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選舉

國家,因為要達其目的,設立許多機關,這許多機關,都是要有人主持的。主持這些機關的人,用何法取得呢?這便是選舉問題。

選舉是和世襲對立的。按世襲之法,倘一個位置出缺,便有一個合法繼承的人,不容加以選擇。選舉之法則不然,他是毫無限制,可以任有選舉權者,選舉最適宜的人去擔任的。這是就純粹的選舉和世襲說;亦有從兩方面說,都不很純粹的,如雖可選擇,仍限於某一些人之內之類是。但即使是不純粹的選舉,也總比純粹的世襲好些。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國兩漢時代的歷史,和羅馬相比較,他說:凡羅馬衰亡的原因,中國都有的。卻有一件事,為中國所有,羅馬所無,那便是選舉。觀此,便知選舉制度關系之重大了。

選舉制度,在三代以前,是與世襲並行的。俞正燮《癸巳類稿》,有一篇《鄉興賢能論》,說得最好,他說:古代的選舉,是限於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這是什麽理由呢?第四章已經說過:元始的政治,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專制政治才漸漸興起,如其一個國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組成的,高級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專制政治既興,掌握政權的人,也就漸漸的和群眾離開了。所以選舉僅限於士以下。

士以下的選舉乃系古代部族,專制政治尚未興起時的制度,留遺下來的。其遺跡略見於《周官》。據《周官》所載:凡是鄉大夫的屬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藝之責。三年大比,則舉出其賢者能者,“獻賢能之書於王。”《周官》說:“此之謂使民興賢,入使治之;使民興能,出使長之。”俞正燮說:入使治之,是用為鄉吏。即比閭族黨之長,見上章。出使長之,是用為伍長;這是不錯的。比閭族黨等,當系民主部族固有的組織,其首領,都是由大眾公舉的。專制政體興起後,只是把一個強有力的組織,加於其上,而於此等團體固有的組織,並未加以破壞,所以其首領還是出於公舉的,不過專制的政府,也要加以相當的參預幹涉罷了。如雖由地方公舉,然仍須獻賢能之書於王。

在封建政體的初期,上級的君大夫等,其品性,或者比較優良,但到後來,就漸漸的腐化了。由於上級的腐化和下級的進步,參看第四章。主持國政者,為求政治整飭起見,不得不逐漸引用下級分子,鄉間的賢能,漸有升用於朝廷的機會,那便是《禮記?王制》所說的制度。據《王制》說:是鄉論秀士,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於學,則稱造士。大樂正論造土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論官材,官指各種機關,謂分別其材能,適宜於在何種機關中辦事。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然後因其材而用之。案《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名籍。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也是司馬的屬官。《禮記?射義》說:古者“諸侯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於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以中之多少,定得與於祭與否,可見射宮即在太廟之中。古代規制簡陋,全國之中,只有一所講究的屋子,謂之明堂。也就是宗廟,就是朝廷,就是君主所居的宮殿,而亦即是其講學的學校,到後來,這許多機關才逐漸分離,而成為各別的建築。詳見第十五章。合觀《周官》、《王制》、《射義》之文,可知在古代,各地方的貢士,是專講武藝的。到後來,文治漸漸興起,於是所取的人才,才不限於一途。所以司馬要辯論官材,此時的司馬,乃以武職兼司選舉,並非以武事做選舉的標準了。此為選舉之逐漸擴大,亦即世襲之漸被侵蝕。

到戰國之世,世變益亟,腐敗的貴族,再也支持不了此刻的政治。而且古代的貴族,其地位,是與君主相逼的,起於孤寒之士則不然,君主要整頓政治,擴充自己的權力,都不得不用遊士。而士人也有懷抱利器,欲奮志於功名的。又有蒿目時艱,欲有所藉手,以救生民於塗炭的。於是君主和遊士相合,以打擊貴族,貴族中較有為的,亦不得不引用遊士。選舉之局益盛,世襲之制愈微。然這時候,遊士還是要靠上級的人引用的。到秦末,豪傑起而亡秦,則政權全入下級社會之手,更無所謂貴族和遊士的對立了。此為漢初布衣將相之局。《廿二史劄記》有此一條,可參看。在此情勢之下,用人自然不拘門第,世襲之局,乃於此告終。

漢以後,選舉之途,重要的,大概如下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