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所至雪冤禁暴

據劉克莊記述,在宋慈知贛州時曾遭彈劾而被免職,不久又起用為“知蘄州”。他大約是在去湖北蘄州赴任的路上又被改任提點廣東刑獄。

不知在短短的時間裏,怎會有這樣的周折、這麽快的任免。彈劾需要時間,皇上做決定也需要時間。那時最快的交通靠驛馬,我不知如何理解南宋朝廷的辦公效率。

但是宋慈任廣東提點刑獄,毋庸置疑。這是主管廣東司法、刑獄和監察大權的高級法官。時在嘉熙三年(1239年),宋慈五十三歲。這是他一生中首次出任提刑。

當時廣東疑難積案甚多,有“留獄數年未詳覆者”,這是說有關押獄中多年尚未核實者。宋慈視察了監獄,又查閱原始案卷,發現很多案卷對發案之初的勘查檢驗存有很多模糊不清或錯誤的判斷。多年後,他在《洗冤集錄序》中的一段話,可以看作是廣東積案給予他的深刻印象:“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

為什麽會有如此多的差錯失誤?他切實感到了官吏“多不奉法”。很多難決的疑案,正是不負責任拖延、舞弊營私造成。年深月久,這些疑案單靠廣州衙門是無法審斷的。他便“下條約,立期程”,把需要重新勘查的案子發回地方,限期重新審定。

僅用權力這麽做也是不夠的,他接著就深入廣東各地去督辦巡查,乃至躬親檢驗。這裏一並說,他一生中曾四度出任提刑,另三次是江西、廣西和湖南。他每次都“循行部內”,奔走於山嶺水涯,“雖惡劣處所,轍跡必至”。這裏指的“惡劣處所”,不只是說路遙途艱,更指深入那些邪惡勢力猖獗之地,還有遭兇犯襲擊的兇險。

為什麽一定要這麽做?他深知,決獄理訟,要“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深知“差之毫厘”會“失之千裏”。他“唯恐率然而行”,使死者蒙受不白之冤。這些體會,他日後均寫進《洗冤集錄序》中。

當時的驗屍人員稱“仵作”。這是一項被認為下等的差事,審案官員是不親為驗屍的。宋慈深入各地,發現有些錯案冤案是因仵作被收買,驗屍時匿真報假,這就使法官失去第一手真實資料;如果法官也被收買,那麽現場驗屍記錄等一應案卷都齊全,唯獨真相被掩蓋了。宋慈屢遇形形色色賄賂欺蒙而不得不躬親屍檢,可謂腐敗迫使他積累起許多真知灼見。

“以民命為重”,傾力而為,他對陳年積案屍體早已腐爛,無屍可驗者,便深入驗骨。有關知識在《洗冤集錄》卷之三的《驗骨》和《論骨脈要害去處》裏論述得精微精辟。

不僅重視獲取真實的檢驗勘查實據,他還非常重視尋訪,多方收集情況。他在《洗冤集錄·檢覆總說》中這樣寫道:“若有大段疑難,須更廣布耳目以合之。”

再說五十三歲的宋慈風塵仆仆地奔波於廣東各地,經過八個月的辛勞,“閱八月,決辟二百余”,清理了大批疑難積案,宋慈的清正剛直之威,為民雪冤之名,均因此而遠播。

這裏尤為值得重視的還有:他得到“雪冤”之名,或者說他能為民雪冤,並不全靠檢驗知識。他在《洗冤集錄》中這樣寫道:“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句話。

這句話告訴我們,宋慈不是一般地不輕信口供,甚至不輕信一二人口說的證詞。廣東為什麽有那麽多疑難積案?官府辦案,對疑之有罪者便抓來,且“留獄數年未詳覆”,即是造成許多疑難積案的原因,也是許多冤案之源。他深入各地,廣布耳目,多方尋找有罪證據,如此還找不到足信的有罪證據的,他就視之無罪。

這是他能夠迅速理清大批疑難積案的關鍵性原因。這裏最具意義的已不是他在多少時間裏清理了多少疑難積案,而是他的無罪認定思想!這是七百多年前極其寶貴的無罪認定思想。

第二年(1240年),宋慈奉命移任江西提點刑獄兼知贛州,去審理江西的疑難積案。其間,他以贛州最高長官的職權,除審案之外,還較好地解決了江西、福建、廣東之間邊境上武裝販鹽的問題,使道路通暢,鹽價穩定。朝廷曾把宋慈的方法下達有關各路(南宋的一路相當於今天的幾個省),令效仿。

至此,他為官已經留下了“聽訟清明、決事剛果”的英名,這包括審案和行政兩個方面。還有一句評價是:“所至雪冤禁暴。”何以描述他“禁暴”而未用“除暴”?

並非他沒有除暴,恰因他勘檢手段高超且堅決除暴,乃至遠近權貴豪強聞其名而不敢為非作歹。做到這般的“禁暴”,實在是更了不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