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拉格強制勞動經濟體系的建立

古拉格在蘇聯作為一個主要以使用各種強制勞動,首先是囚犯勞動為基礎的特殊經濟部門,並不是一下子就形成的。組建勞動改造機構的實踐始於十月革命初期。當時,布爾什維克的學說並沒有規定建立同反革命作鬥爭的專門機構。但是,國內階級鬥爭條件和政治力量的分布,導致隸屬於人民委員會同反革命以及暗中破壞作鬥爭,最初被稱為全俄特別委員會的這類機構的產生。1917年12月7日,在列寧領導下的人民委員會會議上通過決議,“在人民委員會之下,設立一個由捷尓任斯基領導的新機構——‘同反革命分子和暗中對抗分子作鬥爭的全俄特別委員會’,取代已被廢除的、原先同蘇維埃政權的抵抗力量作鬥爭的革命軍事委員會”。[52]

根據1917年12月7日的人民委員會決議,“組建這個新機構的任務是:‘1)制止和消除整個俄羅斯境內任何人的所有反革命和暗中破壞企圖與活動;2)將所有暗中破壞者和反革命分子交給革命法庭並制定同其作鬥爭的措施’,提出可能采取的鬥爭措施包括:‘沒收財產、迫遷、剝奪各種票證、公布人民的敵人名單等等’。全俄特別委員會的權力範圍模糊不清,對其越權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只字未提”。[53]

人民委員會對待全俄特別委員會同國家其他機關之間關系的立場是由列寧規定的。列寧堅決不同意司法人民委員部和內務人民委員部具有幹涉“捷爾任斯基委員會”事務的權力,捷爾任斯基的委員會只負責奉命向這些人民委員部通報“有著極高政治意義的逮捕事件”。[54]

1918年3月開始組建隸屬省、州和縣的蘇維埃地方特別委員會,它們擁有逮捕、搜查、征用和沒收充公的權力。1918年上半年,國內已有40個省和365個縣的特別委員會在運轉。它們相應隸屬於全俄特別委員會和省特別委員會,它們的活動絕對獨立;由於它們是地方蘇維埃的最高行政機關,所以它們只向地方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省、前線、軍隊和州特別委員會有權采取最高處罰措施。1918年12月1日,為地方特別委員會制定的秘密工作細則規定:“特別委員會作為革命危急時刻的鬥爭機關,擔負著在必要時刻取締或終止行政管理程序中非司法程序的罰款、流放、槍斃等非法處罰行為。”[55]

全俄特別委員會的任務和權力的不斷擴大,決定了在其機構中出現許多和同反革命勢力及職務犯罪作鬥爭處於平級的新建處:1918年8月,為了同鐵路和水路運輸領域的敵對分子作鬥爭,成立了交通處;1918年12月,為了進行搜查、逮捕和外部跟蹤,成立了軍事行動處;1919年1月,成立了特別處,1919年2月21日,全俄特別委員會決議賦予它的使命是同陸軍和海軍中的反革命勢力及間諜活動作鬥爭;地方的省特別委員會成立了由全俄特別委員會特別處直接領導的特別處(前線和軍隊處)。它們的任務是,不僅同前線,而且還同後方的反革命勢力進行積極的鬥爭。該處的工作由俄共(布)中央委員會委員斯大林監督指導,全俄特別委員會特別處處長凱得洛夫向他作每周工作匯報。[56]1919年4月以前,地方集中營直接由省特別委員會領導。除此之外,一部分囚犯被送到1918年4月27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軍事人民委員部下設的中央戰俘和難民事務委員會系統的集中營關押。[57]

1919年4月3日,由捷爾任斯基提出的“關於集中營問題”的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案,被內務人民委員部常務委員會定為當日會議的基礎。在對方案進行修改的過程中產生了新的名稱——“強制工作營”。[58]1919年4月11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批準了“關於強制工作營”的決議案。1919年4月15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作出關於組建強制工作營的決議。決議規定,強制工作營(當時各種集中營的統稱)的組建工作由省特別委員會負責,而其管理由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內務人民委員部負責。5月12日,通過了《強制工作營條例》。5月17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強制勞動營》的決議對4月15日的決議進行了擴展,並就以下幾方面問題作了具體說明:

強制工作營的組織

(1)強制工作營的組織工作由省特別委員會負責,地方執行委員會房管處要為其提供相應的辦公處所。(注:根據當地條件,強制工作營可以安排在市內、城市附近的田莊、修道院、莊園等地。)

(2)交給相應執行委員會管理處管轄的強制工作營的組織工作須經內部人民委員部強制工作處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