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歷史包袱和民族問題總爆發(第2/4頁)

斯大林當時負責民族事務,他擬定了《關於俄羅斯聯邦和各獨立共和國的相互關系》的決議草案(稱為“自治化”方案),要求其他民族國家作為自治共和國加入俄羅斯聯邦。阿塞拜疆、亞美尼亞贊成,白俄羅斯主張維持現狀,實際上反對這樣做,烏克蘭幹脆不予理睬,格魯吉亞堅決反對。列寧認為,這個“自治化”方案是“根本不對的”,“是根本不合時宜的”。他主張:“我們承認自己同烏克蘭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以及其他共和國是平等的,將同他們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聯盟,新的聯邦。”“重要的是我們不去助長‘獨立分子’,也不取消他們的獨立性,而是再建一層新樓——平等的共和國聯邦”。[17]

列寧與斯大林的分歧並不在於要不要建立強大、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列寧也不贊成國家分裂成許多小國。斯大林與列寧分歧的根本點在於:斯大林沒有完全理解俄羅斯民族問題的特殊復雜性,想用行政壓制的辦法解決問題,而列寧認為通向這一聯盟的道路是自願的,不能靠暴力。早在1917年10月列寧就說過:“我們希望俄羅斯(我甚至想說大俄羅斯,因為這樣更正確)人民的共和國能把其他民族吸引到自己方面來,但用什麽方法呢?不是用暴力,而是完全靠自願的協議。否則就要破壞各國工人的團結和兄弟般的聯盟。”“‘自決’一詞曾多次引起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個十分確切的概念‘自由分離的權利’”,“我們尤其必須承認分離的自由,因為沙皇制度和大俄羅斯資產階級的壓迫在鄰近的民族裏留下了對所有大俄羅斯人的極深的仇恨和不信任;必須用行動而不是用言論來消除這種不信任”。[18]這裏體現了列寧的辯證法思想,承認分離的自由,但並不等於鼓勵分離。

列寧與斯大林的分歧還表現在國家體制上。斯大林堅持把蘇聯建成一個中央高度集權的單一制國家,列寧則主張建立名副其實的聯邦制國家,在這個聯盟國家裏,首先要同大俄羅斯沙文主義傳統決裂。列寧強調尊重少數民族共和國的權利,他說:“在加入我們聯盟的其他各民族共和國中使用民族語言這個方面應制定極嚴格的規章”,“這裏要有一個詳細的法典,這個法典只有居住在該共和國內的本民族的人才能夠比較成功地擬定出來”。“只在軍事和外交方面保留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而在其他方面恢復各個人民委員部的完全獨立”。[19]列寧主張,不是靠強制,而是靠聯盟內各成員國間的平等,靠聯盟能增進各民族的發展與進步,來鞏固和發展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當時正是新經濟政策時期,列寧的政策主張是給地方更多的自主權,讓他們放開手腳因地制宜地發展經濟,改善人民生活。

1922年12月30日,蘇聯成立,並得到各民族的接受與認同,主要原因在於:雖然當時存在獨立的民族國家,但這些國家都是由布爾什維克領導的,布爾什維克黨是統一的;烏克蘭等少數民族為能與大俄羅斯民族在聯盟中擁有平等的權利而感到滿足;面臨著共同的來自資本主義方面的外部壓力。在蘇聯成立之時,斯大林雖然接受了列寧的建議,收起了“自治化”方案,但列寧的設想並未完全變成現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斯大林仍按自己的意願行事,他沒有讓格魯吉亞、阿塞拜疆、亞美尼亞作為平等的成員加入聯盟(它們以外高加索聯邦的名義加入,1936年它們才各自成為加盟共和國),主要原因在於格魯吉亞是“自治化”方案的堅決反對者。雖然憲法規定蘇聯是聯邦制國家,但隨著斯大林—蘇聯模式的形成,蘇聯實際上變成了單一制國家。蘇聯成立時,全聯盟和聯盟兼共和國的部級機關只有10個,到1947年,部長會議下設的部已達到58個,到1982年,蘇聯有33個全聯盟的部和31個聯盟兼共和國的部,6個全蘇國家委員會和14個聯盟兼共和國的國家委員會,總計84個。再加上其他中央直屬機關26個,總數已達110個。在蘇聯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下,中央集中了大量的權力,地方權限很少,各加盟共和國根本就沒有自主權,它們支配的工業產品還不到全蘇工業總產值的10%。蘇聯長期排斥市場經濟,用行政手段管理國家,人為地在全國搞勞動分工,常常違反經濟發展規律,如烏茲別克生產棉花,棉布卻不能自己生產;土庫曼斯坦產天然氣,這裏90%的居民卻用不上天然氣;哈薩克斯坦是畜牧業基地,肉的供應卻很緊張。中央迫使中亞國家向單一經濟發展,把哈薩克斯坦適宜種棉花的土地劃給烏茲別克,又把烏茲別克適宜種糧食的土地劃給哈薩克斯坦,把烏茲別克適宜放牧的土地劃給塔吉克斯坦。這些共和國感覺沒有平等地位,它們只是中央命令的執行者,根本就談不上有自己的經濟自主權。這種單一性體制的權力不平衡潛藏著嚴重的中央與地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