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蠻族的法律原則、司法體系及審判方式(第2/2頁)

在平靜地制定法律時,他們嚴正宣稱蠻族的生命比羅馬人更有價值。法蘭克人出身的地位顯赫的人士被稱為安特盧斯遜[406],他們的身價提升到600個金幣;高貴的省民獲得與國王同桌用餐的榮幸,但合法謀殺他們只要付出300金幣的代價。謀殺一個法蘭克人在通常的條件下賠償200金幣就綽綽有余,但低賤的羅馬人處於羞辱和危險的處境,賠償的數額少到只有100或50金幣。在這種狀況下,法律不能提供任何公平和理性的原則,公眾要想得到保護完全取決於個人的實力。但立法者其實是經過權衡後才如此制定,立法的原則不是基於公平正義而是合乎策略需要,那就是拿損失一個士兵或一個奴隸來做比較。傲慢而貪婪的蠻族用高額的罰鍰來保護自己的頭顱,對於毫無防護能力的臣民則只提供少得可憐的幫助。時間可以逐漸消除征服者的倨傲作風,以及被征服者的忍讓態度。經驗帶來的教訓告訴最勇敢的公民,他可能會受到比他施加於人更為嚴重的傷害。等到法蘭克人的言行舉止稍減剽悍之氣,他們的法律也更為殘苛。墨洛溫王朝的國王想要效法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用公正的態度厲行嚴刑峻法。[407]在查理曼帝國時代,謀殺通常會被判處死刑,現代歐洲的司法體系處以極刑的案例有增無減。[408]

君士坦丁將治民和領軍的權責加以區分,蠻族又再度合並兩者的職權。條頓口音刺耳的稱呼,也改用聲調柔和的拉丁頭銜,像是公爵、伯爵和統領。就是這些官員在管轄的地區內指揮部隊、推行政務和主持審判。[409]態度蠻橫而大字不識的酋長,很少能有資格執行法官的職責,因為擔任法官要有明智的理念和充分的才能,經驗的獲得和學識的增進在於辛勞的教導和栽培。所以就酋長而言,粗魯而又無知迫得他們采用簡便而易明的方法對審判的案件做出裁定。每一種宗教的神明都能被用來肯定證人所言屬實,或是懲罰偽證的謊言。但是日耳曼的立法者過於單純,對於這種有力的工具造成誤用或濫用的現象,有關系的被告只要有一群友善的證人在法庭出現,嚴正宣告他們相信被告或提出保證,就可以證實他的清白並判定無罪。無罪判決所需的法定證人的數量由起訴罪名的輕重來決定。72位證人異口同聲的證詞,就可以釋放一個縱火犯和殺人兇手。

當法蘭西皇後的貞潔引起懷疑,300位挺身而出的貴族毫不遲疑地宣誓作證,年幼的君王確實是她去世丈夫所出。[410]頻繁和明顯的偽證的罪行和醜聞,使得法官去除這些危險的誘惑,並用著名的水與火的實驗來判定證詞的真偽。這些異乎尋常的審訊是那麽難以捉摸,以至於在很多案件當中,要不是奇跡介入就無法證實被告到底是有罪還是清白無辜。像這類奇跡完全是出於欺騙和無知,然而使用如此簡單明了而又絕對可靠的方法,即使是最錯綜復雜的案件也很容易水落石出。狂暴的蠻族拒絕接受官員的裁定,對於上帝的判決只有啞口無言地聽從。[411]

決鬥審判在一個黷武成性的民族中,逐漸獲得大眾的認同和法定的權威,他們不相信勇敢的戰士應該死去而膽小的懦夫反能偷生。[412]不論是在民事還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還是控訴者、被告甚至是證人,在缺乏合法的證據時,都要面臨對手致命的挑戰。這對他們而言是一種義務,要不就放棄這個控案,不然就得公開在比武場的決鬥中維護自己的榮譽。他們按照所在國家的習慣,可以實施徒步戰鬥或是馬上對決。[413]至於決定用刀劍還是長矛,要經過天意、法官或人民的批準。這種血腥的法律是由勃艮第人引進高盧的。阿維圖斯提出指責和抗議以後,他們的立法者甘多柏德不惜親身回答。[414]這位勃艮第國王對他的主教說道:“你的說法不對。國家的戰爭和私人的決鬥都要接受神的裁決,主難道不是應該將勝利賜予堅持正義的人士嗎?”

基於這種論點占有優勢,荒謬和殘忍的決鬥被看作是一種審判的方式,特別是在日耳曼的一些部族中非常盛行,很快傳播開來,為歐洲所有君主國采用,從西西裏一直到波羅的海。經過10個世紀以後,合法暴力的時代還沒有完全消逝。聖徒、教皇和宗教會議對這一行為的譴責都沒有奏效,這似乎可以證明迷信的影響力已經減弱,也可能是與理性和人道結合以後造成的反常現象。法庭沾染無辜者和受尊敬市民的鮮血,法律現在向富人示惠而屈服於強者。那些衰老、弱小和怯懦的人們,不得不拋棄最合理的要求和權利,以免在不公平的搏鬥中遭遇危險而被判定有罪,再不然就要依靠雇用的打手給予令人懷疑的協助。這種壓迫性的判處形式被強加於高盧省民頭上,對他們人身和財產造成傷害,導致怨聲載道。不論個人的力量和勇氣能到達何種程度,勝利的蠻族喜愛武器而且經常練習,無形中就要高人一等。被征服的羅馬人被不公正地傳喚,一再進行血腥的鬥爭,先天就處於不利的地位。[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