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勞動體系建立的理論基礎

古拉格經濟機構的產生、發展和衰亡都與使用強制勞動密切相關。“‘強制勞動’的說法最早是由法國大革命時的政治活動家、第三等級代表拉鮑·謝恩特·埃季耶恩作為政治法律詞匯加以使用的。他認為,強制勞動是針對自由人而言的‘自由勞動’的對立面”。[4]史學家蘇斯洛夫認為,強制勞動是以強制為主要刺激手段的勞動。如果說什麽人在蘇聯從事強制勞動的話,那麽首先應當想到的是囚犯、特殊移民、勞動大軍、戰俘、被中立國或交戰對方拘留人員、檢查—審查勞動改造營的囚犯,即那些在內務人民委員部—內務部的文件中被列為“特殊人員”(即囚犯),也就是處在內務人民委員部監督之下,或多或少公民權利受到限制,通常情況下被強制參加勞動的居民。“強制勞動”這一術語,狹義上指的是“特殊人員”的勞動,而不是指處在內務人民委員部監督之下工人的“自由勞動”。[5]本文使用“強制勞動”這一術語,專指蘇聯古拉格囚犯的勞動,它作為一種吸引人們參加勞動的方法產生於蘇維埃的理論。

不勞動者不得食——通過勞動對舊時代的不勞動者進行改造

古拉格的強制勞動作為一種吸引人們參加勞動的方法產生於蘇維埃的理論。“廣為人知的布哈林關於‘無產階級各種形式的強制,從槍斃到勞動義務,無論聽起來多麽離奇,但卻是把資本主義時代的人培養成共產主義人類的方法’的觀點,實際上是懲治政策的理論基礎”。[6]布哈林認為,“無產階級專政下的國家強制是建設共產主義的方法”。[7]“對於各種強制措施的益處,普列漢諾夫建議從原則的角度來加以評價:革命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8]勞動組織強制措施的積極擁護者托洛茨基就此寫道:“我們做的是世界歷史上第一次為了大多數勞動者自身利益組織勞動的嘗試。但是這並不排除各種形式的最溫和的和極為強硬的強制手段。”[9]

列寧在十月革命前夕撰寫的《國家與革命》這部著作中提出了,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應當實行“立法與行政合一”的政治體制,摒棄資產階級議會制度的蘇維埃政權建設思想。1906年和1920年,列寧曾經兩次重復提到過專政的以下定義:“專政的科學概念不是指別的,而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不受任何法律、任何絕對規則限制,直接依靠強制的政權。”[10]

上述思想在布爾什維克政權確立之時所制定的“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對全民勞動責任的理解中得到了體現,它以命令的方式要求在蘇維埃俄國境內的每個人都要參加勞動,由此便出現了對那些不是勞動者的人們,其中包括被推翻的剝削階級代表等采取強制勞動措施的實踐依據。

十月革命勝利後,“被推翻的資本主義制度同代替它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區別如此之大,以至於在剛剛發生大變革之後,人民的生活中就立刻清晰地出現了許多就原先的活動或生存條件而言同新的生活方式產生明顯矛盾的人群。這種矛盾如此尖銳,以至於新政權不得不同其進行嚴肅的鬥爭,並因此將已計劃好的全民勞動義務工作延緩到更有利的時期開展。在弄清除了內部反革命勢力之外,還有外國列強積極支持蘇維埃俄國的敵人時,就更增強了這種鬥爭的必要性。於是,在危險局勢的影響下產生了建立強制工作營的想法,並根據1919年5月17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開始了強制工作營的組建工作”。[11]

1920年1月,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內部人民委員部強制工作處工作的報告也指出,“組織強制工作營的思想產生於1918年,當時人們清楚地看到,協約國積極地協助白軍,於是在內部反革命勢力竭盡全力陰謀推翻蘇維埃政權;在舊官員仍繼續怠工、經常拒絕在蘇維埃機關和企業工作;或即使在其中工作也破壞工農政府威信的情況下,被迫投入一批不勞而獲者和不勞動分子來鞏固靠近前線的城市。資本家不顧嚴重的糧食危機,隱藏糧食,希望借此引起群眾的不滿等。為了把危害分子從社會中隔離出來,蘇維埃政權承認了主要是在省會城市設立強制工作營的合理性。關押犯過各種罪行的人,被判處投機、怠工、職務犯罪等人員,明顯的人民壓迫者和剝削者,以及資產階級和沙皇貴族制度的擁護者,通過強制勞動和嚴格的勞動紀律迫使其抵償自己所犯罪行”。[12]

1918年7月23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司法人民委員部通過了《關於失去自由人員及其懲罰措施和服刑制度》的暫行規定。該規定指出:“司法人民委員部關押地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勞動對囚犯進行再教育。如果囚犯拒絕勞動,則要將其全部生活費開銷直接計入到其分戶賬上,而且這類囚犯只能在他們刑滿時才能獲得釋放(甚至即使法庭判決規定的刑期期滿也不予以釋放)。那些頑固不化的囚犯被視為‘死不改悔者’,對他們采取了諸如減少口糧和關入隔離室(特別監獄)的懲治措施。因此,囚犯應當通過自己的勞動來補償政府對其生活費開支的‘自負盈虧’原則,被視為司法人民委員部系統關押地發揮職能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