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蠻族的法律原則、司法體系及審判方式

只有法蘭克人或稱法蘭西人,才是歐洲唯一有資格自詡為西部帝國征服者不朽基業的繼承人。但是在他們征服高盧以後,緊接著就陷入了10個世紀的混亂和愚昧。由於學術的復興,學生接受雅典和羅馬學派的教育,輕視蠻族出身的祖先;他們充滿耐心、勤奮工作,準備所需要的材料以滿足或激發他們對更為輝煌的遠景的好奇心,在達成這個目標之前,有很長一段時間已經悠然消逝。[399]批評和哲學的眼光終於指向法蘭西的古代事物,但即使是哲學家也沾染了自以為是和泛情緒化的通病。有關高盧人的奴性以及他們與法蘭克人之間自願而平等的聯盟關系,成為非常極端而獨特的體制,被很草率地相信並固執地為其辯護。有兩派人毫無節制地相互指控,說是對方陰謀反對群眾的權利、貴族的地位和人民的自由。然而尖銳的沖突有利於運用知識和天才的反對力量,每個對手在交互受到壓制和獲得勝利以後,可以根除一些古老流傳的謬誤,建立若幹顛撲不破的真理。一個不帶偏見的陌生人,從他們的發現、他們的爭辯,甚至他們的謬誤所傳授的指導中,掌握一些原始的材料,可以描述出在高盧臣服於墨洛溫王朝國君的武力和法律之後,羅馬省民所面對的情況。

不論怎麽說,人類社會處於蒙昧未開而且奴役成性的極端落後狀況,乃是被若幹一成不變的常用規則所限制。塔西佗逐項敘述日耳曼人原始的純樸天性,發現公眾和私人生活中一些永久的原則或習慣,保存在忠實信守的傳統之中,一直到文字和拉丁語的傳入才有所改變。[400]早在墨洛溫王朝建立國王的推選制度之前,法蘭克人是最有勢力的家族或部落,就指定了四位德高望重的酋長草擬《薩利法典》。[401]他們辛勞的成果經過三次人民大會的審查和核定,等到克洛維接受洗禮以後,發現有些條文與基督教產生矛盾或無法並存,就根據需要視當時的狀況加以改進。克洛維的幾個兒子對《薩利克法典》再度正式修正,達戈伯特在位時終於將法典以目前的形式經過訂正以後頒布,這時法蘭西君主國建立已經有一百年之久。

就在這個時期,《裏普利安習慣法》重新改寫後刊行,查理曼本人是那個時代和自己國家的立法者。要是對於這兩部民族法典進行深入的研究,可知有關條款仍舊在法蘭克人中盛行一時。[402]同樣的關懷也延伸到屬國,墨洛溫王朝的國王運用最高權力,對阿勒曼尼人和巴伐裏亞人簡陋的法規,非常用心地重新編修再予批準。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比法蘭克人更早征服高盧,他們卻缺乏耐性創立這方面的成就,須知法律是文明社會最基本的福祉之一。尤裏克是第一個哥特君主,將人民的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形諸文字,然而勃艮第人的法律著眼於政策的要求而非司法的公正,為的是安撫高盧臣民在重負下的痛苦,想要重新獲得他們的擁戴。因此,基於奇特的巧合,在日耳曼人架構出非常單純的法規的同時,羅馬人精心發展的司法體系已經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我們可以就《薩利克法典》和《查士丁尼羅馬民法匯編》來比較兩者之間最初發軔與完全成熟的民智。無論是否有人堅持一己之見認為野蠻的習性更為優越,我們在冷靜考量後,還是認為羅馬人具有無可超越的優點,不僅在於科學和理性,更在於他們所體現的人性和公正。然而蠻族的法律適應於他們的需要和意願、行業和能力,他們從最初的所作所為到後來的一切建樹,都致力於保持社會的和諧與促進社會的發展。墨洛溫王朝並沒有對形形色色的臣民強制律定統一的行為準則,而是允許帝國每個民族甚至各個家庭自由運用他們自身所擬訂的規定。羅馬人也不會被排除在合法的寬容精神所帶來的共同福祉之外。子女要接受父母的法律,妻子要接受丈夫的法律,而自由奴要接受庇主的法律。在所有的法律案件中,任何地方任何民族所屬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或是控訴者必須遷就被告的法庭,而被告經常請求司法給予自由心證的權利,可以被認定為無罪。如果一個公民當著法官的面,公開聲明他想活在何種法律之下,選擇他想歸屬的民族團體,這樣就能擁有更寬廣的自由空間。像這種非常特定的恩惠,可以廢除勝利所帶來的不公正差別待遇。但這些權利要靠自己去爭取,蠻族養成的自由意志和尚武習性占有莫大的優勢,羅馬省民習慣了敢怒不敢言,就他們的條件而言只會選擇忍受痛苦。[403]

當鐵面無私的法庭要處死一個謀殺犯時,等於是在保證每個平民都有不容侵犯的權利。法律、官吏和整個社區都在護衛個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在日耳曼結構松散的社會中,報復行為被視為光榮之舉,通常會受到人們的認同和贊許。獨立不羈的武士自己動手責罰或是提出辯護,對別人施予傷害或是接受傷害。要是他出於自私的行為或憤怒的情緒,使敵人成為不幸的犧牲品,這時他畏懼的只是死者子孫和親友的憎恨所引起的報復。官吏自知缺乏制裁力量,過於軟弱,介入之後無法懲處而只能調解。要是能說服或強迫爭執的兩方,付出和接受相當金額作為“血錢”[404],對於這種處理的方式就已經感到滿足。法蘭克人的脾氣兇暴,反對嚴厲的判決和處罰,藐視無效的約束力量。他們純樸的作風被高盧的財富腐化後,因一時沖動或有意為之而犯下罪行,不斷侵犯公眾的安寧。任何一個主持正義的政府,對於謀殺一名農夫還是一個君主,都會處以相同的刑責。但法蘭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展現出種族的偏私和不公,這是征服帶來的最大淩辱和暴虐。[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