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內戰文明化(第5/10頁)

對於援引原來的美國《獨立宣言》而宣稱獨立的州,聯邦回應這種挑戰的唯一方式就是軍事行動:戰爭。1861年7月4日,在林肯對國會的講話中,他談到邦聯軍三個月前對薩姆特堡的進攻,很明顯,這不僅是向美國更是向“全人類呈現一個問題:一個合法的憲制共和國,或者民主國家——一個民有、民治的政府,面對本國內部的敵人時,是否能夠維護其領土完整”。通過先發制人的進攻,南部聯盟讓自己的選擇變成了“要麽立即解散,要麽血光相見”。然而林肯拒絕他的敵人將其行為稱為退出聯邦,他用反證法嘲諷他們是“所謂退出的諸州”,並拒絕認可他們的“立場符合憲法——是合法且和平的”。他繼續推理道,如果我們認可他們的退出是符合憲法的,那麽南部聯盟的諸州應該在他們自己的憲法中保留退出的權利,即使是以自我毀滅為代價。“退出的原則即是分裂,沒有哪個政府會容忍這一點。”[29]

林肯認為,在美國的例子中,退出和內戰的發生既有連續性,也有偶然性——連續性表現在,南卡羅來納州以及其他南部聯盟州要求退出聯邦,迫使聯邦要維護其完整性;因為在美國國境內采取了武裝行動來回應南部聯盟,才導致了國內戰爭。兩者關聯的偶然性則在於,如果南部聯盟各州沒有強調其退出聯邦的權利,也就不會有正式的敵對:無退出,無內戰。對於林肯來說,這些聯系既不是偶然的,也並非美國所獨有。這些不可避免的情況可能會發生在任何國家,或者“人類大家庭”中的任何成員身上,他們的國家身份是建立在領土完整的基礎之上的。我們有幸看到林肯之後150多年的世界歷史,其中還目睹了民族國家數量激增的過程,我們因此不可避免地將林肯視為一位偉大的奴隸解放者和平民政府的領導者,更將他視為國家主權的捍衛者。

林肯知道,“脫離”一詞幾乎與其指代的行為一樣,和憲法秩序不能兼容。1861年,他甚至在國會堅稱南部聯盟退出聯邦的行為並不是脫離而是叛亂。這是林肯自己的觀點,但是他強調其中的分別並非他一人的看法:“起初看來,將南部目前的行為稱為‘脫離’還是‘叛亂’沒有什麽重大的不同。然而,南部聯盟各州心裏卻非常清楚其中的區別。一開始,他們就知道,只要他們的行動中有任何暗含違背法律的名目,就不可能將此叛國行為發展到任何大的規模。”因此,相應地,他接著說,南部聯盟“將叛亂裹上糖衣”,狡辯稱脫離是憲法許可的,因此才得以成功地“毒害了公眾的頭腦30年”。[30]

如果脫離政府是雙方達成一致的,那就是合法的,對此,林肯是贊同的;不然,“沒有哪個州,可以僅憑其自己的意願,就合法地脫離聯邦……如此達成的表決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任何州或州內破壞美國主權的行為,即是叛亂或者革命,視情況而定”。[31]當代關於“脫離”的法學討論中有一個最緊迫的問題——這個問題就是,國際法是否承認一套支持這一行為的規範,林肯顯然並沒有被這個問題困擾。[32]他含蓄地假定國際法並不認可這種規範,並且堅持認為這種主張與美國的憲政不相容。正如他在葛底斯堡演說中講到的那樣,憲法體制的基礎原則是:“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不從地球上消失。”這一原則必須得到維護,即使以一巨大的內戰為代價,來讓意欲自立門戶的諸州留在聯邦內。[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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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薩姆特堡被襲擊的幾個禮拜之內,各方——南方和北方,美國和外國,就都已經知道美國境內爆發了戰爭。[34]但是有爭論的問題是這是一場什麽樣的戰爭,又該用什麽樣的規則來約束它的行為。在南部聯盟支持者的眼中,林肯總統早在1861年4月就已經對此下了判斷。那時他下令將切薩皮克灣到裏奧格蘭德的港口全部封鎖,理由是南部聯盟發動了“一場反對美國政府的暴動”。這意味著,聯邦軍可以扣押中立的船只,不讓它們為南方提供物資,理由是他們在戰爭中非法地為敵方提供物資。[35]

1863年2月,最高法院審理了4個案件,被統稱為戰利品案(Prize Cases),分別是來自紐約、波士頓和佛羅裏達州西礁島的上訴案件。案件的原告提出,封鎖命令以及隨後根據戰利品法分發被截獲的4條船上的戰利品,這是將戰爭法用於沒有發生戰爭的地方,因此這樣的法令並不能實施。法庭要決斷的問題是,戰爭的狀態是否存在,以及林肯總統對該法令的調用是否合理。1863年3月,大法官羅伯特·格裏爾(Robert Grier)在代表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所寫的意見中提到,他被政府的律師說服,認為確實存在戰爭狀態。將南部聯盟的行為稱作一次“暴動”並不能否認這一事實,沒有正式宣戰也不能阻止政府將對手視為交戰方:“內戰總是起於反對原有政府主權的暴動。一次內戰從來不會莊嚴地宣戰,它是不小心成為內戰的——人員數量、軍事力量和發起組織的人推動它繼續下去。”總統不得不認真面對這次沖突“表面所呈現出來的形式,而不能等著國會來給它正式施洗並賜名”。但是格裏爾本人毫不猶豫地將之稱為“最大的內戰”。[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