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明末為什麽這麽窮(第2/2頁)

一條鞭法的著眼點,是明朝此時可以用來繳納田賦的土地減少,且稅收的名目多,給了地方官員貪汙截留的機會。一條鞭法把所有的農業稅,都統一成一樣,化繁為簡,折合成白銀一次性征收,這樣既能使小民百姓少受盤剝,也能將國家的稅收效率發揮到最大。在一條鞭法之前,中國老百姓繳納的主要是實物稅,一條鞭法實行後,就變成了貨幣稅,從經濟方面來說,這不僅發展了國家的商品經濟,也提高了貨幣流通效率。

在一條鞭法實行的同時,張居正大刀闊斧,開始了全國的清丈土地,主要是清查那些用各種名義寄存,偷稅漏稅的土地。清丈的結果,就是明王朝可用來征收賦稅的土地,由過去的400多萬傾,變成了此時的700多萬頃。雖然不及朱元璋時期,但是稅收效率卻遠高於那時,因此這也是明王朝稅收效率和稅收總數最高的一段時期。張居正改革的最高峰時代,明王朝的年稅收是800萬兩,如果結合當時白銀的購買力,不但遠高於明王朝建國時,也遠高於後期清王朝康乾盛世時,這可以說是中國封建王朝歷史上稅收最高的時候。明朝末年的崇禎,通過各種方式增加田賦,但最後的結果,每年的賦稅也不過400萬兩,而軍費開支卻增加到了600萬兩,年年財政赤字,以至於最後破產。

農業稅的整頓並不是張居正改革的全部,張居正改革的另一個著眼點,是商稅改革。張居正主張“農商並舉”,他的方式,是減少稅收環節,減免商稅,增加稅收的效率。一方面,他將海外貿易機構市舶司的權力下放,將貿易的權力完全下放給沿海商人,並且根據每次貿易的數額和利潤征稅,而不是像過去根據出海時間的長短來征稅,這樣就保證了大部分商人的利益。另外張居正減免走稅的關卡,減少走稅,增加貿易稅,也就是根據商業貿易的利潤征稅,並且嚴禁商人與當地勢豪大戶勾結。到了萬歷九年(公元1581年)的時候,明王朝的商業稅收益,占到了明王朝國家年收入的四成,這是明王朝建國以來從未有過的事情。

但是張居正的改革,在1582年他去世後遭到了廢止,他的“考成法”被廢除,一條鞭法成為僅有的保留項目,清丈土地也因此停止。萬歷在位的後期由於大批東南商人背景的官員當職,開始了對商稅的調整,將主要的商稅,分攤到了中小商人身上,大商人們通過與勢豪大戶的合股經營,獲得了免稅的特權。萬歷後期工商業勃興,萬歷也希望增加商業稅,但他采取的是簡單粗暴的辦法,即派太監做“稅使”收稅。這樣的做法自然收上了錢,卻讓大批中小商人破產,更開罪於商人,因此舉國反對,除了太監以及萬歷本人撈了錢外,幾乎是得罪一大片,對商品經濟的打擊也是慘重的。

到了明朝末年,特別是崇禎時期財政之所以困難,主要是因為兩個原因。

第一是土地兼並以及連續的天災,導致國家無法收上農業稅。明末極端天氣四起,陜西、山西、河南、河北,瘟疫災害不斷,百姓流離失所,他們的稅收,也被轉嫁到了其他無災的地區。到了崇禎當政時,國家可以用來收取稅賦的土地,已經下降到了300多萬頃,內憂外患下要增加賦稅,自然激得民亂四起,惡性循環。天災,收稅範圍少;稅重,王朝的根基,自然就搖搖欲墜了。

和土地兼並同樣重要的問題是明王朝失去了對國家最富庶的東南地區的經濟控制。明末東南,是商品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也是偷稅漏稅最嚴重的地區。東南海商雲集,但此時的海商們,大多選擇了與當地有免稅特權的家族合夥,以達到免稅的目的,這樣的結果就是民富國窮,農民和中小商人成為了稅收的承擔者。百姓無力繳納稅務破產後,土地被大地主兼並,國家收不上稅;中小商人破產後,產業被大商人兼並,國家的稅,是越收稅源越少,竭澤了卻連魚都打不到。比如福建鄭芝龍,就通過結好當地官員,獲得免稅特權,最後迅速壯大,甚至操控了南明的政權。

其實往根上說,明朝的問題,根本上在於國家政治體系和經濟方向的脫節。在國民經濟向近代化轉變的時候,國家的稅收體系,卻依然保持在農業社會。明朝張居正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讓國家跟上這個轉型,但可惜張居正改革只維持了10年,整個轉型因此戛然而止,裹足不前,最後造成了亡國的惡果。世間已無張居正,誠非虛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