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官制(第4/6頁)

宋初懲藩鎮的跋扈,悉召諸節鎮入朝,賜第留之京師,而命朝臣出守列郡,謂之權知軍州事。特設通判,以分其權。縣令命京朝官出知,以削藩鎮之權,而重親民之選。特設的使官最多。其重要的,如轉運使,總一路的財賦,發運使,漕淮、浙、江、湖六路之粟。他如常平茶鹽、茶馬、坑冶、市舶,亦都設立提舉司,以集事權於中央。太宗命諸路轉運使,各命常參官一人,糾察州軍刑獄。真宗時,遂獨立為一司,稱為提點刑獄,簡稱提刑。是為司法事務,設司監察之始。南渡後,四川有總領財賦。三宣撫司罷後,見第九章。亦設總領以籌其餉。仍帶專一報發禦前軍馬文字銜,則參預並及於軍政了。

元朝以中書省為相職,樞密使主兵謀,禦史台司糾察。尚書省之設,專以位置言利之臣。言利之臣敗,省亦旋廢。而六部仍存,為明清兩朝制度所本。設宣政院於中央,以轄吐蕃之境,亦為清代理藩院之制所本。元代制度,關系最大的是行省。前代的尚書行台等,都是暫設的,以應付臨時之事,事定即撤。元朝卻於中原之地,設行中書省十,行禦史台二,以統轄路府州縣。明朝雖廢之而設布政、按察兩司,區域則仍元之舊。清朝又仍明之舊。雖然略有分析,還是龐大無倫,遂開施政粗疏,尾大不掉之漸了。唐初,惟京兆、河南稱府設尹,後來梁州以為德宗所巡幸,亦升為興元府。宋朝則大州皆升為府,幾有無州不府之勢。其監司所轄的區域則稱為路。元於各路設宣慰司,以領府州縣而上屬於省。然府亦有不隸路而直隸於省的。州有隸於府的,亦有不隸於府,而直隸於路的。其制度殊為錯雜。

明清兩朝的制度,大體相沿。其中關系最大的,在內為宰相的廢罷,在外為省制的形成。明初本亦設中書省,以為相職。後因胡惟庸謀反,太祖遂廢其官,並諭後世子孫,不得議設宰相。臣下有請設宰相的,處以極刑。於是由天子親領六部。此非嗣世之主所能,其權遂漸入殿閣學士之手。清世宗時,又設立軍機處。機要之事,均由軍機處徑行,事後才下內閣,內閣就漸漸的疏闊了。六部:歷代皆以尚書為主,侍郎為副。清代尚侍皆滿漢並置。吏、戶、兵三部,又有管部大臣,以至權責不一。明廢宰相後,政務本由六部直接處理。後雖見壓於內閣,究竟權力還在。吏兵二部,尤真有用人及指揮軍事之權,清朝則內官五品,外官道府以上,全由內閣主持。籌邊之權,全在軍機。又明朝六部用人,多取少年新進,清朝則一循資格,內官遷轉極難,非六七十不得至尚侍。管部又系兼差,不能負責。於是事事照例敷衍,行政全無生氣了。

禦史一官,至明代而其權益重,改名為都察院。都禦史、副都禦史、僉都禦史均分置左右。又有分道的監察禦史。在外則巡按清軍,提督學校,巡漕,巡鹽等事,一以委之,而巡按禦史代天子巡狩,其權尤重。這即是漢朝刺史之職。既有巡按,本可不必再行遣使。即或有特別事務,非遣使不可,亦以少為佳。然後來所謂巡撫者,愈遣而愈頻繁。因其與巡按禦史不相統屬,權限不免沖突,乃派都禦史為之。其兼軍務的加提督銜,轄多事重的,則稱總督。清代總督均兼兵部尚書,右都禦史,巡撫均兼兵部侍郎,右副都禦史,又均有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之銜,成為常設的官了。給事中一官,前代都隸門下省。明廢門下省,而仍存給事中,獨立為一官,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以司審查封駁。其所駁正,謂之科參,在明代是很有權威的,清世宗將給事中隸屬於都察院,就將審查和糾察,混為一談了。翰林在唐朝,為藝能之士。如書、畫、弈棋等。待詔之所,稱為雜流,與學士資望懸絕,玄宗時,命文學之士居翰林中,稱為供奉。與集賢殿學士分掌制誥。後改稱為學士,別立學士院,即以翰林名之。中葉後頗參機密,王叔文要除宦官,即居翰林中,可見其地位的重要。宋代專以居文學之士,其望愈清。至明中葉後,則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六部長官,亦多自此而出。其重要,更非前代所及了。

外官:明廢行省,於府州之上,設布政、按察兩司,分理民政及刑事,實仍為監司之官。監司之官侵奪地方官權限,本來在所不免。清代督撫既成為常設之官,又明代布政司的參政參議,分守各道,按察司的副使僉事,分巡各道的,至清朝,亦失其本來的性質,而在司府之間,儼若別成為一級。以府州領縣,為唐宋相沿之制。元時,令知州兼理附郭縣事,明時遂省縣入州,於是州無附郭縣。又有不領縣而隸屬於府的,遂有直隸州與散州之別。清時,同知、通判有駐地的謂之廳,亦或屬於府,或直達布政司,稱為散廳及直隸廳。地方制度,既極錯雜。而(一)督撫,(二)司,(三)道,(四)府、直隸州、廳,(五)縣、散州、廳,實際成為五級。上級的威權愈大,下級的展布愈難。積弊之深,和未造中央威權的不振,雖有別種原因,官制的不善,是不能不屍其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