳。再往前還能‘棄灰於道’剁手呢,就是在馬路上亂丟垃圾就剁手)

所以,沈樹人嚴密加上了累犯、流竄式作案這個先決條件。

如果一個人不累犯,不流竄,就說明他只是純懶,可能他種自己的田也這麽懶。

流竄式累犯作案的,才說明這人“種自己的田時不懶,不搞破壞。只是在種產權屬於別人的田時,才特別懶,故意使壞”,主觀惡性是完全不同的。

沈樹人也一碗水端平,兩邊都抓了幾十個,準備到時候示眾,再借機宣傳新法,加深大冶這邊數萬礦工和鋼鐵工人的印象,讓他們將來好口口相傳,宣揚沈撫台的嚴厲政策。

事到臨頭,沈樹人唯一的顧慮,還是怕就為這些目的便殺人,有些說不過去——他倒不是怕迂腐言官彈劾,而是他自己都覺得有點重刑主義了。

不過,方以智幫他張羅了這麽幾天,最後臨門一腳時,倒是完全不覺得這有什麽問題。

他拿出儒家春秋決獄、以社會影響惡性來加重或減輕刑罰的思想,跟沈樹人掰扯了一下,試圖證明“只要形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甚至激起了一方百姓學壞,那麽本身事情不大,斬首也是沒問題的”。

而在方以智看來,這些人帶頭刁鉆,帶壞了一方百姓,把陜西那邊破壞式開墾撈小便宜竭澤而漁的劣習帶過來,帶壞了一方民風,就憑這一點,怎麽不能斬首?

沈樹人自從當官後,對大明律了解還真不算多,也沒一直學習。聽了方以智這番話,他也是略感新奇,學到了不少東西。

“我《大明律》裏,本來就允許這樣、因為社會影響的惡劣、帶壞了社會風氣,就在原本的刑罰上,額外無限制加重的麽?”沈樹人請教時,都有點心虛。

方以智卻不愧是學霸,斬釘截鐵就給出了答案:“當然,自古春秋決獄,論心定罪的原則,就沒有改過,從《唐律疏議》到宋、明,這個思路是一致的。

具體到法條,我大明有很多具體的罪行,在量刑時,也都是準照‘社會風氣惡行’酌情加重減輕刑罰的。

采生折割的罪名總學過吧?這采生折割在我大明律裏就允許淩遲,至少也是剮八刀,多的還有十六刀最多六十四刀,你可知為何判得這麽重麽?”

沈樹人一愣,方以智提到的這個知識點,他還真不知道。

當然了,采生折割這個名詞,這個罪名,他是知道的,就是把正常人(一般是小孩或少年)手腳打斷、打成殘疾人,然後逼著殘疾人去乞討,騙取別人的同情好多施舍點錢。

這種事情,明清兩朝都是重罪,可以淩遲。

但沈樹人還真沒想過,為什麽能判這麽重——哪怕是謀殺的罪名,殺了好幾個人,也未必會被淩遲。

他便虛心求問:“這還真不清楚,我也一直覺得采生折割淩遲判得有點重了。”

方以智卻無奈地搖搖頭:“這事兒的關鍵,不在於讓四肢健全的人嚴重殘疾、手法殘忍。更關鍵的是,會破壞一地百姓的同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