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羅馬法的“人”:自由人與奴隸、父權與夫權、配偶與婚姻以及監護制度(第3/4頁)

羅馬的貴婦人在布匿戰爭獲勝以後,渴望享受一個自由和富裕共和國所共有的福利,她們的願望在父親和愛人的縱容之下得到滿足。嚴肅的監察官加圖[83]幾經努力,想要阻止她們的野心,但是沒有成功。她們不願舉行古代肅穆的婚禮,廢止每年要離家三天以中斷時效權的規定[84],要簽訂更為自由和明確的婚約,並且不會喪失自己的姓名或自主能力。她們的個人財產在確保所有權的狀況下可以與丈夫共同使用,揮霍的丈夫對於妻子的產業既不得讓售也不得抵押。為了防止不法轉移財產,法律禁止夫妻的相互賜予。任何一方處理不當,特別是使用另外的名字,會使未來的受惠對象構成盜竊行為。對於這種缺少拘束力和出於自願的結婚協定,宗教和官方的儀式並非絕對必要,雙方都處於相同的階級,這確保他們結婚後可以共同生活。基督徒恢復婚禮的莊嚴和隆重,從虔誠的祈禱和教士或主教的祝福中,獲得所有屬靈和精神的恩典與榮耀。會堂的傳統、福音的教誨以及全國或行省宗教會議的教規,對於婚姻這種神聖制度的源起、效力和責任都已經詳細律定。基督徒出於良心的自覺,對於教會統治者的信條和譴責更為敬畏。然而查士丁尼的官員並不隸屬於教會的管轄。皇帝參酌古代法學家的見解,當時他們還沒有建立類似的宗教信仰,所以在《禦法集》和《民法匯編》中采用的婚姻法,直接出於公正、策略和兩性的天賦自由這些塵世的動機。

任何合理契約以獲得當事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除此以外,羅馬人的婚姻在事先要獲得父母的認可。當前有些法律逼迫得父親要供應成年女兒的需要,但是在那個時代,即使父親患有精神錯亂,也需要獲得他的同意,通常認為不容他人取代。羅馬人解除婚約有種種不同的原因[85],但是最莊嚴的誓約,包括古代的麥餅聯婚禮在內,越是隆重的儀式越容易被人放棄。在最早的年代,一個家庭的父親會賣掉他的兒女,他的妻子和兒女處於同樣的境地,這個家庭的法官可以處死觸怒他的人,要是出於善心,可以把她趕出家門。可憐的女性永遠過著毫無希望的奴役生活,除非丈夫基於自己的方便才行使離婚這種男性的特權。羅馬人放棄運用這種誘人的權利大約有500年之久,使他們備受贊譽。[86]不過這同樣也表明這種結合缺乏平等的條件,暴君沒有意願要放棄他的奴隸,奴隸也不能與暴君脫離關系。等到羅馬的貴婦人成為夫君平等而自願的伴侶,就要運用新的法律體系。婚姻就像其他的合夥關系,只要當事人的一方放棄權利,就可以解除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經過3個世紀的繁榮和腐化,這種原則被毫無限制地運用,甚至到泛濫成災的地步,情欲、利益和任性使人每天都有離婚的動機。一個自由奴的委托、一次談話、一個簽字、一則信息、一封函件,就能宣布雙方的離異。人類最美妙而珍貴的結合,墮落成為利潤或享樂的短暫交往。根據生命的不同情況,兩性交替受到羞辱和傷害:一名愛情不專的配偶將她的財產轉移到新的家庭,遺棄自己的無數後代,甚至有的還是私生子,將他們置身於前任丈夫的父權之下,由他去處置;一名美麗的處女可能在離開人世時,已經衰老、窮困而且沒有親友照顧;當羅馬人受到奧古斯都的壓迫要他們結婚時,一般而言都表現出很勉強的態度。這也可以充分顯示,那時盛行於社會的制度對於男性相當不利。這些經驗可以全面而清晰地用來駁斥似是而非的理論,展現出離婚的自由對於幸福和德行毫無貢獻。極為方便的離異會摧毀人與人之間所有的互信,任何瑣碎的爭執都會釀成激烈的後果。丈夫和外人之間微小的差別,非常容易就能被去除,要遺忘更是不費吹灰之力。一名貴婦人在5年之內投入8名丈夫的懷抱,貞節對她而言完全失去意義。

惡習的發展如此快速,要想矯正是遠水難救近火,收效甚低。羅馬的古老宗教崇拜中,有一位特別的女神聽取婚姻生活的怨言,並且加以調解使爭吵的夫婦能和好如初,但是她的稱呼叫維裏普拉卡,意思是丈夫的撫慰者,非常明白地顯示出,她期待哪一方會展現順服和悔悟。監察官負責裁判市民所有的行為,第一個運用離婚特權的人提到他之所以會產生這種動機,完全是聽從監察官的指使。有位元老院議員沒有聽從他的朋友的建議,就休掉了身為處女的配偶,結果被除名趕出元老院。不論采取哪種行動想要拿回嫁妝,法務官作為主持正義的執法者,都要審查發生的原因和雙方的情況,通常在可能範圍之內有利於無罪和受害的一方。奧古斯都整合兩種官員的權力,對於離婚過於浮濫采取抑制或懲責兩種不同的方式。對於如此重要和審慎的行為,必須有7名羅馬證人在場才產生合法的效力。只要丈夫讓人感到憤怒而且有適當的證言證明他有錯,他就得立即或是在6個月之內退還嫁妝,而不是原來規定的可以拖延2年之久。不過如果他能指控妻子的不法行為,她的罪行或輕佻會受到懲罰,讓她喪失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的嫁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