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官制(第6/6頁)

無官之名,而許多行政事務,實在倚以辦理的為吏。凡行政,必須依照一定的手續。因此職司行政的人,必須有一定的技術。這種技術,高級官員往往不甚嫻習,甚或不能徹底通曉,非有受過教育,經過實習的專門人員以輔助之不可。此等責任,從前即落在胥吏肩上。所以行政之權,亦有一部分操於其手。失去了他,事情即將無從進行的。吏之弊,在於只知照例。照例就是依舊,於是凡事都無革新的精神。照例的意思,在於但求無過,於是凡事都只重形式,而不問實際。甚至利用其專門智識以舞弊。所以歷來論政的人,無不深惡痛絕於吏,尤以前清時代為甚,然其論亦有所蔽。因為非常之事,固然緊要,尋常政務,實更為緊要而不可一日停滯。專重形式,誠然不好,然設形式上的統一不能保持,政治必將大亂。此前清末年,所以詔裁胥吏,而卒不能行。其實從前所謂吏,即現在所謂公務員,其職實極重要。而其人亦實不能缺。從前制度的不善,在於(一)視其人太低,於是其人不思進取,亦不求名譽,而惟利是圖。(二)又其人太無學識,所以只能辦極呆板的事。公務員固以技術為要,然學識亦不可全無,必有相當的學識,然後對於所行之政,能彀通知其原理,不至因過於呆板而反失原意。又行政的人,能通知政治的原理,則成法的缺點,必能被其發見。於立法的裨益,實非淺鮮。昔時之胥吏,是斷不足以語此的。(三)其尤大的,則在於無任用之法,聽其私相傳授,交結把持。自民國以來,因為政治之革新,法律的亟變,已非復舊時的胥吏所能通曉,所以其人漸歸自然淘汰,然現在公務員的任用、考核,亦尚未盡合法,這是行政的基礎部分,斷不可不力求改良的。

古代官職的大小,是以朝位和命數來決定的。所謂命數,就是車服之類的殊異。古人所以看得此等區別,甚為嚴重。然因封建制度的破壞,此等區別,終於不能維持了。朝位和俸祿的多少,雖可分別高低,終嫌其不甚明顯。於是有官品之別。官品起於南北朝以來。南朝陳分九品。北朝魏則九品之中,復分正從;四品以下,且有上中下階;較為復雜。宋以後乃專以九品分正從。官品之外,封爵仍在。又有勛官、散官等,以處閑散無事的官員。此等乃國家酬庸之典,和官品的作用,各不相同的。

官俸,歷代雖厚薄不同,而要以近代之薄為最甚。古代大夫以上,各有封地。家之貧富,視其封地之大小、善惡,與官職的高下無關。無封地的,給之祿以代耕,是即所謂官俸。古代官俸,多用谷物,貨幣盛行以後,則錢谷並給。又有實物之給,又有給以公田的。明初尚有此制,不知何時廢墜,專以銀為官俸。而銀價折合甚高。清朝又沿襲其制。於是官吏多苦貧窮。內官如部曹等,靠印結等費以自活,外官則靠火耗及陋規。上級官不親民的,則誅求於下屬。京官又靠外官的饋贈,總而言之,都是非法。然以近代官俸之薄,非此斷無以自給的。而有等機關,收取此等非法的款項,實亦以其一部分支給行政費用,並非全入私囊。所以官俸的問題,極為復雜。清世宗時,曾因官俸之薄,加給養廉銀,然仍不足支持。現代的官俸,較之清代,已稍覺其厚。然究尚失之於薄。而下級的公務員尤甚。又司法界的俸祿,較之行政界,不免相形見絀。這亦是亟須加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