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傳奇時代(第4/4頁)

除了朱權、朱有燉這樣的皇族戲劇家之外,明初還有一些雜劇作家在活動著,如王子一、劉兌(東生)、谷子敬、楊文奎、李唐賓、楊訥(景言)、劉君錫、賈仲明、黃元吉等,成績都不很突出。他們涉及愛情題材較多,但又喜歡用神仙道化、金童玉女之類的方式來處理,使這些戲在思想內容和藝術技法上都沒有太多可觀之處。

更何況,這些沒有獲得太大成績的劇作家還遇到了明朝統治者對戲劇事業的鉗制性法律。明朝統治者一方面慫恿聲色之樂,褒獎忠孝之劇;另一方面又對戲劇活動劃下了一條很嚴格的界線,並讓刀兵守衛。這兩方面,無論哪一方都嚴重地損害了戲劇事業的發展。下面這條法令發布於永樂九年(1411):

今後人民倡優裝扮雜劇,除依律神仙道扮、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及歡樂太平者不禁外,但有褻瀆帝王聖賢之詞曲、駕頭雜劇,非律所該載者,敢有收藏、傳誦、印賣,一時拿送法司究治。奉聖旨,但這等詞曲,出榜後,限他五日都要幹凈,將赴官燒毀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殺了。(顧起元:《客座贅語卷十·國初榜文》。)

不禁的範圍是那麽狹小和可笑,禁止的手段又是那麽野蠻和兇暴,連收藏一個朝廷不喜歡的劇本都要“全家殺了”。這種“法令”當然也只是為了社會訓誡而呈一時刀筆之快,很難真正實行,但在這種氣壓下,雜劇更難找得到自救之道。

明中期之後,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整個思想文化領域裏新鮮空氣的出現,戲劇事業再度昌盛,冷落於一隅的雜劇也曾稍稍活躍。但是,一種更為壯闊的戲劇現象早已出現在劇壇,雜劇的風華年月,已經“黃鶴一去不復返”。它以自己的衰落,證明著新的戲劇樣式的勝利。

雜劇的歷史使命,已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