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羅馬法的“物”:財產權的建立、繼承和遺囑以及委托人的運用(第3/3頁)

征戰和法律的程序確立了附加條款的使用。要是一個羅馬人在帝國遙遠的行省征戰,怕死在異地而感到驚惶,可以寫一封短信給他合法或立在遺囑裏的繼承人。收信人重視榮譽就會履行他最後的要求,要是置之不理也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奧古斯都時代以前的法官,沒有獲得授權要強制執行。一份遺囑的附件可以使用任何格式或文字,但是要有5個證人的簽名同意,證明是出於立遺囑人之手的真實文件。這種意圖不論多麽值得贊許,有時還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為了調和正義的原則和成文法的規定,於是創造出委托的辦法。在希臘或阿非利加的外鄉人,可能是一個羅馬人的朋友或恩人,這個羅馬人無兒無女孤身一人,但是如果這個外鄉人不是羅馬的市民同胞就不可能成為繼承人。《沃科尼安法》廢止女性的繼承權,婦女的遺物或是遺產總額上限是10萬塞司退斯。[101]如果僅有一個女兒就會受到譴責,她住在父親的家裏如同是外國人。無論是熱烈的友誼還是父愛的親情,都會讓人聯想到玩弄花樣的欺騙行為,只有夠資格的市民才能列名於遺囑之上,靠著祈禱或是命令,要他恢復死者真正屬意人選的繼承權。

這些委托人面對困難的狀況,處理方式可以說是形形色色無奇不有,他們的職業曾經發誓要遵守本國的法律,但是榮譽激勵他們要違背自己的誓言。要是他們打著愛國的幌子追求個人的利益,就會為每位正人君子所不齒。奧古斯都的聲明解開了他們的疑慮,對於秘密的遺囑和遺囑附件給予合法的批準,很溫和地除去共和國法律體系所要求的形式和施加的限制。[102]但是等到新的委托制度實施以後,很快變得極為浮濫,根據特雷貝利安和珀伽索斯的裁決,委托人保有四分之一的產業,或是將所有繼承的債務和訴訟全部轉移到真正繼承人的頭上。遺囑的解釋變得非常嚴格而且完全按照字面的意思,但是委托人和遺囑附件中所使用的語言,能從法學家微妙和精確的術語中解救出來。[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