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羅馬法的“罪行和懲處”:刑法的概念、罪行的區分和量刑的標準(第2/2頁)

自從國王被驅逐之後,如果有野心的羅馬人竟敢僭用他們的頭銜,模仿他們的暴政,就會被人民拿來奉獻給地獄的神明,每個市民同胞都可以行使正義之劍。不管布魯圖斯是多麽忘恩負義,魯莽的舉動有多麽讓人厭惡,國家裁定他的行為都非常神聖。[122]和平時期攜帶武器的野蠻習慣[123],以及用流血來彰顯榮譽,對於羅馬人而言都是聞所未聞。在兩個最純真的時代裏,從建立平等的自由權利到布匿戰爭結束為止,羅馬從來沒有發生過謀逆叛亂的騷動,也很少受到重大罪行的汙染。當黨派的傾軋遍及國內外,激起各種惡行,逐漸感受到刑法已經喪失效用。西塞羅時代每個普通市民都能享受到無政府狀況下的特權,共和國每個行政首長都受到誘惑要掌握國王的權柄,他們的德行如同自然或哲理的天賜果實,有資格受到全民熱烈的稱譽。經過3年毫無顧忌的色欲、劫掠和酷虐以後,西西裏暴君維雷斯被判處賠償30萬鎊的金錢,這樣一來使得法律、法官甚至原告[124]都感到滿意。維雷斯等於只退還了搜刮所得的十三分之一,就能全身而退,過著奢侈豪華的放逐生活。[125]

獨裁官蘇拉最早想要恢復過去的狀況,使得罪行和懲罰能夠相稱,他在充滿血腥的勝利中,極力約束羅馬人的放縱行為,並非壓迫他們的自由權利,只是他的做法不夠完善。他將4700名公民列入“公敵宣告名單”,並為此感到自豪。[126]但是就立法者的角色而論,他尊重那個時代的傳統和偏見。對於強盜或兇手、背叛軍隊的將領或摧毀行省的官員,蘇拉並沒有對他們處以死刑,僅僅用放逐的刑責來加重罪犯的金錢損失,法律的條文規定,他們在放逐期間“不得生火”和“不得洗浴”。《高乃利烏斯法》和以後的《龐培法》以及《朱利安法》,引用新的刑法體系。從奧古斯都到查士丁尼這些皇帝,都要隱瞞事實,不願成為嚴刑峻法的始作俑者,而是創造出“鞠躬盡瘁,死而後已”這類詞句並經常運用,盡量去擴張並且掩蓋專制政體的發展過程。在將功勛卓越的羅馬人定罪時,元老院通常會按照主子的意願準備混淆審判權和立法權。總督的責任是要維持行省的平靜,那就要運用專制和強硬的司法權。等到帝國向外擴展,城市的自由權利逐漸消失無蹤。西班牙有個罪犯聲稱自己擁有羅馬人的特權,伽爾巴下令將他釘在十字架上,只是這個十字架制作得更精美、豎得更高而已。[127]有時皇帝會發布敕令,對嶄新或重大的問題做出判決,這些問題當然超出總督的權限和能力。流刑和斬首是針對地位尊貴的人員,卑賤的罪犯通常會被處以絞刑、火刑、在礦坑裏活埋或是丟給競技場的野獸。武裝的強盜是社會的公敵,受到追捕和根除。把別人的牛馬趕回自己家裏,就犯下死罪[128];單純的偷竊被認為僅是造成公家或私人的損失。罪行的輕重和懲處的方式通常都由統治者自行決定,臣民對法律的危險一無所知,隨時都會陷身其中而喪失性命。

過失、錯誤和罪行,分別是神學、倫理和法律的題目。一旦三者的判斷一致,可以證實相互的觀點,但是在三者相異時,明智的立法者會按照對社會造成的傷害程度,來辨識罪行和懲罰。根據這種原則,攻擊一個普通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受到的判處沒有謀逆或叛亂的罪行那樣嚴重,因為謀逆或叛亂已經侵犯了共和國的尊嚴。善於逢迎的法學家異口同聲宣稱,共和國為他的元首所有。歷任皇帝保持勤奮的工作精神,把《朱利安法》的鋒刃磨得銳利無比。兩性的淫蕩行為可以被視為本能的沖動而予以寬容,也可以被當成社會混亂和腐化的根源予以禁止,但是無論如何,丈夫的名譽、財產和家庭都會因妻子的通奸造成嚴重的傷害。見識高明的奧古斯都在抑制報復的自由之後,對於這種家庭事件施以法律的制裁。犯罪的奸夫淫婦在加重籍沒和罰金以後,被分別放逐到兩個相隔遙遠的小島之上,直到永遠。[129]宗教對丈夫的不忠行為同樣給予譴責,但是沒有被列入民法的法律條文之中,因此妻子永遠不準對她的冤屈進行辯護。[130]教會法中對於簡單或雙重通奸的區別,不僅經常見到而且非常重要,但是在《禦法集》和《民法匯編》的有關法規中並未列入。

還有一種更為可憎的惡行,羞於提到它的名字,為自然所厭惡,我不能置之不理,只希望很快交代清楚。伊特拉斯坎人和希臘人[131]愛好此道,早期的羅馬人也受到影響和感染,瘋狂濫用繁榮和權力帶來的成果,認為任何純真的歡樂都乏味不夠刺激。《斯卡提尼安法》[132]是運用暴力強行通過的法案,由於時光的消逝和罪犯的增多,在不知不覺中廢止。原來的條款規定,對不知世事的年輕人施以強暴或誘騙,被當成對個人的傷害,只賠償很少的1萬塞司退斯或80鎊。為保護自己的貞操施以反抗或報復,可以殺死施暴者。我倒是相信,在羅馬和雅典,有些個性柔弱頹廢的人自願拋棄他的性別,墮落到置市民的榮譽和權利於不顧的地步。[133]輿論的嚴厲指責並不會嚇阻這種罪惡行徑,男子氣概受到難以洗刷的羞辱,有時會與私通和通奸這些較為輕微的罪行混淆在一起。受害的男性或女性伴侶活在恥辱之中,但淫蕩的愛人反而不會丟臉。從卡圖盧斯到尤維納利斯,詩人指責和頌揚那個時代的墮落現象,法學家的理性和權威對這方面的改革有力不從心的感覺,直到最重視德行的愷撒,才將這種違反自然的罪孽看成傷害社會的罪行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