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拉格強制勞動經濟體系的建立(第6/8頁)

[71]另外,由於捷尓任斯基及其助手溫什利赫特對2月9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把所有關押地移交給司法人民委員部進行管理”決定的堅決反對,迫使對已通過的決議進行重審,1922年7月25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委員會作出決議:“把所有的關押地都交給內部人民委員部管理”。[72]這次主管部門之間為爭奪關押地領導權之爭,以內務人民委員部大獲全勝而告終。

根據1922年8月10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行政驅逐法”規定,政治懲罰的實施是由內務人民委員部下屬的驅逐問題特別委員會來負責的。同年10月16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的補充決議賦予該委員會將社會危險分子,其中包括反對蘇維埃的社會政黨“驅逐出境和關押到驅逐地所在地強制勞動營的權利。”[73]

1922年10月12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司法人民委員部和內務人民委員部聯合決議規定,組建由內務人民委員部人員組成的關押地管理總局。原司法人民委員部中央勞動改造處的領導施文特(他在這個職務上幹到1930年12月15日,直到關押地管理總局被廢除)負責該局的工作。蘇聯成立後,為了聯合各加盟共和國同政治、經濟領域反革命勢力、間諜活動和土匪活動進行鬥爭的革命力量,“1923年7月6日,在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批準成立隸屬於蘇聯人民委員會的國家政治保衛總局(ОГПУ),該局通過自己在各加盟共和國人民委員會蘇維埃中的全權代表,領導國家政治保衛局的地方機構。該全蘇機構的法律地位是由1923年11月15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的《關於蘇聯國家政治保衛總局及其機構條例》來確定的”。[74]

各種類型的關押地都從屬於一個部門——內務人民委員部(國家政治保衛局也歸其管轄)管理的局面持續時間不久。“各主管部門自己的關押地如:關押被偵察囚犯的內部監獄、孤立政治反對者的政治隔離網絡,以及1923年,在由北方強制工作營管理局以及阿爾漢格爾斯克分局組成的索洛維茨特別使命營‘霍爾莫格爾’和‘別爾多明斯卡’被轉遷到索洛維茨群島上之後,都歸全蘇國家政治保衛總局管理,於是便形成了蘇維埃制度政治反對派和普通刑事犯關押地並存的體系。1925年4月13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廢除了1919年4月15日和5月17日關於強制工作營的決定,同時規定所有政治犯都應當關在國家政治保衛總局系統的關押地”。[75]

被蘇聯宣傳機構稱為“社會主義全面進攻時期”這個歷史階段的表現之一,就是在國家政治保衛總局負責向蘇聯人口稀少和經濟落後地區移民任務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規模擴大問題。1929年5月13日,聯共(布)中央委員會政治局通過《關於使用刑事罪犯勞動》的決定(П80/9-рс)。決定硬性規定,“向大規模有償使用被判處3年以上徒刑的刑事犯勞動制度過渡”,但未指出具體由哪個主管部門負責此事。這種情形使內務人民委員部領導產生了將所有事情都控制在自己手中的願望。其代表人物托爾馬切夫和施文特說:“5月13日的政治局決定可以由內務人民委員部自己來完成”。[76]1929年6月27日,聯共(布)中央委員會政治局作出決議,“今後把集中營改名為勞動改造營”。但事情並未就此終止。“蘇聯領導人認為,勞動改造營只能由國家政治保衛總局來組建,這一點可以從6月27日政治局贊成楊松的委員會提出的關於把囚犯轉交給國家政治保衛總局,擴大現有勞動改造營網絡並組建新營的建議中略見一斑”。[77]1929年7月11日,這些建議未經絲毫改動寫入蘇聯人民委員會通過的官方決議文件中。這樣一來,轉交給國家政治保衛總局手中的所有犯人都是失去自由3年或3年以上者。[78]從此,國家政治保衛總局帶著蘇聯國家領導人的信托,開始認真地從事勞動改造營體系的擴建工作。例如,1929年夏季之前,國家政治保衛總局系統中只有索洛維茨特殊使命營的一個管理局。“1929年5月23日,政治局作出決定,委托國家政治保衛總局在烏赫塔地區組建新集中營”。[79]同年6月28日,國家政治保衛總局副局長亞戈達簽發了第136/68號《關於組建以烏斯季-瑟索爾斯克市為臨時中心的國家政治保衛總局北方特殊使命營管理局》的命令。命令指出:①蘇聯政府決定委托國家政治保衛總局機關組建新集中營,目的是要通過對囚犯勞動更加合理使用的途徑:其一,開發烏赫塔、伯朝拉以及其他地區的自然資源,同時把隔離期滿的囚犯逐漸移民到這些地區;其二,修建鐵路和土路;其三,從事采伐木材等工作。②為實施該決議,決定組建以烏斯季-瑟索爾斯克市為臨時中心的國家政治保衛總局北方特殊使命營管理局。③北方特殊使命營管理局應立即著手組建工作並對囚犯進行勞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