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兵制

中國的兵制,約可分為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區別。征服之族,全體當兵,被征服之族則否,是為部分民兵制。

第(二)期,後來戰爭劇烈了,動員的軍隊多,向來不服兵役的人民,亦都加入兵役,是為全體皆兵制。

第(三)期,天下統一了,不但用不著全體皆兵,即一部分人當兵,亦覺其過剩。偶爾用兵,為顧恤民力起見,多用罪人及降服的異族。因此,人民疏於軍事,遂招致降服的異族的叛亂,是即所謂五胡亂華。而中國在這時代,因亂事時起,地方政府擅權,中央政府不能駕馭,遂發生所謂州郡之兵。

第(四)期,五胡亂華的末期,異族漸次和中國同化,人數減少,而戰鬥顧甚劇烈,不得已,乃用漢人為兵。又因財政艱窘,不得不令其耕以自養。於是又發生一種部分民兵制,是為周、隋、唐的府兵。

第(五)期,承平之世,兵力是不能不腐敗的。府兵之制,因此廢壞。而其時適值邊方多事,遂發生所謂藩鎮之兵。因此引起內亂。內亂之後,藩鎮遍於內地,唐室卒因之分裂。

第(六)期,宋承唐、五代之後,竭力集權於中央。中央要有強大的常備軍。又覷破兵民分業在經濟上的利益。於是有極端的募兵制。

第(七)期,元以異族,入主中原,在軍事上,自然另有一番措置。明朝卻東施效顰。其結果,到底因淤滯而敗。

第(八)期,清亦以異族入主,然不久兵力即腐敗。中葉曾因內亂,一度建立較強大的陸軍。然值時局大變,此項軍隊,應付舊局面則有余,追隨新時代則不足。對外屢次敗北。而國內的軍紀,卻又久壞。遂釀成晚清以來的內亂。直至最近,始因外力的壓迫,走上一條曠古未有的新途徑。

以上用鳥瞰之法,揭示一個大綱。以下再逐段加以說明。

第(一)期的階級制度,看第四、第八兩章,已可明白。從前的人,都說古代是寓兵於農的,寓兵於農,便是兵農合一,井田既廢,兵農始分,這是一個重大的誤解。寓兵於農,乃謂以農器為兵器,說見《六韜?農器篇》。古代兵器是銅做的,農器是鐵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臨戰才發給。所謂授甲、授兵。也只能供給正式軍隊用,鄉下保衛團一類的兵,是不能給與的。然敵兵打來,不能真個制梃以自衛。所以有如《六韜》之說,教其以某種農器,當某種兵器。古無稱當兵的人為兵的,寓兵於農,如何能釋為兵農合一呢?江永《群經補義》中有一段,駁正此說。他舉《管子》的參國伍鄙,參國,即所謂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和高子、國子,各帥五鄉。伍鄙,即三十家為邑,十邑為卒,十卒為鄉,三鄉為縣,10縣為屬,乃所以處農人。案所引《管子》,見《小匡篇》。又引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案見《左氏》定公八年。以證兵常近國都。其說可謂甚精。案《周官》夏官序官: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大司徒,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小司徒,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則六軍適出六鄉。六鄉之外有六遂,鄭《注》說:遂以軍法如六鄉。其實鄉列出兵法,無田制,遂陳田制,無出兵法,鄭《注》是錯誤的。說本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六鄉出兵,六遂則否,亦兵在國中之證。這除用征服之族居國,被征服之族居野,無可解釋。或謂難道古代各國,都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階級嗎?即謂都有此階級,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殊不知(一)古代之國,數逾千百,我們略知其情形的,不過十數,安知其千篇一律?(二)何況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世既有黷武之國,即素尚平和之國,亦不得不肆力於軍事組織以相應,既肆力於軍事組織,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所以雖非被征服之族,其中的軍事領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漸和民眾相離,而與征服之族,同其位置。(三)又況戰士必須講守禦,要講守禦,自不得不居險;而農業,勢不能不向平原發展;有相同的環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四)又況我們所知道的十余國,如求其根源,都是同一或極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的相同呢?所以以古代為部分民兵制,實無疑義。

古代之國,其兵數是不甚多的。說古代軍隊組織的,無人不引據《周官》。不過以《周官》之文,在群經中獨為完具罷了。其實《周官》之制,是和他書不合的。案《詩經?魯頌》:“公徒三萬,”則萬人為一軍。《管子?小匡篇》說軍隊組織之法正如此。五人為伍,五十人為小戎,二百人為卒,二千人為旅,萬人一軍。《白虎通義?三軍篇》說:“雖有萬人,猶謙讓,自以為不足,故復加二千人,”亦以一軍為本萬人。《說文》以四千人為一軍,則據既加二千人後立說。《谷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這個軍字,和師字同義。變換其字面,以免重復,古書有此文法。一師當得二千人。《公羊》隱公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稱師,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五百”兩字必後人據《周官》說妄增。然則古文家所說的軍隊組織,較今文家擴充了,人數增多了。此亦今文家所說制度,代表較早的時期,古文家說,代表較晚的時期的一證。當兵的一部分人,居於山險之地,山險之地,是行畦田之制的,而《司馬法》所述賦法,都以井田之制為基本,如此,當兵的義務,就擴及全國人了。《司馬法》之說,已見第八章,茲不再引。案《司馬法》以終十為同,同方百裏,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裏。如前一說:一封當得車千乘,士萬人,徒二萬人;一畿當得車萬乘,士十萬人,徒二十萬人。後一說:一同百裏,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外,定出賦的六千四百井,所以有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一封有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一畿有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見於《漢書?刑法志》。若計其人數,則一同七千五百,一封七萬五千,一畿七十五萬。《史記?周本紀》說:牧野之戰,紂發卒七十萬人,以拒武王;《孫子?用間篇》說:“內外騷動,殆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都系本此以立說。《司馬法》之說,固系學者所虛擬,亦必和實際的制度相近。春秋時,各國用兵,最多不過數萬。至戰國時,卻阬降斬級,動以萬計。此等記載,必不能全屬子虛,新增的兵,從何處來呢?我們看《左氏》成公二年,記齊頃公鞍戰敗北逃回去的時候,“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可見其時正式的軍隊雖敗於外,各地方守禦之兵仍在。而《戰國策》載蘇秦說齊宣王之言,說“韓魏戰而勝秦,則兵半折,四竟不守;戰而不勝,國以危亡隨其後;”可見各地方守禦之兵,都已調出去,充作正式軍隊了。這是戰國時兵數驟增之由。在中國歷史上,真正全國皆兵的,怕莫此時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