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質準備德國

空軍部隊

戰爭開始時,德國獨立空軍有15個飛行大隊,每個大隊有10個戰鬥轟炸機支隊和1個戰鬥巡邏中隊組成。在飛行大隊內的所有飛機都是同一種類的,有8個2000馬力的大隊,6個3000馬力的大隊和1個6000馬力的大隊。每個戰鬥轟炸支隊由3個中隊組成,每中隊有3架飛機,並有1架飛機備用。合計為:

戰術單位是戰鬥轟炸支隊。

獨立空軍的編制是由總參謀長羅伊斯將軍制定的,並於1928年春付諸實施。在那以前,由於主要受《凡爾賽和約》所增加的限制,德國的空軍部隊是微不足道的。按照羅伊斯將軍的想法,獨立空軍必須是一種對敵方領土實施進攻的合適工具,其進攻強度足以快速摧毀敵方人民的抵抗力,尤其是精神上的抵抗力。因此,獨立空軍必須能:(1)克服敵人之抵抗,在敵國領土上空飛行;(2)在飛越敵國領土時實施有效的空中進攻。

第一個要求是戰鬥能力,羅伊斯將軍在其《士兵須知》中寫道:

獨立空軍的戰鬥能力取決於它的各組成部分戰鬥能力的綜合。戰術單位——中隊,應被看成是戰鬥能力的單位,因此,無論從哪方面來說,中隊必須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是1928年寫的。到1930年取得了新的經驗,戰術單位改為由三個中隊組成的作戰支隊)。

戰術單位的戰鬥能力是用該單位中每架飛機上的軍械來量度的。

在從飛行員到技術人員等的所有人員心目中必須牢固地樹立一種思想,獨立空軍的目的不是飛行,而是在飛行中實施作戰行動。因此,一架作戰飛機是能飛行的作戰武器的綜合體,而不是裝有武器的飛行器。技術人員應該努力的方向是制造最強有力的武器綜合體,因為戰鬥是用武器進行的。飛行人員的任務是在空中戰場有效地使用這些強大的武器綜合體,因為戰爭的勝負是由武器來決定的。

空軍應該完全用戰鬥轟炸機來組成,技術人員必須研究戰鬥轟炸機的機型,力求經常使其及時保持完善和更強大。從下述原則出發:飛機的性能、活動半徑、速度、軍械(對空的和對地面軍隊的)以及自衛能力如能較好地協調,那麽這種型號的飛機也就更完善。

我們要通過發放津貼和大額獎金來鼓勵國營航空工業來生產完善的航空裝置。如何選購獨立空軍的裝備是飛行員的專業任務,他們一定要是這種飛機的飛行員,只有他們才是最適合去評價這款飛機的人。我們要永遠記住,絕對不是飛行員聽取技術人員的經驗!

把選定的飛機型號和類別按照需要的數量給航空工業下訂單。

獨立空軍的技術部門是不應該參與計劃和實驗的,對於需要評價其他部門產品的技術人員來說,自己是不合適參與生產的。所以,獨立空軍的技術部門僅限於進行實驗和管理的職能範圍。

空對地進攻的效率一般取決於兵器的質量而不是數量。化學家要知道,如果化學武器的效率提高一倍,那麽,空軍的進攻能力也就相應地提高了一倍。

這些明確規定說明了空軍對於工業的期望,所以,工業就應該知道自己的立足點,他們應該幹什麽。既然作戰飛機是各種兵器的綜合體,軍械是它的主要零部件而不是附件。工業飛機的性能不再是固定的,而開始成產出色的空氣動力特性的作戰飛機了。

作戰飛機上的軍械一定要設計成沒有射擊死角而且操作簡便,兵器肯定是要威力最猛的,帶有完善的瞄準系統。航空工業的技術部門在了解了獨立空軍的需求後,就要馬上開始工作,生產出攜帶優質軍械的飛機,讓獨立空軍的最高指揮部來驗收。

1928年造出來2000馬力的飛機,並被獨立空軍采用,其主要性能如下[1]:

翼面積——115平方米

空重——4500公斤

軍械重——500公斤

乘員(5人)重量——400公斤

連同軍械及乘員的飛機重量——5400公斤

起飛重量為8000公斤時,升限為7000米,可載燃油及炸彈2600公斤。它的續航時間為:不帶炸彈為7小時,帶700公斤炸彈為5小時。

起飛重量為9000公斤時,升限為6500米,可裝載3600公斤的燃油和炸彈。它的續航時間為:帶1000公斤炸彈為7小時,帶2000公斤炸彈為5小時。

起飛重量為10000公斤時,升限為5600米,可裝載4600公斤的燃油和炸彈。它的續航時間:帶1000公斤炸彈為12小時,帶2000公斤炸彈為9小時。

如用最大起飛重量11000公斤,升限為4800米;它可裝載5600公斤的燃油和炸彈。它的續航時間為:帶1000公斤炸彈為12小時,帶2000公斤炸彈為9小時。

它的軍械包括兩門20毫米炮,一門裝在前部,一門裝在機翼後方,一挺12毫米機槍從水平尾翼下部向外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