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一 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地主階級對於農民的殘酷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迫使農民多次舉行起義,以反抗地主階級的統治。從秦朝的陳勝、吳廣、項羽、劉邦起,中經漢朝的新市、平林、赤眉、銅馬和黃巾,隋朝的李密、竇建德,唐朝的王仙芝、黃巢,宋朝的宋江、方臘,元朝的朱元璋,明朝的李自成,直至清朝的太平天國,總計大小數百次的起義,都是農民的反抗運動,都是農民的革命戰爭。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的規模之大,是世界歷史上所僅見的。在中國封建社會裏,只有這種農民的階級鬥爭、農民的起義和農民的戰爭,才是歷史發展的真正動力。因為每一次較大的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的結果,都打擊了當時的封建統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151]

明初的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元末農民起義的結果,它首先表現在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方面。

經過二十年長期戰爭的破壞,人口減少,土地荒蕪,是明朝初年的普遍現象。例如唐宋以來的交通要道、繁華勝地的揚州,為青軍(又名一片瓦、長槍軍,是地主軍隊)元帥張明鑒所據,軍隊搞不到糧食,每天殺城裏的老百姓吃。龍鳳三年朱元璋部將繆大亨攻克揚州,張明鑒投降,城中居民僅余十八家。新任知府以舊城虛曠難守,只好截西南一隅築而守之。[152]如潁州,從元末韓咬兒在此起義以後,長期戰亂,民多逃亡,城野空虛。[153]特別是山東河南地區,受戰爭破壞最重,“多是無人之地”[154]。洪武元年閏七月大將軍徐達率師發汴梁,徇取河北州縣,時兵革連年,道路皆榛塞,人煙斷絕。[155]有的地方,積骸成丘,居民鮮少。[156]洪武三年,濟南府知府陳修和司農官報告: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157]到洪武十五年晉府長史致仕桂彥良還說,“中原為天下腹心,號膏腴之地,因人力不至,久致荒蕪”。二十一年河北諸處,還是田多荒蕪,居民鮮少。三十年常德、武陵等十縣土曠人稀,耕種者少,荒蕪者多。[158]名城開封,以戶糧數少,由上府降為下府。[159]洪武十年,以河南、四川等布政司所屬州縣,戶糧多不及數,凡州改縣者十二,縣並者六十。十七年令凡民戶不滿三千戶的州改為縣者三十七。[160]

針對這種情況,朱元璋於吳元年五月下令凡徐、宿、濠、泗、壽、邳、東海、襄陽、安陸等郡縣及今後新附土地人民,桑麻谷粟稅糧徭役,盡行蠲免三年,讓老百姓喘一口氣,把力量投入生產。[161]集中力量,振興農業,用移民屯田、開墾荒地的辦法調劑人力的不足。興修水利,種植桑棉,增加農業生產的收入。官給耕牛種子,墾荒地減免三年租稅,遇災荒優免租糧等措施,解決農民的困難。此外,還設立預備倉、養濟院等救濟機關。

他常說:“四民之中,莫勞於農,觀其終歲勤勞,少得休息。時和歲豐,數口之家猶可足食,不幸水旱,年谷不登,則舉家饑困……百姓足而後國富,百姓逸而後國安,未有民困窮而國獨富安者。”[162]又說:“夫農勤四體,務五谷,身不離濙畝,手不釋耒耜,終歲勤動,不得休息。其所居不過茅茨草榻,所服不過練裳布衣,所飲食不過菜羹糲飯,而國家經費皆其所出……凡一居處服用之間,必念農之勞,取之有制,用之有節,使之不至於饑寒,方盡為上之道。若復加之橫斂,則民不勝其苦矣。”[163]政府收入主要來自農村,糧食布帛棉花、人力都靠農民供給,農業生產如不恢復和發展,這個政權是支持不下去的。

移民的原則是把農民從窄鄉移到寬鄉,從人多田少的地方移到人少地廣的地方。洪武三年六月,徙蘇州、松江、嘉興、湖州、杭州無業農民四千多戶到濠州種田,給牛具種子,三年不征其稅。又移江南民十四萬戶於鳳陽。九年十月徙山西及真定民無產者於鳳陽屯田。十五年九月遷廣東番禺、東莞、增城降民二萬四千四百余人於泗州屯田。十六年遷廣東清遠瑤民一千三百七人於泗州屯田,以上皆為繁榮起義根據地及其附近的措置。二十一年八月以山東、山西人口日繁,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處閑曠之地,置屯耕種。二十二年以兩浙民眾地狹,務本者少而事末者多,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迤南滁、和等處起耕。山西貧民徙居大名、廣平、東昌三府者,凡給田二萬六千七十二頃。二十五年徙山東登、萊二府貧民五千六百三十五戶就耕於東昌,二十七年遷蘇州府崇明縣無田民五百余戶於昆山開種荒田。二十八年青、兗、登、萊、濟南五府民五丁以上及小民無田可耕者起赴東昌,編籍屯種,凡一千五十一戶,四千六百六十六口。到二十八年十一月東昌三府屯田遷民共五萬八千一百二十四戶,政府收租三百二十二萬五千九百八十余石,棉花二百四十八萬斤。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處,屯田租二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萬五千五百余斤。[164]凡移民墾田都由政府給予耕牛種子路費。洪武三年定制,北方郡縣荒蕪田地,召鄉民無田者墾辟,戶給十五畝,又給地二畝種蔬菜,有余力的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其馬驛巡檢司急遞鋪應役者,各於本處開墾,無牛者官給之。若王國所在,近城存留五裏以備練兵牧馬,余處悉令開耕。[165]又令凡開墾荒田,各處人民先因兵燹遺下田土,他人開墾成熟者聽為己業。業主已還,有司於附近荒田撥補。復業人民現在丁少而原來田多者,不許依前占護,止許盡力耕墾為業。見今丁多而原來田少者,有司於附近荒田驗丁撥付。[166]洪武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問何處,唯犁到熟田,方許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數。若有余力,聽其再開。又令山東概管農民,務見丁著役,限定田畝,著令耕種。敢有荒蕪田地流移者,全家遷發化外充軍。二十八年令,二十七年以後新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收田租),若地方官增科擾害者治罪。鼓勵人民大力開墾。[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