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刑法

談中國法律的,每喜考究成文法起於何時。其實這個問題,是無關緊要的。法律的來源有二:一為社會的風俗。一為國家對於人民的要求。前者即今所謂習慣,是不會著之於文字的。然其對於人民的關系,則遠較後者為切。

中國刑法之名,有可考者始於夏。《左氏》昭公六年,載叔向寫給鄭子產的信,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這三種刑法的內容,我們無從知其如何,然叔向這一封信,是因子產作刑書而起的。其性質,當和鄭國的刑書相類。子產所作的刑書,我們亦無從知其如何,然昭公二十九年,《左氏》又載晉國趙鞅鑄刑鼎的事。杜《注》說:子產的刑書,也是鑄在鼎上的。雖無確據,然士文伯譏其“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其必著之金屬物,殆無可疑。所能著者幾何?而《書經》《呂刑》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請問如何寫得下?然則《呂刑》所說,其必為習慣而非國家所定的法律,很明白可見了。個人在社會之中,必有其所當守的規則。此等規則,自人人如此言之,則曰俗。自一個人必須如此言之,則曰禮。故曰禮者,履也。違禮,就是違反習慣,社會自將加以制裁,故曰:“出於禮者入於刑。”或疑三千條規則,過於麻煩,人如何能遵守?殊不知古人所說的禮,是極其瑣碎的。一言一動之微,莫不有其當守的規則。這在我們今日,亦何嘗不如此?我們試默數言語動作之間,所當遵守的規則,何減三千條?不過童而習之,不覺得其麻煩罷了。《禮記?禮器》說“曲禮三千”,《中庸》說“威儀三千”,而《呂刑》說“五刑之屬三千”,其所謂刑,系施諸違禮者可知。古以三為多數。言千乃舉成數之辭。以十言之而覺其少則曰百,以百言之而猶覺其少則曰千,墨劓之屬各千,猶言其各居總數三之一。■罰之屬五百,則言其居總數六之一。還有六分之一,宮罰又當占其五分之三,大辟占其五分之二,則雲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這都是約略估計之辭。若真指法律條文,安得如此整齊呢?然則古代人民的生活,其全部,殆為習慣所支配是無疑義了。

社會的習慣,是人人所知,所以無待於教。若有國有家的人所要求於人民的,人民初無從知,則自非明白曉諭不可《周官》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憲謂表而縣之”,見《周官》小宰《注》。正月之吉,執邦之旌節,以宣布於四方。”而州長、黨正、族師、閭胥,鹹有屬民讀法之舉。天、地、夏、秋四官,又有縣法象魏之文。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師等,又有徇以木鐸之說。這都是古代的成文法,用言語、文字或圖畫公布的。在當時,較文明之國,必無不如此。何從鑿求其始於何時呢?無從自知之事,未嘗有以教之,自不能以其違犯為罪。所以說“不教而誅謂之虐”。《論語?堯曰》。而三宥、三赦之法,或曰不識,或曰遺忘,或曰老旄,或曰蠢愚,《周官》司刺。亦都是體諒其不知的。後世的法律,和人民的生活,相去愈遠;其為人民所不能了解,十百倍於古昔;初未嘗有教之之舉,而亦不以其不知為恕。其殘酷,實遠過於古代。即後世社會的習慣,責人以遵守的,亦遠不如古代的簡易。後人不自哀其所遭遇之不幸,而反以古代的法律為殘酷,而自詡其文明,真所謂“溺人必笑”了。

