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領導幹部的腐敗、懲治與腐敗回潮

1921年以後,由於戰時共產主義政策終結,新經濟政策開始實施,領導幹部,尤其經濟管理幹部的行為環境發生了很大的改變。

在1918~1920年反對國外武裝幹涉和國內反革命的國內戰爭期間,為了集中分配有限的資源保衛年輕的革命政權,同時受到直接向共產主義過渡思想的影響,蘇維埃國家實行了戰時共產主義政策。主要包括:在農村實行強制性的余糧征集制;取消一切消費品的自由貿易;1920年1月以後撤銷了銀行,取消了貨幣結算——出現了經濟的實物化;加快工業國有化步伐,實行高度集中的總管理局制:按經濟部門設立總局,由總局實行指令性的直接領導,統收、統支。1921年在喀瑯施塔得要塞發生水兵叛亂,蘇維埃政權面臨著政治危機。為了遏制政治危機和迅速恢復被戰爭嚴重破壞的經濟,列寧毅然轉向新經濟政策。新經濟政策的主要內容有:以糧食稅取代余糧征集制,農民完稅以後的糧食可以到市場上自由貿易;允許國內私人資本租賃企業和向國外資本租讓企業;將已經國有化的小企業歸還業主以及重建國家銀行等。新經濟政策的實質,是利用商品貨幣關系,允許資本主義有一定程度的發展,通過國家資本主義,迂回向社會主義過渡。實施新經濟政策以後,經濟管理體制亦從高度集中的總管理局制向分散管理的托拉斯制轉化:大規模地推行工業托拉斯化,在經濟管理中強調民主集中制原則,使托拉斯代替總管理局,成為工業管理的基本環節和基本核算單位。在托拉斯制下,托拉斯有權獨立組織企業的生產,通過市場實行供銷活動。新經濟政策時期還實施了其他配套的經濟措施:為了充分調動各種所有制成分的經營積極性,生產、供銷和消費合作社也獲得很大的發展。總之,實施新經濟政策以後,托拉斯管理者、各種合作社的管理者開始擁有支配經濟資源的權力。由於在一定程度上運用了市場機制,就有了交易經濟資源的條件。部分幹部開始濫用權力,權錢交易,出現了腐敗行為。

1992年蘇聯歷史档案大規模解密以後,這一時期領導幹部腐敗的情況浮出水面。

根據契卡—國家政治保衛總局(ВЧК-ОГПУ)档案披露的絕密資料,1921年共判處貪汙賄賂罪69641件,職務犯罪32177件;1922年判處貪汙賄賂32587件,職務犯罪14887件。[75]過去有蘇聯學者認為,蘇共二十大以後,黨內的腐敗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貪汙賄賂的額度、波及的範圍上都明顯擴大。因此,赫魯曉夫時期被說成是出現“貪汙賄賂的真正轉折點”。[76]但是,據研究者列舉的統計數字,1957年因貪汙腐敗被定罪者只有1800人。[77]顯然,如果拿1957年被定罪的1800人與1921年的69641個貪汙賄賂案件相比,那麽結論應該是:早在新經濟政策初期,蘇聯就已經出現了腐敗蔓延的現象。

新經濟政策時期幹部腐敗的原因

新經濟政策初期貪汙賄賂蔓延開來,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首先,這一時期部分黨員幹部的思想開始變化,將謀求個人私利作為入黨目的。而這種變化,與國內戰爭結束以後俄共領導幹部開始享受生活特權有關。

十月革命以後,列寧為了防範布爾什維克革命隊伍成為執政黨以後搞特權和變質,對領導幹部的工資和生活待遇制定了嚴格的規定。在工資方面,列寧提出,實行巴黎公社關於一切公職人員的薪金都“不得超過熟練工人的平均工資”的原則,並率先垂範。1917年11月,列寧作為蘇維埃國家最高領導人人民委員會主席,其最高工資為500舊盧布,比鐵路員工的最高工資510舊盧布還低10盧布。1919年初,全國開始推行35級工資等級表,該表規定,黨政領導人的工資大大低於工人的最高工資,分別只相當於工資等級表中的22~25級。1922年,開始實行17級工資制。8月,黨的十二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於黨的領導幹部物質狀況”的決議,指出“鑒於目前黨的領導幹部的物質狀況非常不能令人滿意,因此,代表會議認為必須采取措施加以改善”。決議中列入了中央和地方各個環節黨的機關的領導者15325人,規定了其應享受的工資級別和其他方面的物質保障。“根據勞動人民委員部和全俄工會中央理事會關於政治、蘇維埃、合作社、工會和經濟負責幹部的工資標準的新決議,來制定黨的工作人員的相應工資等級表”,此外,“所有上述同志的住房(通過地方執行委員會)、在醫療(通過衛生人民委員部),以及子女的教養和教育方面(通過教育人民委員部)都應得到保證。有關措施應當由中央委員會用黨的經費加以實施”。在該決議中,為了防止共產黨員生活中的特權,規定了領導幹部實際最高工資不能超過17級工資的一倍半,超過部分,需繳納余額25%~50%作為互助基金。凡共產黨員工資超過勞動國防委員會規定的最高工資標準時,除按上述百分比進行扣除外,“還應當把超過勞動國防委員會規定的最高工資標準的全部余額繳作互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