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於“constitution”的翻譯

劉文對於徐譯本中將希臘文“politeia”(英文“consitution”)譯為“憲法”或“政制”提出措辭嚴厲的批評,指出:

將constitution翻譯為“憲法”。這是任何一個對希臘文化有所了解的讀者(遑論研究希臘歷史的學者)都不能原諒的明顯錯誤。“憲法”是指一個國家的根本法,是一個非常現代的概念,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成文憲法乃是1787年制定的美國憲法。在法律系統高度發達的羅馬帝國尚且沒有這個意義上的“憲法”,更不要說修昔底德時代的希臘。

《現代漢語詞典》是這樣解釋“憲法”一詞的:“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據。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29]的確,早在2400多年前的古希臘時代,肯定沒有美國1787年憲法意義上的“憲法”一詞。可是,中國最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裏面也查不到劉文所說的“政制”一詞。這是否意味著我們就不能討論希臘城邦“政制”呢?我看未必如此。在希臘許多城邦的歷史上,發生過多次立法活動,有關於城邦總體性的立法,也有就某個具體個案的立法。許多城邦都經歷過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由簡單到復雜,從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過程。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就是對現有城邦“憲法”或“政制”的一個全面研究;其《雅典政制》就是討論雅典政制演變和現行“憲法”狀況的專著。

劉博士一口咬定,將“politeia”譯為“政制”就肯定對,譯為“憲法”就必然錯,恐怕也太絕對了。誠如劉文所言,古代城邦的法律或習俗,不論成文或不成文的,都可以稱為“nomoi”,“涉及不同領域,並沒有明顯的根本和不根本之分,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憲法’這樣的概念”。按劉文的邏輯,既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沒有區分也就意味著沒有“憲法”的概念。然而,這本身就有些自相矛盾。既然希臘城邦的法律沒有根本與不根本之分,也就是說,城邦法律中的那些看似“不根本”的立法,完全有可能就是“根本”法的一部分。如帶有傳奇色彩的斯巴達早期立法者來庫古斯(Lycurgus)的立法,從其內容來看,全面規範了斯巴達人政治、軍事、婚姻和社會生活諸方面,說它是一部早期城邦的“憲法”並不為過;又如梭倫立法中關於公民財產資格以及權利與義務的規定,關於廢除債務奴役制的規定,恐怕都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經濟方面的立法。及至公元前5世紀後期,雅典所有重要法律,都必須經由公民大會的表決通過。這也就意味著,所有通過的法律對全體公民都具有約束力,因而也就自然具有某種根本法的涵義。因為按照亞裏士多德的歸納,“城邦的一般含義就是為了維持自給生活而具有足夠人數的公民集團”。[30]

古希臘人固然不可能有近代美國人的“憲法”概念,但是這不等於說他們沒有國家根本法的概念,更不等於說希臘歷史上不存在相當於“憲法”的歷史事物。同樣,古希臘人也沒有“伯羅奔尼撒戰爭”的概念,為什麽劉博士認定這個近代名詞是修昔底德著作的最佳題目呢?盡管筆者也未必認同將“πολιτεία”譯為“憲法”,但是對於廣大普通讀者來說,這無礙於對原著的理解;對於專業研究者而言,則需要認真地推敲了。

其實,筆者這種做法參照了國內前輩學者的研究成果。早在半個多世紀以前,日知先生在《雅典政制》中譯本“譯後記”中指出:“希臘文πολιτεία(英文多譯為Constitution),在書名譯作‘政制’,因為這是一部政治制度的論著;書中則譯作‘憲法’,因為所指的是個階段性的具體憲法,或成文,或不成文。統一很不易,不如兩譯。”[31]筆者認為日知先生的處理是適當的。

事實上,假如沒有古代中世紀的立法成果,近代“憲法”又何以產生?正如黨派、經濟、國家、革命、階級等這些近現代的概念,希臘古典時代並沒有出現,難道就不能使用這樣的概念去考察古代歷史嗎?

嚴肅認真的學術批評對於學術研究進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學術批評的宗旨首先是在於通過相互切磋,提高學術水平。關於這些,前輩學者有過很多論述,也給我們作出了很好的榜樣。

通過以上討論,筆者覺得,在學術批評中,我們都應該盡力避免一種取向,即自視為“裁決者”。這就如同球場上的比賽一樣,每一位作者都是參賽者,不能動輒以“裁判”的口吻來對待另一位作者。因為那樣,就有可能造成混亂,不利於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