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內戰文明化(第4/10頁)

就法律而言,內戰是一回事,而國家之間的戰爭又是另外一回事。只要各國在自己的邊界內采取行動,就可以自行決定如何對待叛亂分子,將之視為罪犯或交戰國。19世紀中期歐洲戰事的慘狀,促使了1863年紅十字會的成立,這是對非人道戰爭的最著名的人道主義回應,但即使是這個機構,最初也把內戰排除在援助範圍之外。在討論建立相應的機構去幫助傷員的第二次會議上,成立委員會決定去除“在內戰中不考慮采取任何行動”的條文,但是保留決定是否采取行動的權力。[23]同樣,1864年最早的《日內瓦公約》並沒有明確將內戰參與者包括在其保障範圍內,雖然在10年之後,紅十字組織的建立者和公約的制定者對此都有了新的想法。[24]

在他們改變想法之前,問題依然是如何將內戰置於新興的法律框架之內。英國的自由主義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給出了一個答案。在美國內戰爆發前夜,他用內戰幹預案例來闡釋文明和野蠻的邊界;而在戰爭中,他重新界定了野蠻世界,並將南部聯盟劃入其中。在《簡論不幹預》(A Few Words on Non-Intervention,1859)中,他認為世界分為能夠自我保護的主權國家,即“在同一個社區中的平等國家,比如基督教的歐洲”,以及“另外一些社會進步程度低的國家”,即受制於大不列顛帝國的民族。據此,他將英國的道德責任做了地理劃分。僅僅是從一個世紀前開始,歐洲各帝國在全球範圍內快速領先,而當時,瓦特爾正在論述“這個具有分歧的問題……一個國家是否具有正義性,去參與或者選擇支持內戰中的一方,或者處於戰爭狀態的其中一方:而主要的是,這種行為能合理地幫助他國為了自由而戰鬥的人民嗎?”穆勒從兩個方面論述了為什麽外界勢力的介入是合法的——如果是為了推翻一個外國統治,而不是一個本土政府,並且當“一場內戰已經持續得太久,雙方勢均力敵,沒有快速結束戰爭的可能性”,那麽外部勢力就應該介入來結束沖突局面。[25]

這些條件極大地束縛了瓦特爾所提出的幹預可能性。但是穆勒認為它們既符合當代實踐,也符合國際道德標準。在這個基礎上,穆勒強烈地支持英國在美國內戰中保持中立,並且同樣強烈地反對向南部聯盟妥協讓步。“一個宣稱以匈奴王阿提拉和成吉思汗的思想為憲法基礎的政府”,他們所追求的不是和平,他們所要的是“使用戰爭來保護其他的人類免受暴君的非正義統治,以戰爭來追求勝利,證明他們觀點的正確性和正義性。因此這是他們自己的戰爭,是他們自由選擇之後所進行的戰爭,這通常是他們重生的方式”。雖然穆勒的想法並不能將幹預戰爭合理化,但他還是將這場戰爭視為解放400萬被奴役的人們的聖戰,這些人沒有同意脫離聯邦,他們“作為人,享有人的權利”。[26]

正如穆勒所知,現代國際秩序有兩大基石,它們互不相容。第一個是主權不可侵犯,或者說是主權獨立。它確保每個國家在其國界內擁有主權和司法權限,外界不得幹涉。第二個則是人權必須得到尊重,而國際社會有權代表那些想行使權利或者權利遭到侵犯的人們出面幹預。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清晰地闡述了這兩大原則,但是它們有著更深的淵源。事實上,瓦特爾也許是第一個把它們放在一起論述的人。在他反復談到的關於國家(states)的公理——雖然他用的是法語,類似於“民族”(nations)一詞,認為國家是“自由且獨立”的。[27]後來這些詞都不知不覺地出現在美國《獨立宣言》中,宣告這個前殖民地現在是“自由且獨立”的了。同時也肯定了人人生而平等並且天然擁有反抗的權利。北美獨立戰爭的早期階段顯示,這兩大原則可以是分開的,任何一個都可以被認為是導致內戰爆發的導火索。

自1776年以來,世界上幾個可見的規律之一,是任何國家宣布獨立後,都將抵制其人口或者領土的任何部分也宣布獨立的企圖。新的分裂主義者援引同樣的原則,然而,即使是同一語言,同樣來自原來那份《獨立宣言》,也不會被接受。比如,1860年12月,南卡羅來納州通過了一份脫離聯邦的宣言,其中有這樣的部分:

南卡羅來納州,已經重新獲得了和世界其他國家一樣的地位,即作為獨立的單獨國家,享有完整的發動戰爭的權利,締結和平,結成聯盟,建立商業往來,並且可以做其他任何獨立國家有權利做的事。[28]

(南卡羅來納州的宣言,和其他南部聯盟各州的宣言一樣,刻意不提人人生而平等和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僅僅集中談論國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