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羅馬法的“人”:自由人與奴隸、父權與夫權、配偶與婚姻以及監護制度(第4/4頁)

基督徒的君主最早指出個人的離婚是合理行為,從君士坦丁到查士丁尼,他們對這方面的規定,一直在帝國的習慣和教會的意願之間徘徊不定。《禦法新編》的編者急於改革《禦法集》和《民法匯編》有關的條款和罰則。根據最嚴苛的法律規定,妻子必須供養賭棍、酒鬼或解放奴(花花公子),除非他犯下殺人、下毒或褻瀆神聖的罪行,否則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可能要靠劊子手來解除。丈夫的神聖權利維持不變,能從通奸的羞辱中拯救自己的名聲和家庭。基督教的重罪條目,不管是對男性還是女性,都會隨著後續規定的變化而減少或增加。如果發生了像是不能人道、長期離家及宣誓修行這些重大阻障,允許撤銷雙方婚姻的權利義務關系。逾越法律允許的範圍會遭受很重的懲罰,婦女會被剝奪財產和飾物,甚至連束發針都要被沒收;要是男子犯了重婚之罪,將新婦娶回家中,被遺棄的妻子基於報復,可以合法奪取這名新婦的財產,籍沒有時用罰鍰來抵付。要是被處以流放到島嶼或是關在修道院的刑罰,那麽罰鍰的金額有時會增加很多。受到傷害的一方會解除婚姻的束縛,但是這一類的罪犯不得再度結婚,可能有固定的年限或是終生受到禁止。查士丁尼的繼承人屈從不幸臣民的祈求,恢復只要雙方同意就能離婚的自由。法學家一致贊成,神學家的意見產生了分歧,基督的教誨帶有曖昧不明的語意,立法者運用智慧,可以為他的需要找到合情合理的解釋。

羅馬人基於自然和社會的忌諱,對於婚姻和愛情的自由還是有限制。天生和普遍的本能禁止亂倫的交合,包含以下幾種關系:父母和子女之間,直系血親的尊親屬和卑親屬。至於在旁系和姻親方面,基於天性的常情置之不管,理性的觀點則保持沉默,社會的習慣形形色色,沒有一定的原則可資遵循。在埃及,親兄妹或姐弟的結婚[87]毫無顧忌,不受反對;斯巴達人可以娶父親的女兒;雅典人則是娶母親的女兒;叔父和侄女的婚禮受到雅典人的贊許,認為是最親密關系的幸福結合。羅馬的異教立法者不受利害關系和迷信行為的引誘,沒有增加禁止結婚的親等限制,但是他們堅決反對親兄妹的婚姻,視為不可饒恕的罪行,甚至考慮要將堂兄妹和姑表兄妹一並加以禁止,把父母親的兄弟姐妹和他們的配偶,當成自己的雙親來尊敬,就是姻親和收養也要仿效血緣的聯系。按照共和國感到自豪的典範,只有身為自由人的市民才能締結合法的婚姻。元老院議員的配偶要有光榮的家世或至少是自由出身,哪怕是國王的血統,也絕不可以與羅馬人的血統混合而成為合法婚禮。羅馬人用“異鄉人”的名稱,來貶低克裏奧帕特拉和貝雷尼塞的身份,把她們看成馬可·安東尼和提圖斯的侍妾。[88]這類稱呼對於東方女王的尊嚴確實造成了傷害,不能隨隨便便否定她們的習俗。

依據法學家嚴謹的看法,侍妾是出身奴隸或平民血統的婦女,成為羅馬市民專有和忠誠的伴侶,這時她還繼續保持獨身生活的狀態。她那謙遜和端莊的身份比妻子的地位要低,但受到法律的承認和贊同,不像娼妓那樣的下賤和羞辱。從奧古斯都時代到10世紀,這種次級婚姻盛行於西部和東部。人們常認為侍妾有謙卑的美德,比起講究排場和傲慢的貴婦人要好得多。關於這方面,兩位安東尼皇帝是最好的例子,他們都是有德的君主和當代的偉人,借此享受家室之愛的舒適和安寧。很多市民不能忍受獨身生活,但是又重視家庭的和諧,就仿效他們的辦法。任何時候要想使他們的非婚生子女得到合法的身份,只要與忠誠經得起考驗的伴侶舉行婚禮,就能立即完成地位的轉變。侍妾所生的後裔稱為非婚生子,與通奸、賣淫和亂倫的私生子有所區別。查士丁尼對這些私生子女,只勉強同意可以供養生活所需。非婚生子女對於受到一般人承認的父親,可以繼承六分之一的財產。按照嚴格的法律規定,私生子只能獲得母親的姓和身份,因而視狀況成為奴隸、異鄉人或市民。每個家庭的棄兒被國家收養,不會受到譴責。

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關系非常簡單一致,用羅馬人的說法就是“家庭教師”與“學生”,在《民法匯編》和《法學初步》裏有幾個專章加以說明。孤兒無論是本人還是財產,一定會委托一些言行謹慎的人給予監督和保護。如果去世的父親沒有指定人選,親等最近的父系親屬被迫充任必然的監護人。雅典人一直擔憂,要是把幼兒置於某些人的權力之下,他們會因幼兒的死亡而得到很大的利益。羅馬法公開宣布一項原則,繼承報酬時,同時要負起監護的職責。如果父親或直系血親無法提供有效的監護人,那就由城市的法務官或行省的省長提名,但按照法律排除以下的人員:精神錯亂的患者或盲人;無知識或無能力的人;過去有仇或利益沖突的人;兒女眾多或已經負有監護責任的人;同意出任為大眾服務的工作,如官員、律師、醫生和教授而獲得豁免權的人。等到幼兒長大可以說話或思考,就由他的家庭教師擔任法定代理人。等受監護人到了青春期,家庭教師的權威才告終止。沒有得到他的同意,學生的任何行為只要是使自己受到損害都不發生效用,雖然這可能會迫使其他人牟取私利。家庭教師對學生的保護自不待言,並且他會對學生的行為做出記錄。如果家庭教師不夠勤快或廉正,違犯神聖的委托,就會涉及民事或刑事的訟案。法學家把青春期很草率地定為14歲,但是心理才智的成熟比身體發育來得緩慢,因此要設置一位代管人來管理羅馬青年的財產,避免這些年輕人缺乏經驗或任性而為。受托人最早是由法務官任命,來使得一個家庭免於浪子或瘋子的盲目揮霍。法律迫使未成年人要請求類似的保護,一直要到他年滿25歲,所有的行為才被承認有效。婦女被判定要接受父親、丈夫或法定監護人永遠的監護。女性只能討好和服從他們,永遠無法到達理性和經驗的成熟年齡。古代法律表現出嚴苛和傲慢的精神,但在查士丁尼時代之前,已經在不知不覺中變得更為通情達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