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階級

古代部族之間,互相爭鬥;勝者把敗者作為俘虜,使之從事於勞役,是為奴隸;其但收取其賦稅的,則為農奴;已見上章。古代奴婢之數,似乎並不甚多,見下。最嚴重的問題,倒在征服者和農奴之間。國人和野人,這兩個名詞,我們在古書上遇見時,似不覺其間有何嚴重的區別。其實兩者之間,是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關系的。不過其時代較早,古書上的遺跡,不甚顯著,所以我們看起來,不覺得其嚴重罷了。所謂國人,其初當系征服之族,擇中央山險之地,築城而居。野人則系被征服之族,在四面平夷之地,從事於耕耘。所以(一)古代的都城,都在山險之處。國內行畦田,國外行井田。(二)國人充任正式軍隊,野人則否。參看第八、第九、第十四三章自明。上章所講大詢於眾庶之法,限於鄉大夫之屬。鄉是王城以外之地,鄉人即所謂國人。厲王的被逐,《國語》說:“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然則參與國政,和起而為反抗舉動的,都是國人。若野人,則有行仁政之君,即歌功頌德,繈負而歸之;有行暴政之君,則“逝將去汝,適彼樂土”,在可能範圍之內逃亡而已。所以一個國家,其初立國的基本,實在是靠國人的(即征服部族的本族)。國人和野人之間,其初當有一個很嚴的界限;彼此之間,還當有很深的仇恨。後來此等界限,如何消滅?此等仇恨,如何淡忘呢?依我推想,大約因:(一)距離戰爭的年代遠了,舊事漸被遺忘。(二)國人移居於野,野人亦有移居於國的,居地既近,婚姻互通。(三)征服部族是要脧削被征服的部族以自肥的,在經濟上國人富裕而野人貧窮;又都邑多為工商及往來之人所聚會,在交通上,國人頻繁而野人閉塞;所以國人的性質較文,野人的性質較質。然到後來,各地方逐漸發達,其性質,亦變而相近了。再到後來,(四)選舉的權利,(五)兵役的義務,亦漸擴充推廣,而及於野人,則國人和野人,在法律上亦無甚區別,其畛域就全化除了。參看第七第九兩章自明。

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區別,可說全是政治上的原因。至於職業上的區別,則已帶著經濟上的原因了。古代職業的區別,是為士、農、工、商。士是戰士的意思,又是政治上任事而未有爵者之稱,可見古代的用人,專在戰士中拔擢。至於工商,則專從事於生業。充當戰士的人,雖不能全不務農,但有種專務耕種的農民,卻是不服兵役的。所以《管子》上有士之鄉和工商之鄉。見《小匡篇》。《左氏》宣公十二年說,楚國之法,“荊屍而舉,荊屍,該是一種組織軍隊的法令。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有些人誤以為古代是全國皆兵,實在是錯誤的,參看第九章自明。士和卿大夫,本來該沒有多大的區別,因為同是征服之族,服兵役,古代政權和軍權,本是混合不分的。但在古代,不論什麽職業,多是守之以世。所以《管子》又說:“士之子恒為士,農之子恒為農,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小匡》。政治上的地位,當然不是例外,世官之制既行,士和大夫之間,自然生出嚴重的區別來,農、工、商更不必說了。此等階級,如何破壞呢?其在經濟上,要維持此等階級,必須能維持嚴密的職業組織。如欲使農之子恒為農,則井田制度,必須維持。欲使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則工官和公家對於商業的管理規則,亦必須維持。然到後來,這種制度,都破壞了。農人要種田,你沒有田給他種,豈能不許他從事別種職業?工官制度破壞了,所造之器,不足以給民用,民間有從事制造的人,你豈能禁止他?尤其是經濟進步,交換之事日多,因而有居間買賣的人,又豈能加以禁止?私產制度既興,獲利的機會無限,人之趨利,如水就下,舊制度都成為新發展的障礙了,古代由社會制定的職業組織,如何能不破壞呢?在政治上:則因(一)貴族的驕淫矜誇,自趨滅亡,而不得不任用遊士。參看第七章。(二)又因有土者之間,互相爭奪,敗國亡家之事,史不絕書。一國敗,則與此諸侯有關之人,都夷為平民。一家亡,則與此大夫有關的人,都失其地位。(三)又古代階級,並未像喀斯德(caste)這樣的嚴峻,彼此不許通婚。譬如《左氏》定公九年,載齊侯攻晉夷儀,有一個戰士,喚做敝無存,他的父親,要替他娶親,他就辭謝,說:“此役也,不死,反必娶於高、國。”齊國的兩個世卿之家。可見貴族與平民通婚是容易的。婚姻互通,社會地位的變動,自然也容易了。這都是古代階級所以漸次破壞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