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領導幹部的腐敗、懲治與腐敗回潮(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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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貪汙和盜用公款

貪汙是經濟管理者中最普遍的職務舞弊行為之一,幾乎在各種機關都有發生。關於貪汙和盜用公款的情況可以從法庭卷宗中反映出來。在1925年3~9月間,在莫斯科省法廳接受了786個關於盜用公款的案件,其中發生在合作社的占28.7%,經濟機關23.9%,民警機關17.3%,村蘇維埃14.2%,蘇維埃執委會4.1%,工會3.8%。1925年7月1日,在俄羅斯聯邦48個省和州主持了對20773件職務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審判,其中6698件(30%)涉及盜用公款。[94]

合作社是盜用公款最嚴重的地方。1925年11月30日舉行了關於這個問題的專門會議,披露了下述數字:在農業合作社基層網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47.8%~71.2%參與竊取公款或盜用公款。[95]該會議還披露,根據司法人民委員會擁有的數字(42個省和自治州),在法庭審理中涉及各種形式合作社的案件共10387件,其中基層網工作者8833件,省和州機關767件,在涉案者中,有1708個人是俄共(布)黨員,291人是共產主義青年團成員。[96]

俄羅斯學者運用解密档案的研究表明,那些收受賄賂的幹部通過破壞法律,在手裏集中了巨額原始資本,並大肆揮霍國民財產,實際上威脅了國家的經濟安全。根據1920年代蘇維埃經濟學家的統計,由於他們的揮霍,國家財產的損失達到3.50億金盧布。[97]

蘇維埃政權的懲治

1920年代初經濟管理者中出現的腐化現象,嚴重危及著蘇維埃政權的生存。1921年10月列寧在“新經濟政策與政治教育委員會的任務”一文中稱:貪汙受賄是共產黨員面前的“三大敵人”之一。[98]1922年11月30日,俄共(布)中央委員會在發往省委、州委和民族委員會的通告信中,痛斥腐敗的嚴重危害:“貪汙受賄大規模地蔓延……有使工人國家機關腐化和被摧毀的危險。”[99]

為了遏制貪汙受賄等舞弊現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嚴厲的打擊措施。

1.從中央到地方成立與貪汙受賄鬥爭的機關

俄共(布)的最高監察機關中央監察委員會和蘇維埃的國家監察機關工農檢察院成為進行鬥爭的領導機關。1921年3月黨的第十次代表大會決定成立中央監察委員會,規定中央監察委員會的任務之一,是“同侵入黨內的官僚主義和升官發財思想,同黨員濫用自己在黨內和蘇維埃中的職權的行為……作鬥爭”。[100]

1920年由國家監察人民委員部改組成立工農檢察院,1923年4月俄共(布)召開第十二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關於工農檢查院和中央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的決議,指出:“監察工作的基本目的,應該是弄清經濟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實際成績或缺點,確定該部門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盜竊方法並找出防止的措施,而不要偏重於搜尋個別的盜竊和舞弊行為”。[101]與此同時,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同舞弊行為鬥爭的專門委員會:1922年在中央成立了附屬於勞動與國防委員會(СТО)的與舞弊行為鬥爭的中央委員會,在國家建立了附屬於人民委員部的部門委員會,在省裏成立地方的——省的委員會。1922年10月4日,勞動與國防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對主動坦白和協助舉報貪汙受賄”者獎勵的法令。[102]1922年10月9日,在工農檢查人民委員部的通令中,確定了“貪汙受賄”的概念,列舉了屬於“貪汙受賄”的行為:①收受生產機關合作者的物資、產品,利用其提供的住宅和利用在俄羅斯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規定制度以外的運輸工具;②在買賣和推銷商品時,作為國家機關與私人之間的中介者參加工商活動;③利用自己的職務和地位向有利益關聯的個人和機關通報對其有利的關於某些企業與公民信用能力的情報以及通報其出國的情報;④在與國家機關簽訂合同時,在對工作進行國家驗收時,在檢查生產及與供貨者和承包者進行結算時,接受酬勞。[103]

2.在黨內采取了懲治腐敗的鬥爭形式

俄共首先采取了黨內懲治的形式,遏制舞弊行為的蔓延。1923年11月5日,古比雪夫在《致蘇維埃與經濟機關領導人》的信中,針對超額交通開支的問題,提出了下述措施:①立即削減利用汽車出行;②禁止利用汽車辦理私事;③對沒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削減汽車的所有黨員、機關和企業領導人追究黨紀責任。[104]

一經發現腐化分子,俄共黨決不手軟,堅決將腐化分子開除出黨。向新經濟政策過渡時期的1921年8月15日至1922年3月,俄共對黨內的非共產主義分子進行了清除,共計清除159355人,其中近17000人因有受賄、勒索或其他舞弊行為被清除,占全部被除名黨員的近11%。