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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爾斯朝我一戳下巴,說道:“認識他嗎?”

“當然。斯特恩伍德家的司機。昨天我在那兒見過他,當時他擦的就是這輛車。”

“倒不是要盤問你,馬洛。就說他跟你那件事有沒有關系吧?”

“沒有。我連他名字都不知道。”

“歐文·泰勒。我怎麽知道的?說來有意思。大約一年前,他因為觸犯《曼恩法案》[4]蹲了班房。好像是他帶著斯特恩伍德的傻女兒,年紀小的那個,逃去了尤馬[5]。大女兒一路追趕,逮回了他倆,把歐文送進了大牢。第二天她卻又來找地方檢察官,非讓他替那孩子向州檢察官說情。她說那孩子要娶她妹妹,是真心的,只是她妹妹不明白。她只想著在酒吧痛快喝上幾杯,給自己弄場派對。所以我們就把那孩子放了,至於他們是否還要他回去做事,我們就不管了。過了一陣華盛頓發來了他的指紋的例行報告,原來他在印第安納州有過前科,大概六年前企圖搶劫。他坐了六個月牢,關他的就是迪林傑[6]越獄的那個看守所。我們把報告交給斯特恩伍德家的人看了,可他們還是留他當司機。對此你怎麽看?”

“這家人好像挺古怪的,”我說,“昨晚的事他們知道了嗎?”

“沒有。這就得去通知他們。”

“盡量別驚動老人吧。”

“為什麽?”

“他的麻煩夠多了,而且病了。”

“‘麻煩’是指裏根?”

我沉下臉。“之前說了,我對裏根一點也不了解。我沒在找裏根。就我所知,沒有人在操心裏根。”

奧爾斯說:“噢。”他若有所思地凝望著窗外的大海,都快把車開到路外面去了。剩下的返城路上,他幾乎一言不發。到達好萊塢後,他在中國戲院附近放我下了車,隨後調頭向西邊的阿爾塔·布雷亞新月街道駛去。我找了家店,在櫃台上吃了午飯,看了一眼午後的報紙,沒有找到任何有關蓋革的消息。

吃完飯我在大道上往西走,準備再去蓋革的店裏瞧一瞧。


[1]原文作“I woke up with a motorman’s glove in my mouth”,顯然不可能是實際的情況。此處的表達應該是在極言大量飲酒後醒來時感到的幹渴。

[2]two-by-four:指截面為2英寸×4英寸的木材。

[3]即Dead On Arrival的縮寫,意為“病人送到時已經死亡”。

[4]1910年美國國會通過的一項法案,禁止州與州之間販運婦女。

[5]美國亞利桑那州西南部城市。

[6]John Dillinger(1902—1934),美國土匪頭目,多次結夥搶劫銀行,1933年被聯邦調查局宣布為“頭號公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