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羅馬法的“人”:自由人與奴隸、父權與夫權、配偶與婚姻以及監護制度

一個種族混雜而又疆域有限的政府,把人和等級的劃分當成最堅實的基礎。就法國而論,最後的自由權利靠著5萬名貴族[75]的精神、地位甚或偏見來保持原有的活力;200個家族的直系子孫形成英國立法機構的第二個分支,即上議院,在國王和平民之間維持憲法的平衡;貴族和平民以及外人和臣民之間的地位差異,支撐起了熱那亞、威尼斯和古老羅馬的貴族政治。提到這些,男性的完全平等是混淆極端的民主政治和專制政體的關鍵所在。要是有任何人能夠出人頭地,被擢升到奴隸同伴或市民同胞之上,就會冒犯到君王或人民的尊嚴。羅馬帝國在衰亡的過程中,共和國引以為傲的身份劃分逐漸被廢除,查士丁尼的理性或本能使他完成了一位專制國君的簡單模式。民眾普遍尊敬擁有世襲財產或顯赫祖先的人,皇帝無法去除這種心態。他樂於將榮譽的頭銜和優渥的薪俸賜給他的將領、官員和元老院議員,有些並不固定的恩典讓他們的妻子兒女分享。但是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羅馬市民一律平等,帝國的臣民都是羅馬的市民。這種極具價值的特性最後變得虛有其名。羅馬人再也不能用發言來制定法律,更無權選出每年任職的官員。他們一旦具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就會妨礙到主子專橫的意志。一度只有市民具備管理民政和指揮軍隊的資格,這樣才能接替祖先的征戰大業,後來這種資格卻被拱手讓給日耳曼或阿拉伯的大膽冒險家。

早期的愷撒在意“自由出身”和“奴隸出身”的區別,非常嚴格地加以辨識。這完全取決於“母親”的身份,要是她從受孕到分娩這段特定時間能證明是自由的市民,那麽就合乎法律的公正要求。奴隸被仁慈的主人釋放以後,立即成為“釋放奴”或“自由奴”的中間階級,但是他們並未解除服從和感恩的責任。一個自由奴辛勞工作所得的成果,他的庇主及其家人可以繼承三分之一,要是死後沒有子女或是遺囑,庇主甚至可以得到全部財產。查士丁尼尊重庇主的權利,不過他的恩典將處於低等階級的自由奴的羞辱標志移走:不論任何人,只要終止奴隸的身份,立即取得市民的資格,不得保留或延遲。雖然被釋放的奴隸並沒有被自然賦予自由出身的尊嚴,但是皇帝用他那至高無上的權力,將這種尊嚴再次賜給他們。從前為了防止釋奴的行為過於浮濫,使卑賤和貧窮的羅馬人迅速增加,法律對年齡、形式和數量都有限制。他最後將這些法令全部作廢,立法的精神有助於國內奴役制度的崩塌。然而在查士丁尼時代,東部行省到處充斥著人數眾多的奴隸,無論是家生奴還是購買獲得,都是供給主人使用,價格從10個金幣到70個金幣不等,依據他們的年齡、體能和受教育程度區分。[76]政府和宗教發揮影響力,使得處於依賴狀況下的艱難困苦能夠逐漸減少,一位臣民不再因自己有絕對的權力,能掌握奴隸的生命和幸福而自鳴得意。

自然法則使大多數動物愛護和教導幼小的後代。理性的法則使得人類以孝順回報父母。但是父親對子女獨有的、絕對的、永久的統治,是羅馬法的特有之處,這種傳統幾乎和城市的建立同時產生。無上的父權是由羅慕路斯創立確定,在實施3個世紀以後,刻在十人委員會的第四塊銅板上面。羅馬公民的成年兒子在廣場、元老院或軍營享有“人”的公權和私權,然而在父親家裏他僅是“物”,根據法律,他與動產、牛只和奴隸沒有差別,任性的主人可以將這些東西隨心所欲地轉讓或毀滅,在人世的法庭無須負任何責任。養育者的雙手可以收回無償賜予兒子的禮物,而無論是由兒子的勞力還是財產所獲得的東西,都會立即喪失所有權,成為父親名下的產業。他被偷的財物(他的牛只或兒女)可以通過同樣的盜竊方式取回,要是任何一方犯下非法侵害的罪行,他可以選擇賠償損害,或是聽任討厭的“動物”受到侵害不予理會。基於貧窮或貪婪,一家之主可以出售他的兒女或是他的奴隸。奴隸的狀況反而更為有利,在第一次釋奴以後就能恢復已經喪失的自由。兒子在被釋以後又要回到喪盡天良的父親身邊,可能被迫陷入第二次及第三次的奴役生活,一直要到三次出售和受釋以後,才能脫離一再被濫用的父權。

根據法律賦予父親自由處理的權力,父親可以對子女真正或虛假的過失施以責罰,像是鞭笞、囚禁、放逐,或是將子女與最卑賤的仆役鎖在一根鏈條上,送到農村去做苦工。父母的威嚴在於掌握著兒女的生死大權,執行血腥死刑的例子,絕不會受到懲罰,有時甚至會獲得贊揚。在羅馬的編年史中,上溯到龐培和奧古斯都之前的年代,到處都可以找到這類記載。無論是年齡、階級、執政官的職位、凱旋式的榮譽,都不能讓最顯赫的市民免於孝順父母的束縛。他自己的後代與共同的祖先全部包括在家庭之內。對於養子的要求就神聖和苛刻而言,與對親生子並沒有不同。羅馬的立法者並不害怕父權的濫用,雖然並不是沒有這種危險,但他們對父愛的親情具備無限的信心。這種被壓迫的狀態可以通過下面這種方式得到紓解:每一代人都能成功轉變成讓子女敬畏的父母和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