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羅馬法的“行為”:承諾、利益和傷害

羅馬人根據公眾和私人的關系把人類的一般責任強加在身上,但是他們之間具體的義務,則受以下幾點的影響:(一)承諾、(二)利益、(三)傷害。只要義務為法律所核定,發生利害關系的一方就可以通過司法訴訟強制執行。基於這種原則,每個國家的法學家都已制定類似的法律體系,成為理性和公正最完美的體現。[104]

羅馬人不僅在廟宇向誠信女神(有關人類和社會的誠信)獻祭,而且在家庭生活中也對她頂禮膜拜。要是這個國家缺少仁慈和慷慨之類和善的特性,他們會使希臘人感到驚奇,因為他們用誠摯而單純的態度來履行沉重的承諾。[105]然而同樣就在這個民族之中,依據貴族和十人委員會所堅守的規範,一個沒有保證的協定,甚或是一個承諾或一份誓詞,除非用契約的合法格式經過認證,否則都沒有構成任何民事方面的義務。不論契約這個拉丁字眼的語源出於何處,都是在傳達著“肯定而不能撤回的合同”這個觀念,通常用問答的方式來表達。“你答應要付我100金幣,是嗎?”這是塞伊烏斯提出正式詢問。“我同意。”這是森普羅尼烏斯的答復。森普羅尼烏斯有能力和意願的朋友幫他承擔這份債務,塞烏斯可能會分別起訴他們。於是利益的分配,或互惠行為的優先次序,逐漸背離契約的嚴格理論。為了維持無償承諾的有效與合法,需要經過慎重思考後才能同意。市民獲得合法的保障後,可能陷入欺詐的嫌疑,要因疏忽而支付所喪失的財物。法學家運用他們的智慧,繼續努力將簡單的約定轉變為合於法定規格的正式契約。財務官是社會信用的護衛者,認可自願或故意的行動所提出的合理證據,在他的法庭產生公平的義務,據以要求履行法定行為或補救措施。[106]

法學家將第二類的義務特別稱為“物篇”[107],就是為了交付物品所簽訂的契約。帶著感恩的心情物歸原主,無論何人被他人委托財產,都要負起歸還的神聖責任。就出於友情的借用而言,慷慨的德行歸於出借者這一方,接受者要負起保管的責任。但在質押的狀況下,以及其他在普通生活中為自己牟利的商業行為中,這種恩惠要用等價物來補償,歸還的義務可以加以修正,這由貿易的性質來決定。拉丁語很順利地用commodatum和mutuum兩個詞表示根本上的差異,我們的詞匯比較匱乏,就全部混雜在一起,很含糊而普遍地使用“借出”這個詞。commodatum的意義是借用人有義務要歸還同樣的特定物品,這個物品只是為了方便起見暫時提供使用而已;mutuum是指定給借用者使用或消耗,要根據所估算的數目、重量和尺寸,用等值的代用品來完成相互之間的承諾。按照買賣合同,物品的絕對處理權轉移給買主,對方要用適當數量的金銀償還應付的利益,這些金銀代表塵世財產的價格和通用的衡量標準。

還有一種有關“場所”的契約,所應盡的義務更為復雜。像是土地、房屋、勞務和才能,都可以租用或雇用一段明確的期限,等到期滿,物品本身要歸還給原主,為了獲得占用或雇用期間的利益,還要加上約定的報酬。在這些以牟利為目的的合約中,有時會加上合股與傭金,法學家有時設想物品的交付所出現的狀況,有時考量合夥人的意願所發生的問題。實質的約定經過改進,要有可見的權利如抵押或擔保。買賣的同意要有確定的價格,從訂約那刻開始,賺錢還是賠本的機會全部要算在買主的賬上。一般而論,每個人都會為自己的利潤做最好的打算,也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如果他要接受交易帶來的好處,那就要忍受買賣應付出的代價。

在有關物權極其復雜的題材之中,歷史學家特別提到土地與金錢的關系,一方是要付出租金而另一方是收取利潤,這對於農業和貿易的繁榮會產生實質的影響。地主經常要預先將存糧和工具給予農民,然後才能安享成果。要是貧困無力的佃戶受到天災人禍的打擊,可以根據法律的公平公正,要求地主對農民給予適當的救濟。租期按照習慣一般以5年為準,不可能期望從農民手裏獲得實質或增值的改進,因為地主出售土地時,農民總是被拒於門外。[108]高利貸是城市積習已深的苦難,《十二銅表法》予以制止[109],在人民的疾呼之下廢除。恢復高利貸是基於人民的需要和怠惰,謹慎的法務官也只有容忍。《查士丁尼法典》做出最後的決定,地位顯赫的階層所獲取的年利率應為4%,普通而且合法經過宣布的標準為6%,為了方便制造業和商業周轉可以提升到8%。航運的保險可以到12%,明智的古代人就沒有判定上限。除非是極為危險的行業,否則過度的高利貸會受到嚴格的限制。[110]最單純的利息都受到東部和西部教士的指責[111],但是對於互惠的訴求戰勝了共和國的法律,即使是教會的諭令甚至人們的偏見,都一概用堅決的態度抗拒。[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