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段祺瑞組責任內閣(第3/3頁)

本大總統咨復,以決定憲法為國民會議職權,俟復選告竣,召集開會,以征正確民意;蓋猶是以民國憲法為範圍之本意也。立法院復據全國請願聯合會、全國公民代表團等再行請願,開會議決,按《約法》第一章第八條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定以國民代表大會決定國體,並議定《組織法》,咨請公布施行。

查立法院原咨稱本大總統咨復,辦法已定,不敢輕易變更,特以尊重民意,重付院議,僉謂民心之向背,為國體取舍之根本,該院議決投票,標明贊成或反對,各代表本有自由之權,是立法院為尊重民意而建立此項法案,本大總統自當如議公布。其時滿、蒙各王公及各省區文武官吏等,仍請速定君主立憲,情詞摯切,迫不及待。本大總統又以改革國體,事端重大,輕率更張,殊非事宜,但《約法》所載,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解決國體,自應聽之國民,惟令以督飭所屬,維持秩序,靜候國民之最後解決;是本大總統不肯輕聽急迫之請求,而兢兢以正確民意為從違,尊重國民主權之心,固可大白於天下。且叠有明令電諭,嚴誡各省區國民代表大會選舉監督等遵照法案,慎重將事,勿得急遽潦草,致生流弊,並特派大理院院長董康、肅政史蔡寶善、夏寅官、傅增湘、麥秩嚴稽查國民代表選舉不合法者,更正取消。本大總統尊重民意,務求正確,杜漸防微,尤無所不至。

迨國民代表大會報送決定團體票數,全體主張君主立憲,又由各國民代表全體推戴本大總統以帝位,並委托立法院為總代表,籲請正位前來;本大總統以《約法》內民國主權本於國民全體,既經國民代表大會全體表決,在國體自無討論之余地,惟於推戴一舉,自問功業本無足述,道德不能無慚。

又以民國初建,本大總統曾向參議院宣誓竭力發揚共和,今若帝制自為,則是背棄誓詞,於信義無可自解,特將推戴書送還,並令熟籌審慮,另行推戴,以固國基;而在本大總統則仍以原有之名義及現行之各職,維持全國之現狀,此不願以帝位自居之心,昭然可見。國民代表大會總代表等不諒鄙誠,迫謂無功薄德,為謙抑之過言,又謂當日誓詞,根於元首地位,而元首之地位,根於民國之國體,國體實定於國民之意向,元首當視乎民意為從違,民意共和,則誓詞隨國體為有效,民意君憲,則誓詞亦隨國體而變遷,迫切籲請,使本大總統無可諉避,只得以創造宏基,事體繁重,不可急遽進行,致涉疏率,飭令各部院詳細籌備,籌備完竣,再請施行。

本大總統所以借詞籌備,不即正位者;蓋始終於辭讓初衷,未嘗稍變也。本大總統以誠待物,凡各官吏之推戴,容有不出於本衷,各黨派之主張,容不免於偏執,及各監督之辦理選舉,各代表之投票解決,容有未臻妥善完備之處,然在當時惟見情詞敦摯,眾口同詞,本大總統既不敢預存逆臆之心,實亦無從洞察其用意。即今之反對帝制者,當日亦多在贊成之列,尤非本大總統之所能料及,此則不明不智,無可諱飾者也。

滇、黔兵起,本大總統內疚不遑,雖參政院議決用兵而國軍但守川、湘,未嘗窮兵以逞,且憫念人民,寢饋難安,何堪以救國救民之初心,竟資爭利奪權之借口?而籲請正位,文電紛馳,特降令不許呈遞,並令提前召集立法院,冀早日開會,征求意見,以期轉圜。繼念萬方有罪,在予一人,苦我生靈,勞我將士,群情惶惑,商業凋零,撫衷內省,良用矍然;是以明令宣示將承認帝制之案,即行取消,籌備事宜,立即停止。事實本末,略具於斯,原案具存,可以復按。除將各省區軍民長官叠請改變國體暨先後推戴並請早登大位各文電另行刊布外,特此宣布,鹹共聞知!此令。

國務卿段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