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賦稅(第3/6頁)

財政的規模,既經擴張,自當創設新稅。創設新稅,自當用間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於農民。此義在先秦時,只有法家最明白。《管子?海王篇》說,要直接向人民加賦,是人人要反對的。然鹽是無人不吃的;鐵器亦不論男女,人人要用,如針、釜、耒、耜之類;在鹽鐵上加些微之價,國家所得,已不少了。這是鹽鐵官賣或收稅最古的理論。此等稅或官賣,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漢代郡國,有的有鹽官、鐵官、工官,收工物稅。都水官,收漁稅。有的又沒有,即由於此。當此之時,自應由中央統籌全局,定立稅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或則歸之於地方。但當時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學的;王莽實亦兼采法家之說;見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時,便筦鹽鐵、榷酒酤,並行均輸、算緡之法;千錢為緡,估計資本所值之數,按之抽稅。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見第五章。然行之既未盡善;當時的人,又大多數不懂得此種理論。汲黯說:天子只該“食租衣稅。”晉初定律,把關於酒稅等的法令,都另編為令,出之於律之外,為的是律文不可時改,而此等稅法,在當時,是認為不正當,天下太平之後,就要廢去的。見《晉書?刑法志》。看這兩端,便知當時的人,對於間接稅法,如何的不了解。因有此等陳舊的見解,遂令中國的稅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賦兩種項目,是從晉定《戶調式》以後,才合並為一的。戶調之法,實起源於後漢之末。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許每戶取綿絹若幹,不準多收。見《三國魏志?武帝紀》建安九年《注》。大約這時候,(一)人民流離,田畝荒廢,有能從事開墾的,方招徠之不暇,不便從田租上誅求。(二)又人民的得錢,是比較艱難的,這個歷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稅征收谷帛,在前代,是有益於農民的。必欲收錢,在征收租稅時,錢價就昂貴,谷帛的價,就相對下落了。漢世錢價貴,喪亂之際,賣買停滯,又不能誅求其口錢。所以不如按戶責令交納布帛之類。這原是權宜之法。但到晉武帝平吳,制為定式之後,就成為定法了。戶調之法,是與官授田並行的。當時男子一人,占田70畝;女子30畝。其外,丁男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丁男之戶,歲輸絹3匹,綿3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見第五章唐時,丁男給田1頃,以20畝為永業,余為口分。每年輸粟3石,謂之租。看地方的出產,輸綿及絲麻織品,謂之調。力役每年20日,遇閏加2日,不役的納絹3尺,謂之庸。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後來,田不能授,而賦稅卻是按戶征收了。你實際沒有田,人家說官話不承認。兼並的人,都是有勢力的,也無人來整頓他。於是無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稅。人皆托於宦、學、釋、老,或詐稱客戶以自免。其弊遂至不可收拾,當這時代,要想整頓,(一)除非普加清厘,責令兼並的人,將多余的田退還,由官分給無田者。(二)次則置兼並者於不問,而以在官的閑田,補給無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三)於是德宗時,楊炎為相,犧牲了社會政策的立法,專就財政上整頓,就有財產之人而收其稅,令於夏秋兩季交納,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是為兩稅。兩稅法的精意,全在“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十八個字。社會立法之意,雖然犧牲了,以財政政策而論,是不能不稱為良法的。

“兩稅以資產為宗”,儻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產者依其財產的多少,分別等第,負擔賦稅,而於無產者則加以豁免,則雖不能平均負賦,而在財政上,還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稱許的。然後此的苛稅,仍是向大多數農民剝削。據《宋史?食貨志》所載,宋時的賦稅:有田畝之賦和城郭之賦,這是把田和宅地分別征收的,頗可稱為合理。又有丁口之賦,則仍是身稅。又有雜變之賦,亦稱為沿納,是兩稅以外,苛取於民,而後遂變為常稅的,在理論上就不可容恕了。但各地方的稅率,本來輕重不一。苛捐雜稅,到整理之時,還能定為常賦,可見在理論上雖說不過去,在事實上為害還是不很大的。其自晚唐以來,厲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條鞭之法,為害才稍除的,則是役法。

力役是征收人民的勞力的。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錢,次之是物品。至於勞力,則農家本有余閑,但使用之不失其時,亦不過於苛重,即於私人無害,而於公家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當,亦不失為一種良好的賦稅。所以現行征工之法,限定可以征工的事項,在立法上是對的。但是晚唐以後的役法,其厲民卻是最甚的。其原因:由於此時之所以役民者,並非古代的力役之征,而是庶人在官之事。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築城郭、宮室、修溝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應役幾日;自然不慮其苛重了。至於在官的庶人,則可分為府、史、胥、徒四種,府是看守財物的。史是記事的。胥是才智之稱,所做的,當系較高的雜務。“徒,眾也,”是不須才智,而只要用眾力之時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古代事務簡單,無甚技術關系,即府史亦是多數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論了。但此等事務,是不能朝更暮改的。從事其間的,必須視為長久的職業,不能再從事於私人的事業,所以必須給之祿以代耕。後世社會進步了,凡事都有技術的關系,築城郭、宮室,修溝渠、道路等事,亦有時非人人所能為,何況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為的。然在後世,有追捕盜賊等事,亦非人人所能。然晚唐以後,卻漸根據“丁”、“資”,以定戶等而役之。(一)所謂丁資,計算已難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於是有等職務,至於破產而不能給。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從事生產,甚至有自殺以免子孫之役的。真可謂之殘酷無倫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別役的性質。可以役使人民的,依舊簽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則由公家出錢雇人充任。這本不過恢復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辦法,無甚稀奇,然宋朝主張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計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謂之免役。案宋代役法,原有簽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為有給職,其人不至因荒廢私計而無以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會做,有人不會做的,不會做的人要賠累,會做的人則未必然。官出資雇募,應募的自然都是會做這事情的人,決不至於受累,所以雇役之法,遠較差役為良。但當時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來應役的人,出免役錢;不役的人,出助役錢;官以其錢募人充役。此法從我們看來,所失者,即在於未曾分別役的性質,將可以簽差之事,仍留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錢雇募。使(一)農民本可以勞力代實物或貨幣的,亦概須以實物或貨幣納稅。(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勞力的事,亦因力役的習慣亡失,動須出錢雇募。於是有許多事情,尤其是建設事務,因此廢而不舉。這亦是公家的一筆損失。但就雇役和差役兩法而論,則雇役之法,勝於差役多了。而當時的舊黨,固執成見。元祐時,司馬光為相,竟廢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後雖亦差雇並行,總是以差為主,民受其害者又數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