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陪審團的裁決(第3/5頁)

“我飽學的朋友的確很用心地加以解釋,可是我必須告訴各位,他沒法解釋清楚。

“還有什麽沒有說明的呢?在被告的口袋裏找到一把上了膛的手槍是事實。他否認帶著那把槍去到那棟房子;他的否認有什麽旁證嗎?有證人葛拉貝爾的證詞。你們聽到那個證人在證人席上所說的話,你們聽到他對我所提問題所做的答復;你們也看到他的態度。他,也只有他一個人宣稱於星期五早上在歐賽大廈見到死者。一個陌生人怎麽可能在那棟大廈裏躲過其他住戶的眼睛呢?死者是怎麽進入被告所住的公寓裏呢?事實上,葛拉貝爾怎麽會就那麽碰巧地在黑暗中清理一個垃圾桶,而且他自己也說那個垃圾桶在兩周前就已經清理過了呢?葛拉貝爾,他對榮譽的看法和他說話的真假如何,各位自可判斷,而他是這件事的唯一人證,有沒有其他證人能提供哪怕是第二手的證詞,可以支持所謂艾佛瑞·胡彌偷了那把手槍的說法呢?那就是雷金納·安士偉。可是在這點上,我的立場相當困難。各位陪審員。我必須很坦白地告訴各位,在他故意說出那番會讓你們給被告定罪的故事時,我其實並不相信。他(事實上)是檢方的證人:而我卻不相信他的話。在法庭上——不論是檢方或是辯方——我們都不容許謊言,各位也能決定究竟我飽學的朋友是否該否決了他的證詞。可是,正是雷金納·安士偉,也就是同一個證人,證實他和葛拉貝爾談到那把手槍的那段談話,如果我們相信一個人在他最後的證詞作偽證的話,就能相信他在前面所作的證詞是真話嗎?

“如果被告確實帶了槍到胡彌先生的住處,那就是預謀殺人,而我告訴各位,他的確是那樣做了。

“還有哪些事實呢?有被告留在箭上的指紋,這種證據是沒辦法的,是一些記號,就一直在那裏,證明被告的手毫無疑問地握過那支箭——不管是不是如我那位飽學的朋友所說的,那些指紋是被告失去意識時由別人弄到箭杆上的。

“而所謂失去意識這件事又有什麽證據呢?所謂下了藥,成為指紋不足采信的根據。如果各位拒絕相信被告給下了藥,那麽,我顯然必須向各位提出這些指紋是本案最主要的證據。那,其他證據呢?一個和前一個相似的酒瓶,裝著下了藥的威士忌酒,由一個在帕丁頓火車站行李寄存處找到的皮箱裏取出來,另外還有一個抽去了一些蘇打水的蘇打水瓶。毫無疑問的在倫敦有很多看來和這個很相像的酒瓶;可是我向各位說我真正想看到的是,能證明被告真正喝下了下了藥的威士忌酒——或是任何一種威士忌酒——的證據;正好相反的是,各位都聽到警方的醫生說(以他的意見)被告完全沒有吃過任何藥物。為了公平起見,我也必須告訴各位,同樣能為這件事作證的證人,史本賽·胡彌醫師,目前下落不明;而且是無法解釋的下落不明。可是我們除非聽過胡彌醫師的說法,否則就不能說這兩件事有所關聯。這就是我說‘事實’的意思。

“各位當時聽到一些史托京醫師所作的暗示和批評,盡管如此,我仍然認為像史托京醫師這樣一位在聖普瑞德醫院有長久服務經驗的人所提的意見,不容等閑視之。

“至於其他的事實呢?各位聽到證人戴爾的證詞,說到被告向死者所說的話:‘我不是到這裏來殺人的,除非真有那個必要。’這話現在好像又由被告加了一句:‘我不是到這裏來偷東西的。’而且還由我飽學的朋友加以引申。各位應該注意到戴爾其他的證詞似乎我飽學的朋友都接受了,甚至還甚表歡迎,因為他的很多證據都靠那些證詞才站得住腳。可是他就唯獨不接受這一句。那我們該相信什麽呢?難道戴爾是個在一點鐘的時候說實話,五分鐘之後卻說謊話的證人嗎?

“各位陪審員,你們了解我們請各位審視這個案子的方式。在說清楚了這一點之後,現在請容我再一點一點、一行一行地從頭檢視所有證據……

“……這樣,由我一點一點說明之後,就將所有證據檢視完畢了。現在,談到和十字弓以及那三截羽毛有關的說法——這些反證檢方事先毫無所悉。當然,沒有事前照會檢方是相當合法也合理的事;辯方有權保留,不過習慣上檢方都會知會辯方進行路線。至於那把十字弓和那三截羽毛(我說呀),現在既不是我討論的目的,也不想對此發表意見。各位已經聽到了檢方所提的各項證據,把那些證據交在各位面前才是我的責任。那一小截羽毛——如果那真是一小截由各位面前那支箭上掉落的羽毛——這個奇怪的碎片到底是怎麽進到那扇門把手轉軸的洞裏去的,我不知道。另外那截羽毛——以同樣保留的態度——是怎麽卡進十字弓的絞盤齒輪裏的,我也不便裝知道。我說:‘它在那裏。’如此而已。要是各位相信這一點和其他一些事情一樣對被告有利的話,那你們就讓這些事影響你們的判決吧。除非各位完全清楚明白地相信,我們所提出的各項重點幾近無可避免地得到他有罪的結論,而沒有任何合理懷疑,否則就不能判定他的罪行。當然,最後的決定在於庭上;而我毫不懷疑他會告訴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