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衛所制度之崩潰(第2/4頁)

一方面私役兵士,借以漁利。《明成祖實錄》卷六一八:

永樂五年六月辛卯,禦吏蔣彥祿言:國家養軍士以備功戰,暇則教之,急則用之,今各衛所官夤緣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數,假借名義以避正差,賄賂潛行,互相蔽隱。

《明史·李邦華傳》:

京營故有占役、虛冒之敝。占役者,其人為諸將所役,一小營至四五百人,且有賣閑、包操諸弊。虛冒者,無其人,諸將及勛戚、庵寺、豪強以蒼頭冒充選鋒壯丁,月支厚餉。

結果是除大批的衛軍逃亡外,又逼使一部分為盜賊,擾亂地方治安。《明英宗實錄》卷一二六:

正統十年二月辛亥,直隸禦史李奎奏:沿海諸衛所官旗,多克減軍糧入己,以致軍士艱難,或相聚為盜,或興販私鹽。

衛軍逃亡缺額,竟成為衛所官旗的利源,一方面他們可以幹預沒逃亡者的月糧,一方面又可以向逃亡者索賄。以此一任行伍空虛,不加過問。《明成祖實錄》卷一五七:

永樂十二年十月辛巳,上諭行在兵部臣曰:今天下軍伍不整肅,多因官吏受賕,有縱壯丁而以罷弱充數者,有累歲缺伍不追補者,有偽作戶絕及以幼小紀錄者,有假公為名而私役於家者,遇有調遣,十無三四,又多是幼弱老疾,騎士或不能引弓,步卒或不能荷戈,綏急何以濟事。

五年後,監察禦史鄧真上疏說軍衛之弊。也說:

內外各衛所軍士,皆有定數,如伍有缺,即當勾補。今各衛所官吏,惟耽酒色貨賄,軍伍任其空虛。及至差人勾補,縱容賣放,百無一二到衛。或全無者。又有在外聚妻生子不回者。官吏徇私蒙蔽,不行舉發。又有勾解到衛而官吏受贓放免,及以差使為由,縱其在外,不令服役,此軍衛之弊也。[147]

衛軍或秘密逃亡。如《明英宗實錄》卷四七所記:

正統三年十月辛未,巡按山東監察禦史李純言:遼東軍士往往攜家屬潛從登州府運船,越海道逃還原籍,而守把官軍受私故縱。飭嚴加禁約。

或公開請假離伍。如同書卷一四一所記:

正統十一年五月己卯福建汀州府知府陸征言:天下衛所軍往往假稱欲往原籍取討衣鞋,分析家資,置借軍裝。其官旗人等,貪圖賄賂,從而給與文引遺之。及至本鄉,私通官吏鄰裏,推稱老病不行,轉將戶丁解補,到役未久,托故又去,以致軍伍連年空缺。

其因罪謫戍的,則預先布置,改易籍貫,到衛即逃,無從根補。《明宣宗實錄》卷一〇七:

宣德八年十二月庚午,巡按山東監察禦史張聰言:遼東軍士多以罪謫戍,往往有亡匿者。皆因編發之初,奸頑之徒,改易籍貫,至衛即逃,此及勾追,有司謂無其人,軍伍遂缺。

在這種情形之下,衛所制度建立的第一天就已伏下崩潰的因素。《明史·兵志四》記起吳元年十月到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余。到正統三年這數目就一跳跳到一百二十萬有奇,占全國軍伍總數的三分之一。[148]同年據巡按山東監察禦史李純的報告,他所視察的某一百戶所,照理應有旗軍一百二十人,可是逃亡所剩的結果只留一人。[149]

這制度等不到土木之變,等不到嘉靖庚戌之變和倭寇的猖獗的試驗,已經完全崩潰了。

衛所制度是明代立國的基礎,衛所軍兵之不斷逃亡,一方面表明了這制度內在的弱點,一方面也泄露出統治權動搖的消息。這情形使政府感覺到非常恐慌,極力想法補救。把追捕逃軍的法律訂而又訂,規定得非常嚴格。《明史·兵志四》記:

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余。於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十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

把逃軍的責任交給衛所官旗,讓他們為自己的利益約束軍士。這制度顯然毫無效果,因為在十年後又頒布了同樣性質的科令。《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洪武十三年五月庚戌,上諭都督府臣曰:近各衛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統之者不能撫恤,宜量定千百戶罰格。凡一千戶所逃至百人者千戶月減俸一石,逃至二百人減二石。一百戶所逃及十人者月減俸一石,二十人者減二石。若所管軍戶不如數及有病亡事故殘疾事,不在此限。

洪武十六年命五軍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洪武二十一年以勾軍發生流弊,命衛所及郡縣編造軍籍。《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三:

九月庚戌,上以內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於民。乃詔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違者坐罪。尋又詔天下郡縣,從軍戶類造為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自是無詐冒不實,役及親屬同姓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