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財產(第3/8頁)

以上所說,都是我們根據古籍所推想的大同時代的情形。雖然在古籍中,已經不是正式記載,而只是遺跡,然有跡則必有跡所自出之履,這是理無可疑的。然則到後來,此等制度,是如何破壞掉的呢?

曠觀大勢,人類全部歷史,不外自塞而趨於通。人是非不斷和自然爭鬥,不能生存的。所聯合的人愈多,則其對自然爭鬥的力愈強。所以文明的進步,無非是人類聯合範圍的擴大。然人類控制自然的力量進步了,控制自己的力量,卻不能與之並進。於是天災雖澹,而人禍復興。

人類的聯合,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無分彼此,通力合作,一種則分出彼此的界限來。既分出彼此的界限,而又要享受他人勞動的結果,那就非於(甲)交易、(乙)掠奪兩者之中擇行其一不可了。而在古代,掠奪的方法,且較交易為通行。在古代各種社會中,論文化,自以農業社會為最高;論富力,亦以農業社會為較厚;然卻很容易被人征服。因為(一)農業社會,性質和平,不喜戰鬥。(二)資產笨重,難於遷移。(三)而獵牧社會,居無定所,去來飄忽,農業社會,即幸而戰爭獲勝,亦很難犁庭掃穴,永絕後患。(四)他們既習於戰鬥,(五)又是以侵略為衣食飯碗的,得隙即來。農業社會,遂不得不於可以忍受的條件之下,承認納貢而言和;久之,遂夷為農奴;再進一步,征服者與被征服者,關系愈益密切,遂合為一個社會,一為治人者,食於人者,一為治於人者,食人者了。封建時代階級制度的成立,即緣於此。參看上章。

依情理推想,在此種階級之下,治者對於被治者,似乎很容易為極端之剝削的。然(一)剝削者對於被剝削者,亦必須留有余地,乃能長保其剝削的資源。(二)剝削的宗旨,是在於享樂的,因而是懶惰的,能彀達到剝削的目的就彀了,何必幹涉人家內部的事情?(三)而剝削者的權力,事實上亦或有所制限,被剝削者內部的事情,未必容其任意幹涉。(四)況且兩個社會相遇,武力或以進化較淺的社會為優強,組織必以進化較深的社會為堅凝。所以在軍事上,或者進化較深的社會,反為進化較淺的社會所征服,在文化上,則總是進化較淺的社會,為進化較深的社會所同化的。職是故,被征服的社會,內部良好的組織,得以保存。一再傳後,征服者或且為其所同化,而加入於其組織之中。古語說君者善群,這群字是動詞,即組織之義。而其所以能群,則由於其能明分。見《荀子?王制》、《富國》兩篇。據此義,則征服之群之酋長,業已??全接受被征服之群之文化,依據其規則,負起組織的責任來了。當這時代,只有所謂君大夫,原來是征服之族者,擁有廣大的封土,收入甚多,與平民相懸絕。此外,社會各方面的情形,還無甚變更。士,不過祿以代耕,其生活程度,與農夫相仿佛。農則井田之制仍存。工商亦仍無大利可牟。征服之族,要與被征服之族在經濟上爭利益者,亦有種種禁例,如“仕則不稼,田則不漁”之類。見《禮記?坊記》。《大學》: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董仲舒對策,說公儀子相魯,之其家,見織帛,怒而出其妻;食於舍而茹葵,慍而拔其葵;曰:“吾已食祿,又奪園夫紅女利乎?”此等,在後來為道德上的教條,在當初,疑有一種禁令。然則社會的內部,還是和親康樂的,不過在其上層,多養著一個寄生者罷了。雖然和寄生蟲並存,還不至危及生命健康,總還算一個準健康體,夫是之謂小康。

小康時代,又成過去,亂世就要來了。此其根源:(一)由初期的征服者,雖然憑恃武力,然其出身多在瘠苦之地,其生活本來是簡陋的。凡人之習慣,大抵不易驟變,儉者之不易遽奢,猶奢者之不能復儉。所以開國之主,總是比較勤儉的。數傳之後,嗣世之君,就都變成生於深宮之中,長於阿保之手的紈袴子弟了。其淫侈日甚,則其對於人民之剝削日深,社會上的良好規制,遂不免受其影響。如因政治不善,而人民對於公田耕作不熱心,因此發生履畝而稅的制度,使井田制度受其影響之類。(二)則商業發達了,向來自行生產之物,可以不生產而求之於人;不甚生產之物,或反可多生產以與人交易。於是舊組織不復合理,而成為獲利的障礙,就不免墮壞於無形了。舊的組織破壞了,新的組織,再不能受理性的支配,而一任事勢的推遷。人就控制不住環境,而要受環境的支配了。

當這時代,經濟上的變遷,可以述其犖犖大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