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羅馬法的“罪行和懲處”:刑法的概念、罪行的區分和量刑的標準

李維首次也是最後一次記述羅馬人使用殘酷的手段,處罰極為暴虐的罪犯,就是抓住阿爾班的獨裁官以後,用八匹馬將他肢解分屍,[115]但是這種主持正義的報復行動,是在勝利的激情時刻,大家聽從一個人的指使,施加在外國的敵人身上。自從元老院的賢明之士草擬《十二銅表法》,經過人民自由表決認可後,對於羅馬人的民族精神提供了更為確切的證據。然而這種法律就像德拉古的成文法[116],制定的時候帶有草菅人命的特性。他們贊同殘忍和嚴苛的報復原則,堅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以肢還肢,除非犯人願意以300磅銅作為罰鍰,求得赦免刑責。

十人委員會對於輕罪寬大為懷,施以鞭笞或苦役的處分,但有9種罪行因為情節不同,可以判處死刑。

其一,任何叛國或謀逆的行為,或是與國家的公敵有通信聯系,都會用令人痛苦和羞辱的方式處死。這名墮落的羅馬人被布幕將頭部罩住,手臂扭到背後再捆綁起來,經過扈從校尉施以鞭刑後,釘死在十字架上在廣場上示眾,或是吊死在被視為不祥的樹木上。

其二,在城市裏,不準進行任何夜間集會,無論是出於慶祝還是宗教的原因,甚至就是出於公益也不行。

其三,市民的謀殺案件,大眾的意見是要兇手抵命。下毒比起用刀劍更令人反感。從兩件罪大惡極的命案,我們很驚奇地發現,一個講求簡樸的共和國,竟會這樣早就出現如此精巧的邪惡行為,而且羅馬的貴婦人還能有這樣貞潔的德行。[117]弑親罪完全違反天理人情,罪犯要被裝在麻布袋裏,丟進河流或大海,同時要陸續將公雞、毒蛇、狗和猴子放進袋裏,當作罪人最好的伴侶。[118]意大利並不出產猴子,好像也沒有感到有此需要,一直到6世紀中葉才第一次發生弑親罪。[119]

其四,惡意縱火罪,在舉行鞭打的儀式以後,將犯人用火燒死,讓我們的理智忍不住要稱許,報復的行動非常公正。

其五,法庭偽證罪,對於道德敗壞和惡意陷害的證人,為了懲處所犯的過失,要把他從塔皮安斷巖的頂上丟下去摔死。刑事法嚴厲,書寫的證據不足,偽證的後果更為致命。

其六,法官受賄罪,法官因接受賄賂而宣布不公正的判決。

其七,毀謗和諷刺,粗俗的語氣有時會擾亂一個知識程度不高的城市,作者應得的懲罰是遭棍棒毆打,至於是否會被行刑手打到氣絕,那就無法確定了。

其八,利用夜間故意損毀或破壞鄰人的農作物,罪犯會被吊死,作為奉獻給克瑞斯的犧牲。但是森林之神很記仇,砍伐有價值的樹木要賠償,適度的罰鍰是25磅銅。

其九,使用魔法詛咒,根據拉提安牧羊人的意見,這些咒語會耗盡敵人的精力,摧毀他們的生命,把他們從所在地連根拔起以後再趕走。

提到《十二銅表法》對破產的債務人極其殘酷的處罰,我寧願采取古代條文字面上的意義,不願參考現代學者過於精巧的見解。[120]等到債務在法庭確定和宣布以後,負債的羅馬人獲得30天的延緩期限,然後被置於市民同胞的權力之下,被關在私人監牢裏,每天的糧食是12盎司的糙米,身上可能捆綁15磅重的鎖鏈。他所處的不幸狀況要到市場去展示三次,懇求他的朋友和同胞給予憐憫和幫助。等到60天的期限結束,要用喪失自由或生命來償付債務。破產的債務人不是被處死,就是被賣到台伯河以外,成為異國的奴隸。如果幾名債權人同樣固執而且毫無惻隱之心,他們可以合法肢解他的身體,用可怕的分屍來滿足他們的報復之心。野蠻法律的擁護者非常堅持,要是無力支付合約上規定的債務,應該使用強硬的手段,來防止拖延不理和欺騙造假的行為。但經驗顯示這種恐嚇並不能發揮作用,奪取生命和砍下肢體是無利可圖的懲罰,沒有一個債權人願意執行。

等到羅馬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變得更為文雅,十人委員會的刑法因原告、證人和法官重視人性而遭到廢止,免於刑責成為極端嚴苛的法條所產生的結果。《波西安法》和《瓦列利安法》禁止官員處死自由的市民,也不能施以體罰,過去那些草菅人命的成文法都已作廢。他們把這些法律的制定歸罪於王政時代的暴虐風氣,用很巧妙的手法讓貴族統治置身事外。

由於刑法不能發揮功能以及公權力的不彰,城市的和平與公正只能靠著市民的私法審判也就是投票定讞。監獄裏裝滿了罪犯,大多數都是社會的被逐者,他們的罪行一般而言都歸之於無知、貧窮和殘酷的欲念。一個卑劣的平民身為共和國的成員,濫用他那神聖的身份所帶來的權利,產生的犯罪行為會同樣窮兇極惡。但是,等到罪行已經證實或許僅是涉嫌,奴隸和外鄉人就會被釘上十字架,對於羅馬絕大部分的民眾來說,這種嚴峻而又實時的正義,在實施時幾乎不受任何約束。每個家族都設置法堂,與法務官不同的是,可以毫無限制審理家庭成員的外在行為:合乎道德的原則和習慣由教育學科灌輸,羅馬的父親支配著子女的生命、自由和繼承,而且沒有上訴的余地,所以父親有責任要用自己的言行為子女做出榜樣。在某些緊急狀況之下,市民對於私人或公眾的侵權行為可以合法施以報復。猶太人、雅典人及羅馬人的法律都一致同意,可以殺死夜間的竊賊。然而在大白天,要是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會帶來危險和重大損失,就不能貿然殺害強盜。無論任何人在婚禮的床上發現奸夫,在感到驚愕之余,都可以不受約束實施報復[121],最血腥或惡意的暴行由於無法控制的怒火而獲得赦免。在奧古斯都以前,丈夫無須自慚要去衡量奸夫的階級地位,父母也不必因為犯罪者的誘奸而犧牲自己的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