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朱元璋:心理咨詢記錄(第4/8頁)

李淑妃是太子朱標的生母,為人明敏,據《西園見聞錄》、《明史·李淑妃傳》載,此人“事上有禮,撫下有恩,遇事有斷,內政悉委之”,可謂是患者的“賢內助”,在馬皇後去世後代理皇後職責。患者四子朱棣為謀帝位,曾拉攏利誘她,她委婉謝絕:“妾備位嬪妃,所任者,浣濯庖廚之責也,儲位大事,非妾所知。”此事被朝中傳為佳話。

洪武三十年(1397年),患者得了一場大病,以為自己將去世,因擔心歷史上母後臨朝的事重演,把李淑妃的哥哥叫來,叫兄妹相見,說:“你跟隨我幾十年,朝夕在左右盡心盡力,所以叫你們兄妹相見,盡盡骨肉之情吧。”李淑妃明白這是賜自己死,遂上吊自殺。患者撫屍而哭,對其兄說:“朕不是不知道你妹賢惠,只是人心難測,擔心她日後會演武後之禍,只得強抑自己的感情這樣做,以為朕寡恩薄德,此為天下也。”

在他看來,任何親人、朋友,都不過是事業的工具。他為自己能戰勝兒女私情,實行鐵血手腕而十分自豪,認為這是自己不同於平庸的常人的地方。

由於天賦較高,又極為投入,患者在事業上取得巨大成功,因此助長了其自大的傾向。

實際上,在他的舉動中,有許多明顯的矛盾之處,他自己意識不到,別人也不敢指出來。這反映出他的一貫正確意識不可挑戰。比如他制定的《大誥》,一篇之中,對同一種犯罪的處罰往往前後不一。如《大誥續編》第十二條規定:“非朝廷立法,閑民擅當幹辦名色,官民皆梟於市。”就是說,基層政府擅自任用普通百姓為官吏,任用者與被任用者皆斬。第十六條又規定:“濫設無籍之徒當幹辦人,並有司官吏,族誅。”同一罪狀,又上升為族誅。第六十二條則規定:“私下擅稱名色,與不才官吏同惡相濟虐害吾民者,族誅……有司淩遲處死。”又不同於前。有些規定,則任性而為,幾乎無法執行。如,為了革除官吏擾民,禁止官吏下鄉,規定凡有“違旨下鄉,動擾於民,許民間年高有德耆民率精壯拿赴京來,處以極刑”。而官吏如不下鄉,許多政事則根本無法辦理,下情不能上達。對此,解縉上書說:“國初至今二十載無幾時不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可謂說出了別人不敢說的心裏話。總而言之,錯全在他人,對總在自己。這就是患者的自我認識。

4.嫉妒心強,不願看到別人比自己成功,比自己幸福。

從患者的行為推斷,他特別痛恨那些家庭生活幸福的官僚地主。這既與患者早年經常受富人欺壓有關,同時患者可能認為自己雖然高高在上,但是生活中充滿焦慮、煩惱,整日勞心,沒有什麽樂趣可言。患者個性刻板,沒有什麽興趣愛好。年齡大了,身體每況愈下,覺得生活越來越枯燥灰暗,而那些官僚地主整日豐衣美食、絲竹管弦,活得尤為滋潤,所以心中特別不平衡。因此,在歷朝歷代中,他給官員的俸祿最少,對官員最為刻薄。如果官員們只拿他規定的工資,那麽連溫飽都解決不了,而貪汙一旦被發現,則會受到最可怕的懲罰。

患者稱帝後的歷次大屠殺,不僅是因為“迫害妄想”,也是想踐踏他人的幸福。他對富人有一種天生的敵意。江南首富沈萬三,因要效忠新朝,捐款修了三分之一的南京城墻,患者因嫉其富有,毫無道理地沒收沈氏的全部家財,發往極邊充軍。借四大案,隨意牽連地方富戶,僅僅吳江一縣就有千戶地主被抄家流放。《明史》形容為“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吳寬《匏翁家藏集》則載,有的地方,因為族誅過多,“鄰裏殆空”,“一時富室或無一存焉”。

另據《明太祖實錄》,患者最看不慣那些懂得享受生活、有能力享受生活的人。有一次,聽說京衛將士閑暇飲酒,他就將他們招來訓斥一通:“近聞爾等耽嗜於酒,一醉之費,不知其幾,以有限之資供無饜之費,歲月滋久,豈得不乏?”他對青年人下棋、玩球、吹簫、唱曲異常痛恨。《大誥》載,他曾頒旨,令在京但有軍官軍人學唱的割了舌頭,下棋、打雙陸的斷手,蹴圓的卸腳,做買賣的發邊遠充軍。府軍衛千戶虞讓男,故意違犯,吹簫唱曲,將上唇連鼻尖割了;又龍江衛指揮伏臾與本衛小旗姚晏保蹴圓,卸了右腳,全家發赴雲南。

5.對挫折和遭人拒絕過於敏感,對極小的侮辱、傷害不寬恕,耿耿於懷。對他人的過錯不予寬容,為人固執。

患者屠殺官吏富民可以解釋成是對早年生活中所受侮辱、傷害的報復。

患者從其事業早期就極端強調紀律性,立法嚴苛,許多規定不合情理,錙銖必較,對違犯者毫不寬容,達到讓人難以理解的程度。患者規定妓女只能穿黑色衣服。一次,他宴請即將出征的傅有德,讓大將葉國珍陪他。席間,葉國珍讓妓女穿上雜色衣服,患者大發脾氣,叫壯士把葉國珍抓起來,同妓女一起鎖在馬廄裏,並削去妓女鼻尖。葉國珍說:“死則死,何得與賤人同囚?”患者說:“爾不遵我分別貴賤之令,故以此等賤人辱之。”後來患者下令打了他數十鞭,“發瓜州做壩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