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羅馬法的“行為”:承諾、利益和傷害(第2/2頁)

自然和社會強加嚴格的義務以彌補傷害。因受到私人不公正行為而受到傷害的人,會獲得應有的權利和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如果他人的財產托付給我們照顧,在獲得暫時的所有權以後,用心的程度會按照利益的高低而產生變化。我們對無法避免的意外很少需要負起責任,但是出於故意的過失所造成的後果,通常會歸咎於始作俑者。[113]羅馬人用竊盜的民事行動來搜尋和追討被偷的財物,這些東西可能經過一連串清白無辜的手,但是沒有任何物品的時效少於30年,只要在期限內就能擁有最初的要求權利。所有權的恢復可以根據法務官的判決,人身受到傷害可以獲得2倍或3倍甚至4倍的損失賠償,暗中的欺騙和公開的搶奪都是犯罪的行為,可以從事實的揭發和隨後的偵查找出犯案的強盜。《阿奎利安法》用來保護市民有生命的財產,使他的奴隸和牛只免於惡意或疏忽的打擊。家畜在死前這一年的任何時刻,都可以用當年最高價格來作為其所具有的價值;任何其他能夠標出價格的財物,遭到毀損後所允許的限價期是30天;個人傷害的程度要視時代的習性和個別的感受而定,語言或動手所帶來的痛苦或羞辱,很不容易用等值的金錢來讓人感到滿意。

十人委員會粗糙的法律對所有的侮辱一視同仁,只要不打斷對方的手臂,攻擊者就要接受25個阿斯的普通處分。經過3個世紀以後,同樣的幣值從1磅銅減少到半個盎司。有錢的羅馬人無禮之極,竟將違犯和補償《十二銅表法》的條款當成最廉價的娛樂。維拉提烏斯跑過大街去打一名信差的臉,受辱者根本沒有冒犯他,於是引起群情騷動,追隨在他身邊的會計按照法律規定,馬上付出25個銅板,照現在的幣值不過1個先令而已[114],使得大家無話可說,憤怒的情緒不得不平息下來。法務官對於特別的指控,基於公平的原則要鑒定或評估完全不同的事實真相。為了裁定民事損失,官員有權考量時間、地點、年齡和地位這些不同的情況,這些可能會加重受害人的羞辱和痛苦。如果他接受了對他進行罰鍰、刑責或警告這些辦法,等於是進入了刑法的範圍,雖然他也許只是犯了點小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