刑字有廣狹二義:廣義包括一切極輕微的制裁、懲戒、指摘、非笑而言。“出於禮者入於刑”,義即如此。曲禮三千,是非常瑣碎的,何能一有違犯,即施以懲治呢?至於狹義之刑,則必以金屬兵器,加傷害於人身,使其蒙不可恢復的創傷,方足當之。漢人說:“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義即如此。此為刑字的初義,乃起於戰陣,施諸敵人及間諜內奸的,並不施諸本族。所以司用刑之官曰士師,士是戰士,士師謂戰士之長。曰司寇。《周官》司徒的屬官,都可以聽獄訟,然所施之懲戒,至於圜土,嘉石而止,見下。其附於刑者必歸於士,這正和今日的司法機關和軍法審判一般。因為施刑的器具,兵器。別的機關裏,是沒有的。刑之施及本族,當系俘異族之人,以為奴隸,其後本族犯罪的人,亦以為奴隸,而儕諸異族,乃即將異族的裝飾,施諸其人之身。所以越族斷發紋身,而髠和黥,在我族都成為刑罪。後來有暴虐的人,把他推而廣之,而傷殘身體的刑罰,就日出不窮了。五刑之名,見於《書經?呂刑》。《呂刑》說:“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黥。”劓、刵、■、黥,歐陽、大小夏侯作臏、宮、劓、割頭、庶勍。《虞書》標題下《疏》引。臏即■。割頭即大辟。庶勍的庶字不可解,勍字即黥字,是無疑義的。然則今本的劓、刵、■、黥是誤字。《呂刑》的五刑,實苗民所創。苗民的民字乃貶辭,實指有苗之君,見《禮記?緇衣疏》引《呂刑》鄭《注》。《國語?魯語》臧文仲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窄。薄刑用鞭樸。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肆之市、朝。”是為“五服三次”。《堯典》說:“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亦即此。大刑用甲兵,是指戰陣。其次用斧鉞,是指大辟。中刑用刀鋸指劓、腓、宮。其次用鉆窄指墨。薄刑用鞭樸,雖非金屬兵器,然古人亦以林木為兵;《呂覽?蕩兵》:“未有蚩尤之時,民固剝林木以戰矣。”《左氏》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鞭7人,可見鞭亦軍刑。《堯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樸作教刑。金作贖刑。”象以典刑,即《周官》的縣法象魏。流宥五刑,當即《呂刑》所言之五刑。金作贖刑,亦即《呂刑》所言之法。所以必用金,是因古者以銅為兵器。可見所謂“虧體”之刑,全是源於兵爭的。至於施諸本族的,則古語說“教笞不可廢於家”,大約並鞭樸亦不能用。最嚴重的,不過逐出本族之外,是即所謂流刑。《王制》的移郊、移逐、屏諸遠方,即系其事。《周官》司寇有圜土,嘉石,皆役諸司空。圜土,嘉石,都是監禁;役諸司空,是罰做苦工;怕已是施諸奴隸的,未必施諸本族了。於此見殘酷的刑罰,全是因戰爭而起的。五刑之中,婦人的宮刑,是閉於宮中,見《周官》司刑鄭《注》。其實並不虧體。其余是無不虧體的。《周官》司刑載五刑之名,惟臏作刖,余皆與《呂刑》同。《爾雅?釋言》及《說文》,均以■刖為一事。惟鄭玄《駁五經異義》說:“臯陶改臏為■,周改■為刖。”段玉裁《說文》髕字《注》說:臏是髕的俗字,乃去膝頭骨,刖則漢人之斬止,其說殊不足據。髕乃生理名詞,非刑名。當從陳喬樅說,以■為斬左趾,跀為並斬右趾為是。見《今文尚書?經說考》。然則五刑自苗民創制以來,至作《周官》之時,迄未嘗改。然古代虧體之刑,實並不止此。見於書傳的,如斬、古稱斬謂腰斬。後來戰陣中之斬級,事與刑場上的割頭異,無以名之,借用腰斬的斬字。再後來,斬字轉指割頭而言,腰斬必須要加一個腰字了。磔、裂其肢體而殺之。《史記?李斯列傳》作矺,即《周官》司戮之辜。膊、謂去衣磔之,亦見《周官》司戮。車裂、亦曰轘。縊、《左氏》哀公二年,“絞縊以戮”。絞乃用以縊殺人之繩,後遂以絞為縊殺。焚、亦見司戮。烹、見《公羊》莊公四年。脯醢等都是。脯醢當系食人之族之俗,後變為刑法的。刵即馘,割耳。亦源於戰陣。《孟子》說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梁惠王下篇》。《左氏》昭公二十二年引《康誥》,亦說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而《書經》《甘誓》《湯誓》,都有孥戮之文。可見沒入家屬為奴婢,其初亦是軍法。這還不過沒為奴隸而已,若所謂族誅之刑,則親屬都遭殺戮。這亦系以戰陣之法,推之刑罰的。因為古代兩族相爭,本有殺戮俘虜之事。強宗巨家,一人被殺,其族人往往仍想報復,為豫防後患起見,就不得不加以殺戮了。《史記?秦本紀》: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父母、兄弟、妻子。此法後相沿甚久。魏晉南北朝之世,政敵被殺的,往往牽及家屬。甚至嫁出之女,亦不能免。可見戰爭的殘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